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Q006班機失事調查報告最終草案意見收訖及對參與調查授權代表發言更正說明
SQ006各授權代表團於經過長達六十天對飛安委員會最終失事調查報告草案審查後,包括美國、澳洲、新加坡及我交通部民航局等授權代表團均已於最後期限 (90.3.31)將其修訂意見函覆飛安會,飛安會SQ006事件調查小組將於近日內綜整各方意見並擇日向委員會提報後發布。
另新加坡官方近期向該國媒体發表談話時指出,飛安委員會未依國際民航組織第十三附約第五章第二十五小節(h)項規定『事故國之授權代表有權參與事件調查進度會議,包括分析、事實發現、可能肇因及飛安改善建議』
針對新方說詞,本會執行長亦是本事故主任調查官戎凱博士指出『飛安會自本事故發生迄今二年多來一直秉承獨立、公正、公開及透明化的原則,尤其是雖然我國尚未加入國際民航組織但調查作業一切遵守其相關規定』
在事故調查期間,參與調查團之新方授權代表總人數已高達四十餘人,新方授權代表無論在現場調查、蒐証、人員訪談等重要階段均全程參與,更派有龐大之授權代表團參與本會於90.2.20召開之事實資料確認會議及同年7.4開之技術審查會議並對報告初草表示意見。
同時飛安會更主動邀請新方代表參與其3.26日召開之第四十二次委員會議有機會親自向委員提出口頭補充報告,如此先後三次正式之面對面與主要授權代表溝通與其他世界先進國家調查單位如美國、加拿大、澳洲做法可稱有過之而無不及。
針 對新方稱『授權代表有權參與報告撰寫分析部份』為國際慣例之說法亦多有偏頗,根据本會瞭解,目前僅有英國調查單位曾有讓事件國之授權代表全程參與分析、結 論及飛安改善建議之少數先例,其他國家如美國、加拿大、澳洲等國皆不允許授權代表在分析及結論階段直接參與以確保主導調查機關之獨立性。同時,針對新方引 用國際民航組織有關授權代表有權參與調查分析之條文亦不完整,該條文除並未硬性規範授權代表參與之方式,更於該條文後特別引述『事件調查國可依照其內部程 序調整授權代表參與之方式及階段』
飛安會除對新方發布之看法表示遺憾,但同時本會亦對本調查報告之公正及專業性表示充份的信心,亦期待各方授權代表能充份體認事件調查最終目的為『避免失事事件再度發生而非處分或追究責任』
新加坡航空公司SQ006班機,機型B747,機上載有飛航組員3 人,空服員17人,乘客159人在中正國際機場起飛時失事。
聯絡人:任靜怡小姐
電話:2547-5200分機167
※ 本調查事實報告可自飛航安全委員會網站下載:http://www.asc.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