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發布國籍大發1號雜貨船與賴比瑞亞籍LIA油輪重大運輸事故調查報告


資料發布日期 112-08-01
  • facebook
  • twitter
  • line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發布:國籍大發1號雜貨船與賴比瑞亞籍LIA油輪於臺東外海碰撞致大發1號船舶沉沒重大運輸事故調查報告。

民國111年04月26日0025時,一艘國籍雜貨船大發1號,總噸位331,船舶號數013553,與一艘賴比瑞亞籍油輪LIA,總噸位42010,IMO編號9417751,兩船於臺東縣富岡漁港東南方16.2浬發生碰撞,大發1號船體進水並發出遇險信號,大發1號約於0140時在綠島西南方12浬處沉沒,船上9人全數由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巡防艇救起。本事故造成大發1號沉沒,LIA船艏外殼損傷,未造成環境污染情事。

依據中華民國運輸事故調查法及國際海事組織海難事故調查章程相關內容,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運安會)為負責本次運輸事故調查之獨立機關。受邀參與本次調查之機關(構)包括:交通部航港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新發航運股份有限公司及LIA管理公司Marwave Shipmanagement SRL。

本次事故「與可能肇因有關之調查發現」共2項:

  1. LIA二副未持續應用ARPA雷達及AIS相關航儀設備,監控大發1號通過船艏後的動態,未符合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之隨時保持正確瞭望規定,錯失時間採取避讓措施,未能積極有效防範海上碰撞事故。
  2. 大發1號船長未確實瞭望,對兩船態勢未作出評估後突採往右轉避讓措施,忽略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有關瞭望之規定,導致兩船海上碰撞事故。

「與風險有關之調查發現」共2項:

  1. LIA二副發現大發1號船舶後,使用往左轉向及小幅度改變航向,不符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之規定。
  2. LIA二副於沿岸航行時未保持最小1浬CPA與大發1號通過,不符船上管理程序書、船長海上常規命令及駕駛臺夜令簿指示。

「其他調查發現」共4項:

  1. 大發1號船長與LIA二副兩者陳述之能見度不同,以當時天候狀況,調查小組研判事故當時能見度應屬正常,排除天氣海象及能見度為兩船碰撞之因素。
  2. LIA船員休息時數正常,排除當值船員疲勞導致碰撞因素。大發1號查無船長及當值船員的休息時數紀錄,調查小組無法分析大發1號船長之人為表現。
  3. 大發1號為總噸位未滿500航行於國內航線船舶,船長任用資格為三等船長,該事故船長為二等船副,符合我國目前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具三等船長適任資格。
  4. 有關機關尚未徵求本會同意前,就允許LIA駛離我國海域,造成本會調查人員相關蒐證曠日廢時,所幸LIA船籍國及船東配合與協助本會進行調查,以電郵及數據傳輸方式提供本會訪談書信、VDR資料等,未造成相關資料無法取得。

本次事故「運輸安全改善建議」

「交通部航港局」提出之運輸安全改善建議:共1項

  1. 於我國海域及商港範圍發生重大水路事故時,確保轄下相關單位遵守運輸事故調查法,必須考量安全調查之證據保全作為,將船舶放行前需徵求運安會同意。

對「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提出之運輸安全改善建議:共1項

  1. 於我國海域及商港範圍發生重大水路事故時,必須考量安全調查之證據保全作為,將船舶放行前需通報運安會。

對「新發航運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運輸安全改善建議:共2項

  1. 宣導船隊於航行時應善用視覺、聽覺、各式航儀及適合當前環境可使用之方法,保持正確瞭望,遵守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以避免船舶碰撞。
  2. 宣導船隊於海上航行時,採取相對應之措施前需先做好充分評估,以維航行安全。

 

本調查報告全文可自運安會網站下載:https://www.ttsb.gov.tw

 

本會聯絡人
主任 楊依紋
電話: 02-77276217
電郵: viviy2314@ttsb.gov.tw
網址: https://www.ttsb.gov.tw

 

專案聯絡人
副調查官 陳威仲
電話: 02-77276246
電郵: willis@ttsb.gov.tw
網址: https://www.ttsb.gov.tw

最後異動時間 112-08-31
點閱次數 347次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