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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 91年


資料發布日期 103-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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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專司我國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之認定、調查及原因鑑定,旨在避免失事之再發生,不以處分或追究責任為目的。 行政院為調查及避免我國民用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爰積極推動設立一常設委員會以獨立專責行使失事調查職權,其法制依據為民國八十七年元月廿一日依總統令公布施行之修正民用航空法第八十四條至第八十七條規定,及同年三月廿三日依行政院令發布「航空器飛航安全委員會組織規程」,後依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五日公布施行之修正民用航空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及民國九十年五月廿三日發布「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組織規程」,更名為「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簡稱「飛安會」。 本會迄今已完成十六件調查報告,提出一八三項飛安改善建議,供相關機關及業者以為改善之依據,本(九十一)年已公布失事調查報告共五件,仍在調查中之案件計有九件。 本年四月廿六日發布之新航00六班機失事事件之調查報告,本會因超然獨立地位及專業調查能力,不受制於他國及各方政治角力及衝突質疑,採取與國際失事調查機關完全相同標準,以及公正、公開及專業之處理,得到國內外各方之認同,對我政府職能及形象有具體之提昇。 本年五月廿五日發生之華航六一一班機失事,調查作業仍在持續進行中,然本案對災害防救法及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整合、國內外水下打撈技術及資源之運用 ,國內相關機關在重大空難時之指揮系統、權責、檢察官作業流程、罹難者遺體複檢及殘骸打撈等方面均獲得寶貴的經驗。 本會自成立以來即積極進行法規、資源及介面等各種整合工作。以增修相關法規而言,例如民用航空法及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調查處理規則,均參考國際公約及各先進國家法規,使我國在此一領域之完整性及專業性,均可與先進國家同步,目前更積極推動飛航事故調查法之立法工作。 在統合國家資源方面,本會除自行建立調查實驗室外,在現場測量、航空材料分析、金相分析、資訊系統、航空醫學等各方面,莫不積極與各領域現有機關(構)建立良好分工合作關係,以其現有作業能量支援飛航事故調查,充分利用國家現有資源。 本會建置之調查實驗室,可解讀國內98%航空器之飛航記錄器,其飛航資料分析能力已具備國際水準,在歷次調查中充分發揮,其專業獲得歐美先進國家一致肯定,亦陸續接受東南亞各國如馬來西亞、印尼、新加坡失事調查及民航主管機關及業者之委託代為解讀,顯現本會實驗室之專業能力備受肯定,同時於監察委員歷次年度視察時,亦期許未來實驗室能更擴充能量,並朝向國家實驗室目標邁進。 本會於檢討重大空難事件中相關機關對失事調查及緊急應變之權責劃分及支援協調後,已與法務部會銜發布作業協調文件,未來更將以此方式加強與交通部及其他部會之合作,並加強對失事調查之飛安改善建議納入政府管制考核體系之機制。 在與國際飛航安全組織之協調及聯繫上,本會除獲邀參加先進國家政府失事調查機關組成之國際運輸安全協會(International Transportation Safety Association-ITSA),並與加拿大、澳大利亞及法國失事調查機關簽訂有飛安合作協議書,未來將陸續與美國、英國、印尼、紐西蘭及新加坡等國洽談飛安合作協議外,本會復於本(九十一)年九月卅日至十月三日在台北市晶華酒店主辦「國際飛安調查員協會(International Society of Air Safety Investigation)第卅三屆年會」,共有來自廿七個國家之壹佰捌拾位代表參加,開幕式中 陳總統親臨致詞,同時會議中宣讀論文廿一篇,會議圓滿閉幕並普獲全體與會代表讚許。 民用航空法第八十四條第三項規定:「飛安會對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從事之認定、調查及鑑定原因,旨在避免失事之再發生,不以處分或追究責任為目的。」這是我國在調查法規中,將責任追究與事故預防加以區分,以使事實真相客觀呈現,進而充分獲得寶貴經驗以防患未然。本會亦參考歐美國家之前例,規劃並建立飛安自願報告系統,使航空從業人員針對有飛安顧慮之問題或情形,在保密但具體之情形下,提供研商改進,對於我民航及安全文化逐漸產生良性之影響。 營造一個安全的整體飛航環境,必須結合民航業界(Civil Aviation Community)的整體資源,有組織、有系統的去推動。目前當務之急為自本會事故調查報告中發出之改善建議中之重者、急者先行要求落實及具體解決方案,我國飛安之提昇及改善才會有具體的成果。

最後異動時間 108-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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