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航事故調查法立法院三讀通過
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
新 聞 稿
日期: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
主旨:飛航事故調查法立法院三讀通過
立法院今(十一)日於院會三讀通過「飛航事故調查法」,及配合「飛航事故調查法」修正之「民用航空法」二法案,我國飛航事故調查從此邁入一新的里程碑。
飛 安會之原調查法源係源自民用航空法第八章,及依據民用航空法第八十四條第四項制定之子法—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調查處理規則,並無獨立法源。調查執掌 由航空器之失事調查,逐漸增加至重大意外事件及公務航空器之委託調查,調查範圍已超過民航法所規範之範圍。且在國際間,歐美先進國家之調查機關均將民航法 與調查法切割,以突顯其不受行政體系干預之獨立性。飛安會因此制定飛航事故調查法,期藉此建立完整之飛航事故調查制度,以發揮調查機關應有之公信力,並在 實際運作上達到獨立超然之效果。
飛航事故調查法分為五章,共計三十八條,概述如下:
1. 第一章:總則 共九條
2. 第二章:飛航事故之調查 共十四條
3. 第三章:審核、修正及發布調查報告 共四條
4. 第四章:罰則 共六條
5. 第五章:附則 共五條
聯絡人:飛 安 官 任 靜 怡
電 話:2547-5200分機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