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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710詔維(FEDERAL SW)散貨船和平港碰撞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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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種類
貨輪
事故類別
碰撞
發生時間
111-07-10
發生地點
和平港

事故簡介

民國111年7月10日,巴拿馬籍一艘船名「詔維(FEDERAL SW)」貨船,國際海事組織編號9443815,於和平港進港靠泊時,左船艏觸碰水下消波塊導致擱淺,造成詔維輪船艏前尖艙及壓載水艙破損進水。

調查發現

    與可能肇因有關
    1. 本案詔維輪於和平港發生擱淺與過去7起同樣於和平港發生擱淺之事故原因及結果相當類似;船舶進港過程受到沿岸強勁反射流影響,於南外防波堤前約5浬處開始向右偏航,船舶使用左舵保持進港航跡,但船艏過南堤口後,船艏受到向右橫流驟然減小,而船艉仍受到強烈向右橫流影響,使船艏明顯向左,此後引水人處置最終未能將船舶導入安全進港航道而肇事,事故可能肇因主要為沿岸強勁反射流影響及引水人領航操作有關。

    與風險有關
    1. 和平港於港嘴處發生多起大煤船擱淺案,顯示經濟部工業局(和平港管理小組)未盡港口監督及有效改善整體航道安全之責任;另和平港發生專用引水人缺額不足情事,顯示交通部航港局對工業港之引水人之監理存在異常風險。
    2. 本案主領引水人對於和平港航道潮汐及水流狀況了解程度不足,導致嚴重影響對應急操船迴轉之判斷。
    3. 和平港多起事故皆發生於落潮後2至3小時,潮汐表潮差間距愈來愈小水深愈來愈淺,同時漲落潮汐間因轉流後之流速亦開始增強,增加船舶於狹窄航道航行偏航之風險,事故船舶操作未將潮汐納入靠泊計畫存在風險因素。
    4. 和平港多起擱淺事故,顯示憑藉和平港引水人領航操船技術,未能避免同樣事故再發生,本案除未有效運用拖船輔助功能外,以現有拖船艘數及馬力可能亦難以發揮作用。
    5. 主管航道監控管制員,於曾發生多次事故之進港航道,專業上應加強導航風險意識,本案顯示其應急處置能力及狀況警覺不足,未能即時警告及指示進港船放棄進港計畫,採取應急迴轉離港措施。
    6. 本事故各方於主航道處置之作為,顯現彼此間未有縝密之協調溝通,引水人、拖船及船舶交通服務(vessel traffic service, VTS)管制員三方面欠缺船岸組合訓練,為事故發生重要之風險因素。

    其他
    1. 主領引水人對潮汐中之憩流(平潮)定義不熟悉,事故當下對和平港主航道水流情況未掌握,實際進出港操作與事故後訪談所述完全不同,事故中未能顯現其專業領航之表現。
    2. 交通部航港局海事中心作業要點之「附件二 海事中心通報應處流程圖」,未規定「海難」或「海難案件」或「重大海事案件」應通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3.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成立迄本案發生期間,東部航務中心及和平港公司,未依運輸安全調查法通報重大水路事故及疑似重大水路事故共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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