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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安會針對1月12日報載行政院未指定單位監督列管飛安改善進度單位之澄清說明


資料發布日期 94-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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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飛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於民國93年6月2日通過飛航事故調查法,依該法第二十七條「飛航事故調查報告之飛安改善建議事項之分項執行計劃,行政 院應列管之,並由飛安會進行追蹤」。本會於飛航事故調查法通過後已研議完成追蹤程序並積極與行政院相關部會研議列管機制,目前正由行政院積極研擬中。

有關報載「行政院三組及研考會在監督飛安及改善進度一直未有動靜」之文字敘述與事實不符,特此更正。

最後異動時間 108-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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