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發布「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及「超輕型載具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說明:飛安會今 (二十一)日發布「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及「超輕型載具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民用 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及「超輕型載具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係依據九十三年六月二日總統令公布之「飛航事故調查法」第三十六 條規定辦理。飛安會自調查法公布施行日起,積極進行「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及「超輕型載具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之研擬 工作。
「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經過6個月之努力,召開了三次公聽會及六次內部討論會,分別聽取民航業者、相關政府機關及學者專家之修正建議,於93年11月30日召開之第73次飛安會委員會議通過。
「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共計8章26條,分別為第1章總則、第2章飛航事故通報、第3章飛航事故認定、第4章飛航事故調查現場處理、第5章飛航事故調查、第6章訪談之各項規定、第7章調查報告發布、第8章附則。
「超輕型載具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先後召開兩次公聽會,分別聽取超輕型載具業者及相關政府機關之修正建議後,與「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同時於第73次飛安會委員會議中通過。
「超輕型載具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主要規範超輕載具飛航事故發生時飛安會之調查作業以及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超輕型載具所有人、超輕型載具操作人及政府相關機關(構)應協助與配合事項計9條。
「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及「超輕型載具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條文請參閱附件並可自本會網頁下載www.asc.gov.tw。
本會聯絡人
飛安官 任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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