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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飛安委員會之調查法及組織法草案今通過行政院會審查


資料發布日期 92-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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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飛安委員會之調查法及組織法草案今通過行政院會審查

行政院會今(二十二)日院會中討論並通過飛安會提交院會之「飛航事故調查法」暨「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草案之審查。

「飛航事故調查法」暨「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草案」二項草案前已由蔡政務委員清彥及葉政務委員俊榮主持五次院內公聽會,並參照各部會意見修正完畢。

行 政院飛安委員會自成立後之調查法源,係依據我民用航空法第八章及重大意外事件調查處理規定,惟以往調查法源受限於民航法,無法有效建立公信力,因此,為提 昇飛安會獨立調查之權力,本次院會通過之行政院「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草案」中律定飛安會為獨立機關,執行專業化及去政治化之飛航事故調查,同時交通 部民航局亦己完成針對本會調查法之配套修法,未來我國之調查法源將與國際先進國家一樣與民用航空法系統切割,經立法予以規範後,建立完整之飛航事故調查。





「飛 航事故調查法」計分五章三十八條,內容重點包括:飛安會調查權責包括公務航空器及超輕載具、與軍事機關在飛航事故中會同調查、負責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費用 等。本調查法中同時明定飛安會得對航空器所有人、使用人及相關人員處以罰責(行政罰鍰)之權力,而對本會依法行政處分不服者亦得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飛 航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在組織特性上已符合政府獨立關建置大原則。「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計十四條,條文內除明確律定本會獨之機關之屬性 外,在委員會組織上仍維持合議制,委員五人,主委及副主委均為專任,另三名兼任,本會員額亦因業務增加而有所調整,而會內聘用之飛安調查官或管理師專任。



以上兩法案目前己列入送立法院優先審查法案中。
最後異動時間 108-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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