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10/4 /交航(一)字第0950009528號
1.研擬「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超輕型載具使用其興辦事業
計畫審查作業要點」,協助活動團體依辦理土地變更審查。
(1)民航局於94年11月底完成「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
超輕型載具起降場使用其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局
內研訂之法制作業,並於95年1月24日以交航字第
0950001087號函頒,俾利供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於辦理土
地變更編定時,作為民航局審查其興辦事業計畫之依據。
(2)民航局原已協助中華民國動力飛行傘訓練協會及中華民
國超輕型載具協會依「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超輕型
載具起降場使用其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辦理補
辦編定苗栗縣通霄鎮海濱段海水浴場內新登錄面積
2999.96平方公尺之867地號土地之前置作業,惟因「國
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修訂,財政部國有財
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函知該二協會需補繳履約保證金10
萬元,該二協會礙於預算因
素,爰提出終止專案委託經營之申請。
(3)中華民國超輕飛行發展協會提出變更編定花蓮縣鳳林鎮
榮開段420-2地號等10筆土地為遊憩用地之申請,民航局
積極協助辦理中。
2.協請各地方縣市政府檢討適合供作超輕型載具活動之場地。
(1)有關屏東關福堤防外土地經查因非位屬本部觀光局茂林
國家風景管理處經管範圍,且當地立委及居民因飛航安
全及噪音等因素反對興建超輕型載具活動場地;針此,
民航局將再與立委及里民溝通,期能化解疑慮,爭取設
置超輕起降場。
(2)有關本部觀光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管理處經管位於花蓮
鳯林約50公頃之土地,經開發公司自提ROT加BOT案,該
開發計畫案即已規劃有超輕型載具活動場地,為推動超
輕型載具活動,該處將優先加速協助推動該招商案,民
航局亦已積極協助本招商案之推動,俾早日解決超輕型
載具活動場地相關問題。
(3)有關大鵬灣風景特定區之超輕型具活動場地,業經「大
鵬灣風景特定區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取得開
發許可,大鵬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已委託中華民國
超輕飛行發展協會辦理相關活動空域及場地之申請作
業,屆時民航局將配合並協助該場地申請作業之審查,
俾儘速有合法超輕型載具活動場地可供活動。
3.加強超輕型載具活動查核,並適時宣導法規及進行違法處分。
(1)本部民航局持續排定超輕型載具活動查核計畫,指派
航、機務檢查員至各超輕型載具活動場地實施檢查及法
規宣導。
(2)另於媒體披露超輕型載具飛航活動相關消息時,由民航
局派員查證,告知民航法、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之相關規
定(含違法活動之處罰規定),以嚇阻非法活動。
(3)接獲有關單位通報超輕型載具飛安事件時,本部民航局
亦及時通報 鈞院飛航安全委員會;事屬飛航安全委員會
調查權責者,本部民航局並派員配合調查;非屬飛航安全
委員會調查權責者,由本部民航局直接派員協調航空警察
局或管區警察局指派員警協助調查,並對違法人員依法強
制執行。
飛安會意見:接受,建請結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