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C-ASR-12-03-011
| 事故名稱 | 0921 STORCH超輕型載具飛航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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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善建議編號 | ASC-ASR-12-03-011 | 
| 受建議單位 | 內政部 | 
| 改善建議狀態 | 結案 | 
| 改善建議內容 | 
 督促各縣市政府,依權責取締未經核准之超輕型載具活動場地。  | 
                            
| 回覆往來紀錄 | 
 101/04/17日標準一字第1010012143號 
 1.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1項及第3項附表一規定,非都市土地容許作為「超    輕型載具起降場」使用者,包括編定為丙種建築用地、林業用地(限於風景區)、水利用地及遊憩用地等四種使用地。但除丙種建築用地及遊憩用地免依上開管制規則申請許可使用外,林業用地及水利用地於土地使用上仍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加會使用地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許可使用。又為解決超輕型載具起降場用地合法化問題,內政部已協助交通部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條第4項規定,於95年1月24日訂頒「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超輕型載具起降場使用其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俾申請人據以申請辦理變更編定為遊憩用地,以解決目前用地不合規定問題,先予敘明。 
 飛安會意見: 接受,建請結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