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C-ASR-15-11-010
| 事故名稱 | 華信航空公司 AE 964 航班 Embraer 190 型機 國籍標誌及登記號碼 B-16821 於臺中/清泉崗機場落地時偏出跑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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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善建議編號 | ASC-ASR-15-11-010 | 
| 受建議單位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 
| 改善建議狀態 | 結案 | 
| 改善建議內容 | 與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共同研擬設置臺中機場跑道中心線燈之可行性。 | 
分項執行計畫
| 分項執行計畫 | 臺中機場「主跑道整建工程」-研擬設置跑道中心線燈 | 
|---|---|
| 主(協)辦單位 | 交通部民航局 | 
| 管考狀態 | 已結案 
                                                            本案具體工作內容雖未完成,惟與致國防部空軍司令部改善建議(編號ASC-ASR-15-11-017)列管項目相同,且本案研擬設置臺中機場跑道中心線燈之可行性由國防部主辦,民航局為配合辦理,建議併由ASC-ASR-15-11-017持續列管,本項建議解除列管。
                                                         | 
| 結案日期 | 113年03月05日 | 
| 具體工作內容01 | |
| 105/02/15交航(一)字第105810015號 1.依「軍民航合(借)用機場共同設施維護作業要點」規定,清泉崗機場投資性整(新)建部份(如設置跑道中心線燈)屬軍方負責辦理。 
 飛安會意見:建請列管。 
 105/12/30交航(一)字第1058100296號 1.依「軍民航合(借)用機場共同設施維護作業要點」規定,清泉崗機場投資性整(新)建部份(如設置跑道中心線燈)屬軍方負責辦理。 
 飛安會意見:建議持續列管。 
 106/07/18交航(一)字第1068100170號 1.依「軍民航合(借)用機場共同設施維護作業要點」規定,清泉崗機場投資性整(新)建部份(如設置跑跑中心線燈)屬於軍方負責辦理。 
 飛安會意見:建議持續列管。 
 107/01/18交航(一)字第1068100307號 1.依「軍民航合(借)用機場共同設施維護作業要點」規定,清泉崗機場投資性整(新)建部份(如設置跑跑中心線燈)屬於軍方負責辦理。 飛安會意見:建議持續列管。 
 107/06/26交航(一)字第1078100108號 1.依「軍民航合(借)用機場共同設施維護作業要點」規定,清泉崗機場投資性整(新)建部份(如設置跑道中心線燈)屬軍方負責辦理。 
 
 108/01/03交航(一)字第1078100214號 
 3.經查國防部已於107年辦理「主跑道整建可行性評估案」標案,廠商預計於107年12月提出可行行評估報告。 
 飛安會意見:建議持續列管 
 108/06/25交航(一)字第1088100131號 1.依「軍民航合(借)用機場共同設施維護作業要點」規定,清泉崗機場投資性整(新)建部份(如設置跑道中心線燈)屬軍方負責辦理。 2.民航局已請軍方於跑道整建期程中納入新設跑道中心線燈,並提供必要技術協助。 3.經查國防部已於107年辦理「主跑道整建可行性評估案」標案,廠商預計於107年12月提出可行行評估報告,另已於108年3月27日召開期末簡報。 飛安會意見:建議持續列管 
 109/01/06交航(一)字第1088100255號 1.依「軍民航合(借)用機場共同設施維護作業要點」規定,清泉崗機場投資性整(新)建部份(如設置跑道中心線燈)屬軍方負責辦理。 2.民航局已請軍方於跑道整建期程中納入新設跑道中心線燈,並提供必要技術協助。 
 運安會意見:建議持續列管 
 109/06/15交航(一)字第1098100108號 1.依「軍民航合(借)用機場共同設施維護作業要點」規定,清泉崗機場投資性整(新)建部份(如設置跑道中心線燈)屬軍方負責辦理。 2.民航局已請軍方於跑道整建期程中納入新設跑道中心線燈,並提供必要技術協助。 
 運安會意見:建議持續列管 
 110/1/4交航(一)字第1098100249號 1.依「軍民航合(借)用機場共同設施維護作業要點」規定,清泉崗機場投資性整(新)建部份(如設置跑道中心線燈)屬軍方負責辦理。 2.民航局已請軍方於跑道整建期程中納入新設跑道中心線燈,並提供必要技術協助。 運安會意見:建議持續列管 
 110/06/02交航(一)字第1108100092號 1.依「軍民航合(借)用機場共同設施維護作業要點」規定,清泉崗機場投資性整(新)建部份(如設置跑道中心線燈)屬軍方負責辦理。 
 運安會意見:建議持續列管 
 110/12/22交航 (一)字第1108100200號 1.依「軍民航合(借)用機場共同設施維護作業要點」規定,清泉崗機場投資性整(新)建部份(如設置跑道中心線燈)屬軍方負責辦理。 運安會意見:建議持續列管 原因:具體工作內容所述之計畫尚未完成。 
 111/7/1交航(一)字第1118100139號 1.依「軍民航合(借)用機場共同設施維護作業要點」規定,清泉崗機場投資性整(新)建部份(如設置跑道中心線燈)屬空軍司令部負責辦理。 運安會意見:建議持續列管 原因:具體工作內容所述之計畫尚未完成。 
 112/1/3交航(一)字第1118100277號 1.依「軍民航合(借)用機場共同設施維護作業要點」規定,清泉崗機場投資性整(新)建部份(如設置跑道中心線燈)屬空軍司令部負責辦理。 
 運安會意見:建議持續列管 原因:具體工作內容所述之計畫尚未完成。 
 112/6/20交航(一)字第1128100256號 1. 依「軍民航合(借)用機場共同設施維護作業要點」規定,清泉崗機場投資性整(新)建部份(如設置跑道中心線燈)屬空軍司令部負責辦理。 2. 民航局已請空軍司令部於跑道整建期程中納入新設跑道中心線燈,並提供必要技術協助。 
 運安會意見:建議持續列管 原因:具體工作內容尚未完成。 
 
 112/6/20交航(一)字第1128100256號 一、 依「軍民航合(借)用機場共同設施維護作業要點」規定,清泉崗機場投資性整(新)建部份(如設置跑道中心線燈)屬空軍司令部負責辦理。 
 運安會意見:建議解除列管 本案具體工作內容雖未完成,惟與致國防部空軍司令部改善建議(編號ASC-ASR-15-11-017)列管項目相同,且本案研擬設置臺中機場跑道中心線燈之可行性由國防部主辦,民航局為配合辦理,建議併由ASC-ASR-15-11-017持續列管,本項建議解除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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