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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高啟KLB-8118氫氣槽車重大運輸事故調查報告


資料發布日期 11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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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運安會)發布:高啟KLB-8118氫氣槽車重大運輸事故調查報告。

民國109年9月29日約2215時,高啟通運有限公司一輛曳引車自聯華氣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桃園觀音工廠拖運一輛裝有氫氣罐槽體之半拖車,欲送往臺南樹谷園區,隔日約0013:19時,行駛至國道3號南下196公里出口進入彰化系統交流道南下匝道時,以87公里/小時之車速翻覆,曳引車及半拖車翻覆於匝道上,氫氣罐槽體掉落高架橋下起火,事故駕駛員摔落至匝道下氫氣罐槽體旁,被發現時已無生命跡象。

調查報告於民國110年11月5日經運安會第32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

結論:

  1. 事故車輛由國3主線車道向右進入匝道前之減速車道,在減速車道並未降低速度,進入匝道後仍維持約91公里/小時之車速,於轉彎過程中事故駕駛員出現較大的向右修正動作,可能使事故車輛過彎時之離心力大於向心力而造成車輛傾斜,隨後雖曾制動煞車,但已無法修正車輛傾斜之趨勢而翻覆。
  2. 裝載氫氣之非固定式罐槽體於事故車輛翻覆的過程中與半拖車分離,罐槽體掉落橋下後撞擊匝道下之橋墩,可能因撞擊瞬間引發火花並與洩漏之氫氣作用,進而發生起火燃燒。
  3. 事故發生時,座椅可能因駕駛艙擠壓變形而脫離事故車輛,而駕駛員可能因未繫妥安全帶,於車輛翻覆過程中摔落至匝道下。
  4. 無證據顯示事故駕駛員受疲勞或分心等因素之影響,使事故駕駛員於轉彎的過程中突然出現較大的向右修正動作。
  5. 彰化系統交流道南下出口減速車道起點至匝道出口之距離約800公尺,該範圍之間未有匝道速限標誌或其他降速之提醒,可能造成駕駛人未及時減速,以超速之狀態通過事故路段。
  6. 事故車輛撞擊護欄之前,車身已開始有向左傾斜之情況,在輪胎未壓到護欄之狀況下,護欄無法發揮導正事故車輛之功能。車體重心高度高出護欄83公分且罐槽體與半拖車脫離之狀況下,護欄無法攔阻罐槽體翻落至匝道下方。
  7. 事故半拖車與罐槽體之間以承接錐搭配插銷固定聯結,插銷機構上僅焊有一金屬薄片,但無法固定插銷,車輛翻覆時可能發生插銷脫出罐槽體之櫃角裝置,或因車側發生擦撞造成插銷斷裂,而使事故半拖車與罐槽體脫離。
  8. 我國目前道路交通安全及車輛安全檢測相關法規,對於半拖車與非固定式罐槽體間之固定聯結機構未有明確檢測規定,相較於國際標準化組織所訂之貨櫃運輸安全規範,我國對於載運危險物品半拖車之固定聯結機構相關規範明顯不足。
  9. 事故駕駛員所參與之訓練課程以及持有之訓練證照皆符合法規規定。
  10. 事故車輛中之氫氣鋼瓶型式為DOT-3AAX,固定於結構強度符合ISO 1496-3規範之框架中,罐槽體符合美國聯邦法規49 CFR §173.301之規定。

本次事故「運輸安全改善建議」: 共7項

「高啟通運有限公司」提出之運輸安全改善建議:

  1. 加強對所屬駕駛員行車安全宣導及教育訓練,確實要求車輛行進中應全程繫妥安全帶並依速限行駛。

「勞動部」提出之運輸安全改善建議:

  1. 與交通部共同研商並修訂現行道路交通安全及高壓氣體勞工安全相關規定,明訂載運危險物品半拖車之固定聯結機構應通過車輛安全審驗,以確保運送危險物品過程中安全無虞。

「交通部」提出之運輸安全改善建議:

  1. 與勞動部共同研商並修訂現行道路交通安全及高壓氣體勞工安全相關規定,明訂載運危險物品半拖車之固定聯結機構應通過車輛安全審驗,以確保運送危險物品過程中安全無虞。
  2. 參考國際標準化組織所訂之規範,明訂半拖車與非固定式罐槽體之固定聯結機構檢測基準,以及對應之車輛安全審驗規定,以確保半拖車車廠可打造符合安全認證之車輛。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提出之運輸安全改善建議:

  1. 於事故匝道上游減速車道範圍內,評估增設速限標誌、標線(字)或其他輔助設施,提早預告匝道速限以提醒駕駛人降速,並依速限行駛。
  2. 重新檢視高速公路交通工程手冊,評估更新高速公路護欄型式,以增加護欄設置之選擇性及妥適性。

「交通部公路總局」提出之運輸安全改善建議:

  1. 對於有申請載運危險物品臨時通行證之車輛,應強制安裝全球衛星定位設備,以利監控其行車狀態。

 

本調查報告全文可自運安會網站下載:https://www.ttsb.gov.tw

 

本會聯絡人
專員 楊依紋
電話:02-77276217
電郵:viviy2314@ttsb.gov.tw

最後異動時間 11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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