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公布「飛航事故調查法」增修正條文。
說明:飛安會今 (二十五)日公布依據103年6月18日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2691號 總統令公布之「飛航事故調查法」增修正條文。
飛航事故調查法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公布施行,由於民航科技日新月異,且國內與國際民航相關法令變遷甚多,現行部分規定已無法符合實際運作需求。 為能確實執行飛航事故調查業務,並與國際接軌,飛安會擬具「飛航事故調查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召開了公聽會,分別聽取民航業者、相關政府機關及學者專家 之修正建議。
飛航事故調查法增修正條文計十四條,其修正要點除配合實務運作需要修正相關條文以資明確外,尚包含增修條文第五條之一:參照國際民航公約第十三號附 約建議,增訂有關設置飛安自願報告系統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增訂事故發生地不確定、事故發生地調查機關不調查,或事故發生地調查機關委託調查之本國籍 航空器飛航事故,由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調查。為便利調查作業,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得將發生於境內之其他國籍航空器飛航事故調查作業委託予該國事故調查機 關;修正條文第十二條:為確保座艙語音紀錄器資料之完整,明確規定航空器使用人於飛航事故或疑似飛航事故發生後,所應採取之措施;修正條文第十七條:為深 入飛航事故生還因素面向之調查,增訂有關機關(構),應配合飛安會專案調查小組之要求,提供組員及乘客於該事故之醫療紀錄以及增修條文第二十八條之一:為 確保座艙語音紀錄器內資料之完整,增訂座艙語音紀錄器資料有關罰則。
「飛航事故調查法」增修正條文請參閱附件並可自本會網頁下載www.asc.gov.tw。
本會聯絡人
工程師 劉震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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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異動時間
108-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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