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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C-ASR-06-08-007


資料發布日期 103-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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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名稱 1030 C42B 超輕型載具飛航事故
改善建議編號 ASC-ASR-06-08-007
受建議單位 內政部
改善建議狀態 結案
改善建議內容

為改善超輕型載具飛安環境,減少超輕型載具目前之非法飛行,所涉部會如交通部、內政部、經濟部與行院農業委員會協商解決活動場地之問題。

回覆往來紀錄

95/11/17 /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726274號

 


1.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1項及第3項附表一規定,非都市土地容許作為「超輕型載具起降場」使用者,包括編訂為丙種建築用地、林業用地(限於風景區)、水利用地及遊憩用地等4種使用地,除了丙種建築用地及遊憩用地免經申請許可使用外,林業用地及水利用地於土地使用上尚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加會使用地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核准後,使得許可使用。

2.又為解決超輕型載具起降場用地合法化問題,交通部業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條第4項規定,於95年1月24日訂頒「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超輕型載具起降場使用其興辦事業計劃審查作業要點」,俾申請人據以申請辦理變更編訂為遊憩用地,以解決目前用地不合規定問題。

3.按現行非都市土地作「超輕型載具起降場」已有途徑循土地容許使用方式或變更編定為遊憩用地方式辦理,建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積極協助申請人辦理。

 

 

 

飛安會意見:建請列管。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雖採取積極態度協調相關部會協助活動團體解決問題,本飛安改善建議對象尚包括內政部、經濟部與行院農業委員會,非單一政府機關可完成,且目前仍未有活動團體可進行合法活動,為利追蹤以改善飛安環境,宜予列管。

 

 

96/07/23 /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726895號

 

1.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非都市土地容許作為「超輕型載具起降場」使用者,包括編定為丙種建築用地、林業用地(限於風景區)、水利用地及遊憩用地等四種使用地。但除了丙種建築用地及遊憩用地免經申請許可使用外,林業用地及水利用地於土地使用上仍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加會使用地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許可使用。

2. 又為解決超輕型載具起降場用地合法化問題,本部已協助交通部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條第4項規定,於95年1月24日頒訂「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超輕型載具起降場使用其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俾申請人據以申請辦理變更編定為遊憩用地,以解決目前用地不合規定問題。

3. 綜上,現行非都市土地如欲申請作為「超輕型載具起降場」使用,除特定農業區、河川區不允許變更為遊憩用地,及森林區除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經區域計畫委員會同意興辦之穿越性道路、公園、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等或其他公共設施、共用設備及維護水源必要之道路外,不得從事其他土地開發行為,其他使用分區已有變更編定為遊憩用地之途徑可資利用。

4. 按現行相關法令規定已可解決活動場地之變更編定問題。是本案從列管迄今於執行上尚毋需本部進一部協助解決活動場地有關問題,請惠予解除列管。

 

 

飛安會意見:已完成改善,建請解除列管。

 

依交通部96年7月23日交航(一)字第0960007033號函有關C42B超輕型載具飛航事故調查報告飛安改善建議事項之分項執行計畫情形說明;目前民航局審查合格之超輕型載具活動場地已有2件,並於96年7月2日核定一協會之活動指導手冊。其它亦有數件活動場地之申請及活動指導手冊仍在辦理中,建請解除本案列管。

最後異動時間 111-12-08
點閱次數 73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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