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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榮航空公司BR826班機飛航事故


資料發布日期 93-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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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榮航空公司向立榮航空公司濕租之BR826班機,機型MD90,編號B17916,於民國93年7月2日2012時由澳門機場起飛,2122時在高雄小 港機場27號跑道落地滑行,於轉入A滑行道時鼻輪滑出滑行道。機上載有機組員7名,乘客66名人員均安,航機無實質損害。

本會值日官於接獲民航局區管中心通報後,即召集先遣小組四人於當日(2/7)0030時啟程,次日(3/7)清晨0630時抵達事故現場並於當日完成現場檢視、胎痕及場站相關設施量測、航空器相關系統測試、組員初步訪談及飛航記錄器解讀等工作。

本會於完成初步事實資料蒐證及記錄器解讀後,於七月九日召開飛航事故認定會議,依據先遺小組所獲資料及飛航事故調查法第二條第一款、失事及重大意外處理規則第三條及附件一第十三項,認定本飛航事故係屬本會調查範圍之第五級飛航事故。

BR826之主任調查官為本會飛安調查官李寶康,有關該機之其他事實資料將俟調查小組完成事實資料蒐證後再行公佈。



註:

¨ 濕租:指協議由一領有民用航空器許可證之使用人出租航空器及至少一名駕駛員予另一領有民用航空器許可證之使用人,濕租航空器航務管制責任(如班機及組員之排班、班機之起始及班機之終止等航務管制之功能與責任)應正式通知民航局列管。

(BR826之航務管制責任為立榮航空公司)

¨ 飛航事故調查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之飛航事故指任何人為飛航目的登上航空器起至所有人離開該航空器止,於航空器運作中所發生之事故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

-造成人員死亡或傷害

-使航空器遭受實質損害或失蹤

-有造成人員死亡、傷害或航空器實質損害之虞者

¨ .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處理規則附件一第十三項

-起飛或降落時發生之事故,例如落地過早、衝出或偏出跑道者



聯絡人:飛安官任靜怡 (25475200-167) 

最後異動時間 108-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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