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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對星交通部聲明之回應


資料發布日期 9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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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飛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針對星國政府近期在媒體發布之新聞稿中不實說詞深易引起誤解部份深表遺憾,並鄭重發表下列鄭重聲明:

一、 依國際民航公約第十三號附約規定,失事調查主導權在事故發生地國,事故發生地國有權與責任決定授權代表參與方式,各個凡有專責調查機構均與飛安會做法相同,星方之說法斷章取義且與事實不符。

二、針對星方以授權代表身份卻另行發布分析報告,本會在此提出強烈抗議。

新 加坡身為國際民航組織(ICAO)會員國,做法卻未遵守相關規定,依照國際民航組織之規定,最終報告中應將各方修訂意見納入附錄,此處所稱之修訂意見係指 各方對最終調查報告草案之修訂建議而非一整份分析報告。星方前曾正式提出如飛安會不同意將星方所有修訂意見採納或收入附錄將自行發布個別報告,而本會己按 國際民航公約第十三號附約規定,將星方意見完全納入失事調查報告附錄,至於調查報告是否如星方所言偏頗,自有國際公評。

三、SQ006調查報告係由組織及整體性角度出發,分析中已考量飛航組員、飛航操作及機場等不安全狀況及缺失。已在報告中及記者會中詳述,本會不再回應,希望星方能依事實,謹慎發言。

四 、飛安會係超然、獨立及專業之調查機構,不受任何干預。調查報告亦向星方政府建議設置獨立航空器失事調查機關,以從事客觀調查,目的在確保飛安,且成立獨立飛安調查機構亦是世界趨勢。

五、本會對於相關單位未能積極回應承諾改善缺失,以預防類似失事之再發生極感憂慮,各方如能主動提出及落實改善飛安之具體措施,提昇民航安全及如何減少跑道入侵事件,以符合民眾對航空運輸之期望。

一六、由失事預防觀點,本會鼓勵相關單位承諾主動積極落實飛安改善作為,勿耗費時間在對改善飛安無益之責任追究上。對星方採取負面及質疑態度挑戰調查報告及飛安改善作為,深表遺憾。

二、SQ006調查報告係由組織及整體性角度出發,分析中已考量飛航組員、飛航操作及機場等不安全狀況及缺失。已在報告中及記者會中詳述,本會不再回應,希望星方能依事實,理性謹慎發言。

三、依國際民航組織第十三號附約規定,失事調查主導權在事故發生國,事故發生國有權決定授權代表參與方式,調查機構均與飛安會做法相同,星方之說法斷章取義且與事實不符。

四、針對星方以授權代表身份卻另行發布分析報告,本會在此提出強烈抗議。

新 加坡身為國際民航組織(ICAO)會員國,做法卻未遵守相關規定,依照國際民航組織之規定,最終報告中應將各方附評納入附錄,此處所稱之附評係指各方對最 終調查報告草案之修訂建議而非個別分析。星方前曾正式提出如飛安會不同意將星方所有修訂建議納入附錄將自行發布個別報告,而本會己按國際民航組織第十三號 附約規定,將星方意見完全納入失事調查報告附錄,至於調查報告是否如星方所言偏頗,自有國際公評。

五、飛安會係超然、獨立及專業之調查機構,不受任何干預。調查報告亦向星方政府建議設置獨立航空器失事調查機關,以從事客觀調查,目的在確保飛安,且成立獨立飛安調查機構亦是世界趨勢。

六、本會對於相關單位未能積極回應承諾改善缺失,以預防類似失事之再發生極感憂慮,各方如能主動提出及落實改善飛安之具體措施,提昇民航安全及如何減少跑道入侵事件,以符合民眾對航空運輸之期望。


聯絡人:飛安官 任靜怡
電話:2547-5200分機167

※ 本調查報告可自本會網站下載:http://www.asc.gov.tw

最後異動時間 108-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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