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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新聞媒體處理原則


資料發布日期 109-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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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日期 0001-01-01
有效狀態 現行法規
內容

108年10月9日運秘字第1080002739號函訂頒

112年7月19日1120003083號簽修正

一、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及時公布或澄清有關本會運輸事故調查等相關訊息,並執行運輸事故調查法第8條、第20條及第21條,特訂定本原則。

二、有關消息發布或說明程序,除本會指定發言人負責對新聞媒體發布消息或說明外,其他人(含本會專任委員、兼任委員、諮詢委員)不得揭露任何與調查相關之資料。如有參與調查團隊成員,擅自對外公開調查資料或發表與調查相關之意見,主任調查官得解除專案調查小組團隊成員之身分,並追究其責任。

三、本會指定發言人為副主任委員,得視案件內容授權執行長或事故現場負責調查官代為發布相關訊息。

四、為因應媒體及乘客家屬之需求,在不涉及與運輸事故調查有關資料之原則下,營運機關(構)可公布相關資料如下:

(一)運具

1.國籍標誌及登記號碼

2.運具出廠日期及租購日期

3.配置及容量

4.系統配備(但不應做可能與事故有關之系統說明)

5.最近檢修日期及排程

6.機隊/船隊/車隊規模

7.載客數及貨單內容

(二)組員

1.姓名、資歷及證照

2.班表到達(起降)時間及預計到達(起降)地點

(三)事故內容

1.發生時間及公司何時被通知

2.未來公司會如何配合災害應變中心搜救作業及本會調查作業

(四)公司

1.名稱、沿革、組織及員工人數

2.聯營或企業團隊介紹

3.公司之經營理念、策略規劃、訓練規劃、機隊/船隊/車隊之運作等

(五)其他經主任委員同意之相關資料

 

五、為避免影響調查作業進行,事故調查期間營運機關(構)不應發布與事故調查之相關資料如下:

(一)運具

1.任何與本事故有關之維修紀錄

2.任何有關零組件使用或未使用之推論

3.任何與事故發生有關之推論或敘述

(二)組員

1.任何與事故有關之組員操作

2.與本事故或組員有關之訓練

3.與運具運行經過有關之組員操作推論(包括組員為避免事故發生使用之緊急程序)

4.任何澄清或反駁媒體詢問可能涉及組員操作不當或人為疏失有關之聲明

(三)事故

1.有關事故經過之敘述

2.專案調查小組之調查作業

3.任何可能與事故有關之天氣、環境、相關管制等狀況

4.殘骸分布、撞擊、解體之敘述

5.運具紀錄器或重要軌跡紀錄相關儀器搜尋及其處理

6.任何有關事故場域設施、能量、緊急應變或消防搶救

7.任何與事故調查重點或方向之推斷或責任歸屬

8.與打撈計劃、處理方式及過程有關之敘述(不包括遺體)

六、新聞稿發布流程,涉及事故調查部分由主任調查官撰寫後陳報執行長,並經副主任委員或其指定人員同意後由秘書室完成上網程序;一般行政部分由秘書室撰寫後陳報主任秘書,並經副主任委員或其指定人員同意後由秘書室完成上網程序;前開部分如屬特殊重大事件,需陳報主任委員或其指定人員同意後由秘書室完成上網程序。

七、如有特殊調查案件或行政業務需召開記者會,由相關組室陳報主任委員同意,並由主任委員或其指定人員擔任發言人。

八、違反本原則依運輸事故調查法相關規定辦理。

 

最後異動時間 112-08-31
點閱次數 152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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