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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空中巴士直昇機AS-365N3型機編號NA-106重大運輸事故調查報告


資料發布日期 108-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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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發布: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以下簡稱空勤總隊) NA-106直昇機,執行吊掛作業時一名組員受傷致死重大運輸事故調查報告。

民國107年12月5日,一架空中巴士直昇機AS-365N3型機,編號NA-106,於彭佳嶼西方約11浬處執行緊急醫療海上吊掛後送任務,機上載有隸屬空勤總隊之正駕駛員、副駕駛員、機工長各1人,及隸屬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之共同執勤空巡勤務人員2人,共計5人。該任務於回收1名海巡共勤人員之海上吊掛作業過程中,發生吊掛入水人員昏迷休克事故。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為負責調查發生於中華民國境內之民用航空器、公務航空器及超輕型載具飛航事故之獨立機關,依據運輸事故調查法並參考國際民航公約第13號附約(Annex 13 to the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相關內容,於事故發生後依法展開調查工作。受邀參與本次調查之機關(構)包括:空勤總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調查報告於民國108年10月4日經本會第4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

本次事故「與可能肇因有關之調查發現」包括:

  1. 該機於人員勾接後開始爬升並加速,惟吊掛鋼繩於回收過程中發生擺盪,並卡滯於右起落架以致鋼繩無法繼續回收。機組人員決定操作該機減速並下降高度,嘗試於海面上滯空,藉由將吊掛人員放入水中釋放鋼繩張力,以利機工長將卡滯鋼繩脫離起落架後回收。
  2. 當人員勾接完成該機飛離船上燈光照明涵蓋區域後,已逾終昏20分鐘,機外已無環境光源,無法目視海面景物及下方吊掛。該機兩度下降後隨即爬升,未有明顯之滯空懸停操作。研判吊掛人員係於此兩段期間兩度接觸海面,此兩段期間之地速分別介於67~45浬/時及37~17浬/時,顯示正駕駛員於缺乏目視參考情況下,未能維持穩定滯空。
  3. 吊掛人員回艙時已休克昏迷,除體表瘀血外並伴隨內臟器官損傷及骨折之嚴重挫傷,顯示該員於吊掛入水過程中遭受強烈外力撞擊。

「與風險有關之調查發現」包括:

  1. 事故機機組人員發覺吊掛作業時間延誤而希望終止任務時,由於任務提示與海巡共勤人員甲吊掛出艙前,並未針對任務時間已接近終昏可能發生狀況,進行任務終止之有效評估與溝通;且當時無法有效通聯船上之海巡共勤人員,故未能終止任務而於終昏後持續吊掛病患與海巡共勤人員,增加任務風險。
  2. 空勤總隊並未明確訂定AS365N型直昇機夜間海上救援吊掛任務之限制規定,亦未明文要求飛航組員於終昏後應停止海上吊掛作業,在缺乏具體規範下,飛航組員於實際作業時,可能因救難使命或突發狀況,而於終昏後仍持續嘗試執行海上吊掛作業,增加任務風險。
  3. 空勤總隊之航空器派遣規定,未能針對不適合執行夜間海上吊掛之航空器,訂定終昏前之最少合理作業時間之規則,以授權勤務指揮中心調派其他適合之航空器或轉請國搜中心支援之系統性風險預防之機制。
  4. 該機到達目標區,海巡共勤人員甲吊掛上船時,待援貨輪並未做好相關準備,病患仍在船艙中,船上人員尚未將病患移動至適當的吊掛位置,以致延誤救護吊掛作業時間。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提出之安全改善建議包括:

  1. 檢視航空器派遣相關規定,明確訂定AS365N型直昇機夜間海上救援吊掛任務之限制規定,並考量針對不適合執行夜間海上吊掛之航空器,訂定終昏前之最少合理作業時間。
  2. 強化任務提示與組員資源管理,針對任務時間已接近終昏可能發生狀況,進行任務終止之有效評估與溝通。
  3. 檢視並強化機上人員與地面共勤人員之通聯,以確保機組人員任務期間持續及有效溝通。
  4. 檢視並強化勤務指揮中心與任務申請單位之溝通協調,必要時要求申請單位提供需求單位救援機預計抵達時間與所應完成之準備工作,以促進任務之順遂。

 

本調查報告全文可自網站下載 www.ttsb.gov.tw

 


本會聯絡人
副研究員 劉震苑
電話: 89127388-6286
電郵:sherry@ttsb.gov.tw

網址: https://www.ttsb.gov.tw

最後異動時間 108-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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