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10/4 /交航(一)字第0950009528號
1.研擬「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超輕型載具使用其興辦事業 計畫審查作業要點」,協助活動團體依辦理土地變更審查。 (1)民航局於94年11月底完成「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 超輕型載具起降場使用其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局 內研訂之法制作業,並於95年1月24日以交航字第 0950001087號函頒,俾利供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於辦理土 地變更編定時,作為民航局審查其興辦事業計畫之依據。 (2)民航局原已協助中華民國動力飛行傘訓練協會及中華民 國超輕型載具協會依「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超輕型 載具起降場使用其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辦理補 辦編定苗栗縣通霄鎮海濱段海水浴場內新登錄面積 2999.96平方公尺之867地號土地之前置作業,惟因「國 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修訂,財政部國有財 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函知該二協會需補繳履約保證金10 萬元,該二協會礙於預算因 素,爰提出終止專案委託經營之申請。 (3)中華民國超輕飛行發展協會提出變更編定花蓮縣鳳林鎮 榮開段420-2地號等10筆土地為遊憩用地之申請,民航局 積極協助辦理中。 2.協請各地方縣市政府檢討適合供作超輕型載具活動之場地。 (1)有關屏東關福堤防外土地經查因非位屬本部觀光局茂林 國家風景管理處經管範圍,且當地立委及居民因飛航安 全及噪音等因素反對興建超輕型載具活動場地;針此, 民航局將再與立委及里民溝通,期能化解疑慮,爭取設 置超輕起降場。 (2)有關本部觀光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管理處經管位於花蓮 鳯林約50公頃之土地,經開發公司自提ROT加BOT案,該 開發計畫案即已規劃有超輕型載具活動場地,為推動超 輕型載具活動,該處將優先加速協助推動該招商案,民 航局亦已積極協助本招商案之推動,俾早日解決超輕型 載具活動場地相關問題。 (3)有關大鵬灣風景特定區之超輕型具活動場地,業經「大 鵬灣風景特定區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取得開 發許可,大鵬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已委託中華民國 超輕飛行發展協會辦理相關活動空域及場地之申請作 業,屆時民航局將配合並協助該場地申請作業之審查, 俾儘速有合法超輕型載具活動場地可供活動。 3.加強超輕型載具活動查核,並適時宣導法規及進行違法處分。 (1)本部民航局持續排定超輕型載具活動查核計畫,指派 航、機務檢查員至各超輕型載具活動場地實施檢查及法 規宣導。 (2)另於媒體披露超輕型載具飛航活動相關消息時,由民航 局派員查證,告知民航法、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之相關規 定(含違法活動之處罰規定),以嚇阻非法活動。 (3)接獲有關單位通報超輕型載具飛安事件時,本部民航局 亦及時通報 鈞院飛航安全委員會;事屬飛航安全委員會 調查權責者,本部民航局並派員配合調查;非屬飛航安全 委員會調查權責者,由本部民航局直接派員協調航空警察 局或管區警察局指派員警協助調查,並對違法人員依法強 制執行。
飛安會意見:接受,建請結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