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受理人民申請閱覽政府資訊或檔案作業要點
| 發文文號 |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受理人民申請閱覽政府資訊或檔案作業要點 |
|---|---|
| 發布日期 | 2019-08-01 |
| 有效狀態 | 現行法規 |
| 內容 |
一、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檔案法第十七條規定,為受理人民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以下簡稱閱覽)有關政府資訊或檔案之相關事項,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會受理人民申請閱覽政府資訊或檔案程序: (一)申請人資格: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本會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攝影有關資料或檔案。 (二)本會對前款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提供: 1、作成正式調查報告文件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調查過程中取得之資料、內部簽辦作業文稿、調查人員工作底稿或草案、已公布調查報告中未明列之紀錄器資料、動畫、工程分析模擬、模擬參數及殘骸偵蒐資料、證人及受調查者訪談影音檔及原始訪談紀錄、大體圖像、委員會簽稿、運具製造商之限閱技術文件、他機關復函及與案件相關但本會未取得或非屬本會應調查事項等之準備作業文件。 2、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3、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4、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5、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三)前款第二目及第三目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四)申請方式: 1、申請閱覽政府資訊或檔案者,應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1),並檢附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如委任代理人申請,應另提出委任書(格式如附件 2)。 2、本會受理申請案件,應自收受申請書起15日內為准駁,並依下列各款規定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雙掛號方式通知申請人(格式如附件3): (1)經核准閱覽者應載明閱覽時日及處所。 (2)經同意付予資料應附收費標準及所申請之政府資訊或檔案之影本。 (3)駁回申請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 3、前目准駁之時限,必要時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不得逾15日,如涉及收費,應將收費標準告知。 (五)收費標準及方式: 1、本會已印製完成之政策宣導品(含文書、錄影帶、光碟)、允許下載之網站電子檔,免予收費。除前述資料外,得予收費,其收費標準如下: (1) 已定售價者:依所定之售價收費。 (2) 未定售價者: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所發布「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表」收費(附件 4 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 2、收費方式:申請人以現金至本會出納繳費。 三、申請人應依本會指定時間到達指定處所,經本會業務主管單位核驗身分證明文件及本會通知書,於申請閱覽政府資訊或檔案登記簿(格式如附件5)上簽名或蓋章,於繳納費用,並簽署切結書(格式如附件6),保證遵守規定後後,向本會承辦單位人員洽閱政府資訊或檔案。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本會得拒絕提供閱覽。 四、申請人閱畢後應於申請閱覽政府資訊或檔案清單上簽名或蓋章(格式如附件7),並將原閱覽政府資訊或檔案,交還本會承辦人員點收。 五、申請人欲撤回申請或無法於指定時間到達指定處所,至遲應於屆期前一日通知本會,但不可歸責於當事人或其他特殊原因者,不在此限。 六、申請人申請閱覽政府資訊或檔案,每次時間以 2 小時為原則,有正當理由者,得延長半小時。 七、同一案件申請閱覽次數以 1 次為限。 八、申請閱覽政府資訊或檔案者,應依本會指定時間、處所為之,並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將政府資訊或檔案攜出閱卷處所。 (二)對於政府資訊或檔案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竊取或作其他記號。 (三)政府資訊或檔案不得拆散、重組,應照原狀存放。 (四)政府資訊或檔案不得私自拷貝、抄錄。 (五)不得有喧嘩或其他妨礙秩序之行為。 (六)禁止攜帶食物、飲料、刀片、墨汁、修正液等易污損政府資訊、檔案之物品。 (七)不得進入本會檔案作業處所。 本會人員如發現申請人違反前項規定者,應立即制止,並終止其閱覽行為,並紀錄之;如情節重大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
| 歷史沿革 |
1.本會109年8月1日運秘字第1090002966號函訂定,並自即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