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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泰港乾貨船於高雄港一港口碰撞中信8號浮塢重大運輸事故調查報告


資料發布日期 111-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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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發布:泰港乾貨船(以下簡稱泰港)於高雄港一港口碰撞中信8號浮塢重大運輸事故調查報告。

民國109年1月6日上午0530時,中國福建省豐澤船務有限公司所屬之泰港乾貨船,船籍港為中國泉州市,船舶總噸位2994,船舶IMO編號9550462。泰港於高雄港一港口接引水人登輪後進入港區,當下港內前方能見度不良,在引水人領航轉向過程中,碰撞中信造船集團(以下簡稱中信造船)順榮船廠之中信8號浮塢(以下簡稱浮塢)。造成浮塢污油櫃破損,泰港船艏鼻破損,本事故無人員傷亡及環境污染情況。

依據中華民國運輸事故調查法及國際海事組織海難事故調查章程相關內容,運安會為負責本次水路事故調查之獨立機關。受邀參與本次調查之機關(構)包括:交通部航港局、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引水人辦事處及豐澤船務有限公司。本調查報告於民國111年8月5日經本會第41次委員會議審核通過後發布。

本次事故之調查發現共計7項:

  1. 高雄港船舶航行規定,未將內港航道低能見度列為船舶進出港管制項目,港內無能見度觀測之項目及設施,無法即時提供能見度之訊息。
  2. 事故引水人已知內港能見度不佳,未能採取符合安全速度標準之船速,無法在發生碰撞前制止船速前進。
  3. 泰港駕駛臺團隊在能見度不良情況下,未善用雷達瞭望仍採用目視航行,致未能預知轉向後將碰撞中信船塢。
  4. 事故引水人得知能見度驟降情況下,未善用駕駛臺資源管理原則,僅憑個人經驗及感覺操縱船舶提早轉向導致碰撞事故。
  5. 我國引水人在職訓練課程內容未包括持續提升引水人的專業能力及新知識吸取之內容,且與國際海事組織有關引水人之訓練規範不符。
  6. 高雄港VTS管制員在能見度驟降期間,未能持續監控泰港船舶動態,提供船舶或引水人即時安全資訊,以降低碰撞事故發生之風險。
  7. 高雄港VTS管制員作業手冊對於「監控船舶之動態」,具體工作規定不明確,亦無提供能見度資料之規定。

本次事故「運輸安全改善建議」

致「豐澤船務有限公司」提出1項之運輸安全改善建議:

  1. 宣導所屬船隊落實駕駛臺資源管理能力,於能見度不良情形下,應充分利用船上之雷達及相關航儀設備,以確保船舶航行安全。

致「高雄港引水人辦事處」提出1項之運輸安全改善建議:

  1. 制訂準則符合國際規範,督促所屬引水人於領航期間應遵守與駕駛臺資源管理相互合作之原則,於能見度不良情形下,應充分利用船上之雷達及相關航儀設備,以確保船舶航行安全。

致「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提出2項之運輸安全改善建議:

  1. 評估並加強教育訓練各港口VTS管制員對港內動態船舶之監控能力,隨時提供船舶動態安全訊息服務,正確蒐集、分析、解讀及緊急應變能力,以保障港口安全。
  2. 檢視船舶進出港管制規定,研擬必要措施將港內低能見度列為考量因素,參考國際海事組織A.857(20)決議文研擬相關訓練手冊及辦理訓練事宜。

致「交通部航港局」提出3項之運輸安全改善建議:

  1. 督導所屬引水人,於領航期間應遵守與駕駛臺資源管理相互合作之原則,於能見度不良情形下,應充分利用船上雷達及相關航儀設備,以確保船舶航行安全。
  2. 依據國際引水人在職訓練及相關國際海事組織建議案A.960(23)號決議文Annex 1引水人必要之知識和技術訓練內容,納入我國引水法制修法範圍,以確保引水人的持續熟練業務能力和更新知識。
  3. 規劃執行引水人之定期複訓(不超過5年)及在職訓練課程內容應確保引水人的專業能力,持續熟練且知識更新並與時俱進,符合國際規範保持最高專業水平之技能,以提升我國際商港航道及航行之安全。

 

本調查報告全文可自運安會網站下載:https://www.ttsb.gov.tw

 

本會聯絡人
主任 楊依紋
電話: 02-77276217
電郵: viviy2314@ttsb.gov.tw

最後異動時間 111-08-12
點閱次數 65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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