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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 92年


資料發布日期 103-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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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以下稱本會)專司我國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之認定、調查及原因鑑定並提出飛安改善建議,旨在避免事故之再發生,不以處分或追究責任為目的。 為預防類似事件之再發生,本會除於調查期間及時提出期中飛安通告外,並於調查完成後提出飛安改善建議,並將各項改善建議執行情況公布於本會網站,持續進行追蹤。目前已發出卅項期中飛安通告以及二百一十六項針對國內外之飛安改善建議,本會除與其他部會保持密切聯繫外,並考慮將改善建議納入政府之管制考核機制,以加強對飛安改善建議之執行。 除個案之飛安改善建議,本會根據歷年事故調查結果,不定期向行政院長提出整體性之飛安缺失及改善方案。八十九年度本會曾提出:(一)「軍民合用機場飛航安全」;(二)「台北飛航情報區空域」;(三)「公務航空器管理」;(四)「國內直昇機飛航環境不良」等四大飛安議題,今年九月十五日本會再度向院長提出「飛安改善辦理情形及九十二年度之飛安改善建議重點項目」,其中除檢討前所提出之四大飛安改善議題之執行成果,另包括(一)「軍民合用機場飛航安全」;(二)「公務航空器之監理機制」;(三)「飛航組員及維修人員之人為因素」等三項改善重點。 為完成獨立法源之制定,本會於今年初完成「飛航事故調查法」及「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等二法之草案,明確規範本會之設置法源、調查客體、調查目的、調查作業內容及相關罰則等,使本會真正成為獨立及具公權力之調查機關。「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草案係參酌「獨立機關建置原則」所撰。目前二法草案已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舉辦三次聽證會,於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送行政院法規委員會審查,歷經五次審查會議,於九十二年十月廿二日經行政院院會通過,同年十月廿四日送請立法院審議。「飛航事故調查法」於十二月廿二日經一讀通過。 在與國際飛航安全組織之協調及聯繫工作上,本會除獲邀參加各先進國家政府調查機關組成之國際運輸安全協會(International Transportation Safety Association,ITSA),並已和加拿大、澳大利亞及法國等飛航事故調查機關簽訂合作協議書,另繼續與美國、英國、印尼、紐西蘭及新加坡等國洽談飛安合作協議,本年度包括印尼運輸安全委員會主席、新加坡失調查局局長、法國失事調查局局長曾先後來會參訪並與本會交換失事調查專業知識、經驗及心得。 回顧本年度調查工作,首先感謝行政院對本會之充分授權,也感謝本會各位委員熱情參與和指導,本會一向秉持永續學習精神,在五年多來之事故調查過程中,不斷累積實務經驗,針對調查中所發現之安全缺失,提出具體改善建議,努力朝向「專業」、「公正」與「超然」之目標邁進。在未來,本會將繼續本於飛航事故調查之角色,整合各界資源,與民航主管機關、業者及其它相關單位,共同推動飛安改善政策與措施,以健全我國飛航安全環境。

最後異動時間 108-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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