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3/25 /台內空勤字第0940099062號
一、有關公務航空器監理機制,奉 行政院93.01.02院臺交字 第0920064333號函示依「現行民用航空法不作更動,由 公務航空器業管機關自訂相關作業標準並執行,另依行政 程序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相關規定以委託或協助方式由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派遣專業人員前往評估,並提供評估報 告送相關部會參考。」方式辦理。 二、本部空中勤務總隊籌備處依據上開函示,正積極擬訂相關 作業標準共22項: 1.飛安教育訓練計畫。 2.飛安促進(檢討)會實施規定。 3.自我督察作業計畫。 4.全員飛安報告制度實施規定。 5.酒精及麻醉藥物檢測作業實施規定。 6.飛地安事件處理程序。 7.飛地安事件調查會議實施規定。 8.防颱計畫。 9.棚廠安全、衛生實施規定。 10.勤務指揮中心作業規範。 11.派遣航空器作業規定。 12.勤務指揮中心各作業人員標準作業程序。 13.航勤手冊。 14.訓練手冊。 15.最低裝備需求手冊。 16.航材庫儲管理標準作業手冊。 17.載重平衡手冊。 18.維護人員訓練手冊。 19.航空器維護計畫手冊。 20.可靠性制訂計畫手冊。 21.航空器維護能力手冊。 22.檢驗程序手冊。
以上1~12項已完成頒定,13~22項編審中,預計94年6.月30 日前完成頒定。 三、賡續落實推動飛安管理機制,責成空中勤務總隊籌備處委 請民用航空局每年定期派員輔導飛安業務乙次維持現行監 理機制,該處已於93年11月9日空勤安字第0930003842號 函,函請民航局派員輔導93年度飛安監理業務,民航局已 於93年12月14日至12月17日辦理完成,所見缺失定期改善 協助輔導並持續推動之。(持續辦理)。
飛安會意見:部分接受。 1.未見對相關管理機制之說明。業管機關應對所屬航空器運作 建立適切有效之管理機制,請參閱調查報告第2.6節。 2.監理機制部分:同意第三項之方式。惟長期而言,仍建議建 制公務航空器之監理機制。
94/7/14 /台內空勤字第0940099082號
一、為有效發揮立體救災效益及飛航安全,以一元化整合方向 規劃,行政院責成本部於93年3月10日整併本部消防署空 中消防隊籌備處、本部警政署空中警察隊、交通部民航局 民用航空隊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空中偵察隊四單位成立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籌備處」,94年5月27日立法院三讀 通過組織法, 總統並於94年6月22日以華總一義字第 09400091961號公布,「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已完成法制 化工作,負責執行及支援空中救災、救難救護、觀測偵巡 與運輸五大任務。 二、為有效執行各項任務之遂行及對航空器運作建立有效之管 理機制,本部空中勤務總隊設置有總隊長、副總隊長、主 任秘書、勤務大隊、飛安組、航勤組、機務組、勤務指揮 中心、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分層負責各項 業務。 三、為使管理機制更臻完善,建立本部空中勤務總隊飛安自我 督察及查核制度,訂有自我督察作業計畫,對相關之航 務、機務、勤務指揮中心等作業單位實施檢查,以促使航 空器運作均能依規定程序執行,並找出可能出現的安全問 題,予以改正,做好預防措施,以確保飛行安全,總隊部 設有督察小組係空中勤務總隊總隊長直接督導之飛安督導 單位,由飛安組、航勤組、機務組、政風室以任務編組方 式組成,共同對各相關單位執行檢查作業,其分工職掌如 下:總隊長為召集人、飛安組組長為執行秘書、成員為查 核科科長、技正、技士,航勤組、機務組、政風室視需要 參加。分定期、不定期檢查,檢查項目分: 1、航勤作業檢查表。 2、勤務中心作業檢查表 3、機務作業檢查表 4、查核缺點通知及複查表 5、隨機駕駛艙檢查表 6、機坪作業檢查表 7、手冊管理檢查表 8、航空器艙內一般裝備檢查表 9、品管、修管作業檢查表 10、一般修護作業檢查表 11、飛機定期修護作業執行情況檢查表 12、延遲改正(D.D.)項目執行情況檢查表 13、辦公廳舍安全作業檢查表 又為落實本部空中勤務總隊勤務大隊暨所屬各勤務隊勤務執 行,維護勤務紀律,指導工作方法,激動工作士氣,維護團 隊榮譽,發揮督導功能,由本部空中勤務總隊總隊長、副總 隊長、主任秘書等人及各組、室主管組成督導小組分定期、 不定期至各勤務隊實施勤務督導,督導項目分: 1、關於勤務表編排情形 2、關於常年訓練實施情形 3、關於例行性支援勤務(海巡署、警政署、環保署等單位) 實施情形 4、關於不妥善飛機修護情形 5、關於飛(地)安業務自我督察報告表辦理情形 6、關於人員勤惰管理及辦公情形查核 7、關於機關安全維護情形 8、臨時交辦事項 四、本部空中勤務總隊各勤務隊隊長均由具有航空背景人員擔 任,各勤務隊設置有飛(地)安官負責處理相關飛(地) 安業務。
飛安會意見:接受,建議列管。
95/08/10/台內空勤字第0950860047號
空中勤務總隊已於94年06月22日該總隊組織法奉 總統公布,並奉行政院核定自同年11月09日施行,原籌備處期間訂定之該總隊辦事細則亦告失效,目前該總隊依其組織法已重新訂定「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處務規程」並付諸實施,據該規程,空勤總隊內設航務組、機務組及勤務指揮中心等3個業務單位;另依據第2條規定:「總隊長得指派副總隊長負責督導本總隊飛行及地面安全業務。」,設置飛安監理會專責飛安政策之擬訂、監督管理等事項。有關公務航空器監理,業奉行政院93.07.30院臺交字第0930034245號辦理;現行民用航空法不作更動,公務航空器監理業務,由公務航空器業管機關自訂相關作業標準並執行,另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相關規定以委託或協助方式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定期每年派遣專業人員前往評估、改善事項為準據,由空中勤務總隊自訂規範監理之。空中勤務總隊成立之初,藉整併整理優良運作慣例加以統合,由各業務組訂定相關標準作業手冊(SOP),已函頒所屬遵循,成立以來各項勤(任)務均順遂,監理制度得以進行。
飛安會意見:接收,建請結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