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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針對報載遠東航空公司EF306班機事故調查權說明


資料發布日期 95-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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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遠東航空公司EF306班機事故調查權相關評論,本會說明如后:
 
  • 事 故調查權:韓國事故調查委員會(ARAIB - Korean Aviation and Railway Accident Investigation Board)與飛安會針對事故調查範圍各有不同定義:依飛航事故調查法第六條規定本國籍飛機在公海發生事故由本會調查,ARAIB則以飛航管制情報區 (FIR)為其調查範圍,國際民航組織公約第13號附約第5.3節則謹針對無法界定領土之飛航事故應由使用人所在國調查,另5.3.1款另說明離公海最近 國得應事故使用人國家要求先提供必要之協助。
  • 本會於11月17日接獲韓國事故調查委員會來函後,初步允諾先以授權代表身份協助調查;此時,韓國事故調查委員會亦已表達委託事故調查之意願(我方並無韓方誤判或片面宣佈調查主權之事實陳述)。
  • 本會執行長於11/23-24與韓方會議中,雙方了解調查權之規範不同國家有不同的作法,彼此均強調參照國際民航組織公約(ICAO)調查精神及獨立調查之程序;經深入探討後,最後並獲得韓方確認我方調查主權之共識。
  • 基 於韓方航管人員為韓國官方人員,僅有服從韓國法規之義務(無遵守我國失事調查法之義務),且我國目前並非ICAO正式會員國之事實,在針對未來取得泰航資 料與訪談較之便利性,及雙方於後續調查之遂行尚需韓方大力協助之務實基礎下;因此於11/24會議後為表達雙方共同善意回應,及獲致之共識與默契而共同簽 認EF306調查案雙方會談之會議記錄。
  • 基於此次飛安事故發生於公海之上空,依國際民航公約規定並經臺韓雙方開會研議後,韓方確認我方 具有此次飛安事故調查權,並為日後通報國際民航組織及聯繫其他相關機構的主導機關。由於事故調查涉及韓方飛航管制,需要韓方密切配合,飛安會正協調韓方主 管機關配合辦理。臺韓雙方簽署之臨時文件,飛安會認定為雙方就此次事故(EF306)調查開會所獲共識,並列為會議紀錄;日後是否據以締結「條約及協定處 理準則」規範政府間之協定,飛安會將視情況需要與外交部保持密切聯繫且敦請提供必要之協助。
  • 本會於會議過程先後以口頭向行政院核備;基 於本會與韓國ARAIB主管於協商會議中,均同意未來於調查作業程序中遇有與國際民航組織差異時,仍以國際民航組織規範為準。因此,依規範韓方有權參與本 次飛航事故之事實、分析結論會議並提出意見,本會於會議中韓方亦同意未來本會為唯一對外與主導調查單位,對外調查報告書以飛安會為唯一窗口。韓方於本會 12/5召開之組織會議中將仍以授權代表身份出席,並依ICAO規範執行下列權利與義務 - 包括了解相關證據及相關文件、參與記錄器判讀、參與其他調查活動及測試、參加調查進度會議及對調查報告提出意見;同時,有義務提供所有相關資料、未經進行 調查主權國家之同意不得洩露有關調查結果和資料、對外發言必需遵照主權調查國家之規範(基本上以主權調查國家為單一窗口)。韓我两方先後執行本案調查迄 今,均尊重彼此調查單位之調查程序且合作良好,本會有信心執行公正、獨立與專業調查並確保調查主權不受干擾。


本會再 次強調,韓國鐵道與航空事故調查委員會(ARAIB)與行政院飛航安全(ASC)委員會共同且唯一的目的,都是避免類似的飛航事故再發生;飛安改善 不是任何一個單位、一個組織,或是政府機關可以獨力完成的。它需要飛機製造廠、航空公司、監理機關、調查單位、航空從業人員及搭機乘客,從每個層面共同的 努力。

註:遠東航空公司EF306班機,機型波音B757,登記號碼B-27015,於民國95年11月16日上午09:04時由台灣桃 園機場起飛,機上載有乘客129人及組員8人,於濟州機場南方70海浬位置疑似與他機發生空中接近,飛航組員依TCAS採取緊急避讓動作,隨後於 10:28時於濟州機場落地,機上包括乘客與組員計21人受傷送醫。

聯絡人:飛安官 任靜怡
89127388-310
最後異動時間 108-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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