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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C-ASR-16-01-027


資料發布日期 105-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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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名稱 復興航空公司 GE222 班機 ATR72-212A 型機 國籍標誌及登記號碼 B-22810 於馬公機場 20 跑道進場時撞擊地障墜毀於住宅區
改善建議編號 ASC-ASR-16-01-027
受建議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改善建議狀態 結案
改善建議內容

檢討現行之監理計畫,以建置一套較為聚焦、以風險為基礎之模式,評估航空業者之安全機制。

 

 

回覆往來紀錄

105/04/29交航(一)字第1058100044號 

  1. 民航局根據SSP,對於業者安全風險之認定,係透過SSP安全保證項下,有關安全資料收集、分析所得到的安全資訊,以及飛安查核所得到的資訊,經過參照ICAO所運用之統計基礎加以分析後,瞭解業者之安全風險,並視需要採取降低風險之措施。
  2. 民航局發布民航通告「AC120-32SMS」第4版,要求民用航空運輸業建立SMS,並於105年12月31日前(除新成立之台灣虎航、威航建置時程順延外)完成SMS第4階段,並落實執行。
  3. 民航局將於民用航空運輸業完成第4階段SMS之建置後,以風險為基礎之模式,評估民用航空運輸業之安全機制執行相關評鑑。

飛安會意見:建請列管。

請民航局提供對現行監理機制之檢討,於事故後建置聚焦、以風險為基礎模式之監理計畫之具體文件及程序。

 

105/10/17交航(一)字第1058100174號

  1. 民航局根據SSP,對於業者安全風險之認定,係透過SSP安全保證項下,有關安全資料收集、分析所得到的安全資訊,以及飛安查核所得到的資訊,經過參照ICAO所運用之統計基礎加以分析後,瞭解業者之安全風險,並視需要採取降低風險之措施。
  2. 民航局發布民航通告「AC120-32SMS」第4版,要求民用航空運輸業建立SMS,並於105年12月31日前(除新成立之台灣虎航、威航建置時程順延外)完成SMS第4階段,並落實執行。
  3. 民航局將於民用航空運輸業完成第4階段SMS之建置後,以風險為基礎之模式,評估民用航空運輸業之安全機制執行相關評鑑。
  4. 民航局已參考SMICG開發之SMS評估表單,制定適用我國使用之SMS評估表單,要求前述業者於105930日前確依該局所制定之SMS評估表單完成自我評估該局專責小組將於106年初展開複查,屆期仍未完成SMS系統建置之業者,將依民航法57條之規定,要求其限期改善。
  5. 民航局飛安監理制度係根據國際民航組織9734之標準建立,該標準8大關鍵要素中之第8個要素,就是解決安全關切事項(Resolution of Safety Concern)。航空公司於發生飛航事故後,民航局會根據飛航事故調查發現,採取必要之加強風險控管措施,如GE222飛航事故後對復興航空實施深度檢查,針對該公司安全管理系統運作、飛航作業品質保證系統資料解讀與運用、飛航組員訓練考驗標準、年度複訓與考驗不及格標準、非精確性進場程序、組員資源管理、組員疲勞管理等面向開具檢查報告,要求限期改善,並於複檢接受後始結案。GE235飛航事故後,民航局再根據調查發現及前瞻未來國內航空產業發展需求,研提「短、中、長期飛安策進作為」具體項目,由本部列管執行,其中短期措施,主要係針對復興航空ATR-72機隊全體飛航組員執行適職性考驗,以及該機隊一次性特檢,中、長期部分則係針對各國籍航空公司之飛安提升擬訂相關措施。
  6.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19號附約訂定之安全管理標準,不論國家民用航空安全計畫或安全管理系統之安全政策、安全風險管理、安全保證及安全提升四大組成要素中,第2個要素安全風險管理,就是要透過被動(Reactive)、主動(Proactive)及預測(Predictive)等措施,獲取飛安資訊,以進行風險管理。鑒於飛航事故類別具有重複特性,民航局為擴大管理風險面向,於105年度採取下列主動風險管理措施:        

     (1)將國際民航組織統計之全球前三大飛航事故類別(航機衝/偏出跑道、可操控飛行撞地        及飛行中失控)有關之風險因子,要求航空公司納入安全管理系統之安全指標,採取預        措施。

     (2)要求航空公司強化管理作為,例如採取風險評估檢查表、加強不良天候簽派風險考量        及加強組員情境警覺與操作訓練,並督導飛航組員落實執行。

     (3)高齡飛機專案檢查,針對飛機的維護計畫、結構組件、年限管制件、修理及改裝及腐        蝕預防等之深入檢查,確保高齡飛機維護作業符合安全與適航標準

     (4)發動機可靠度提升檢查,經由製造廠資訊及航空公司維護經驗的緊密合作,以降低發        生空中關車機率。

     (5)要求航空公司按季提報FOQA風險資訊,由該局進行風險評估,並根據資訊預先採取        風險管理作為。

     (6)要求業者提報SPT/SPI,確保業者之安全管理能夠根據公司營運之複雜度,並在安全        管理數據化支持下運作。


飛安會意見:建議持續列管。
說明如下:
民航局表示將於106年評估業者建置SMS之成效,建議民航局後續能夠提供以風險為基礎監理措施之運作方式與初步成果,以及我國民航監理系統已能有效評估航空業者安全機制之佐證說明,以做為解除列管之參考。
105年5月管考建議
請民航局提供對現行監理機制之檢討,於事故後建置聚焦、以風險為基礎模式之監理計畫之具體文件及程序。

 


106/07/18交航(一)字第1068100170號


1.民航局根據SSP,對於業者安全風險之認定,係透過SSP安
  全保證項下,有關安全資料收集、分析所得到的安全資
  訊,以及飛安查核所得到的資訊,經過參照ICAO所運用之
  統計基礎加以分析後,瞭解業者之安全風險,並視需要採
  取降低風險之措施。
2.民航局發布民航通告「AC120-32SMS」第4版,要求民用航空運輸業建立SMS,並於105年12月31日前(除新成立之台灣虎航、威航建置時程順延外)完成SMS第4階段,並落實
  執行。
3.民航局將於民用航空運輸業完成第4階段SMS之建置後,以
  風險為基礎之模式,評估民用航空運輸業之安全機制執行
  相關評鑑。
4.民航局已參考SMICG開發之SMS評估表單,制定適用我國使用之SMS評估表單,要求前述業者於105年9月30日前確依
  該局所制定之SMS評估表單完成自我評估,該局專責小組
  將於106年初展開複查,屆期仍未完成SMS系統建置之業
  者,將依民航法57條之規定,要求其限期改善。
5.民航局飛安監理制度係根據國際民航組織Doc.9734之標
  準建立,該標準8大關鍵要素中之第8個要素,就是解決
  安全關切事項(Resolution of Safety Concern)。航空
  公司於發生飛航事故後,民航局會根據飛航事故調查發
  現,採取必要之加強風險控管措施,如GE222飛航事故
  後對復興航空實施深度檢查,針對該公司安全管理系統
  運作、飛航作業品質保證系統資料解讀與運用、飛航組
  員訓練考驗標準、年度複訓與考驗不及格標準、非精確
  性進場程序、組員資源管理、組員疲勞管理等面向開具
  檢查報告,要求限期改善,並於複檢接受後始結案。
  GE235飛航事故後,民航局再根據調查發現及前瞻未來國
  內航空產業發展需求,研提「短、中、長期飛安策進作
  為」具體項目,由本部列管執行,其中短期措施,主要
  係針對復興航空ATR-72機隊全體飛航組員執行適職性考
  驗,以及該機隊一次性特檢,中、長期部分則係針對各
  國籍航空公司之飛安提升擬訂相關措施。
6.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19號附約訂定之安全管理標準,不
  論國家民用航空安全計畫或安全管理系統之安全政策、
  安全風險管理、安全保證及安全提升四大組成要素中,
  第2個要素安全風險管理,就是要透過被動(Reactive)、
  主動(Proactive)及預測(Predictive)等措施,獲取飛安
  資訊,以進行風險管理。鑒於飛航事故類別具有重複特
  性,民航局為擴大管理風險面向,於105年度採取下列主
  動風險管理措施:
 (1)將國際民航組織統計之全球前三大飛航事故類別(航機衝/偏出跑道、可操控飛行撞地及飛行中失控)有關之風
    險因子,要求航空公司納入安全管理系統之安全指標,
    採取預防措施。
 (2)要求航空公司強化管理作為,例如採取風險評估檢查
    表、加強不良天候簽派風險考量及加強組員情境警覺與
    操作訓練,並督導飛航組員落實執行。
 (3)高齡飛機專案檢查,針對飛機的維護計畫、結構組件
    年限管制件、修理及改裝及腐蝕預防等之深入檢查,確
    保高齡飛機維護作業符合安全與適航標準
 (4)發動機可靠度提升檢查,經由製造廠資訊及航空公司維護經驗的緊密合作,以降低發生空中關車機率。
 (5)要求航空公司按季提報FOQA風險資訊,由該局進行風險評估,並根據資訊預先採取風險管理作為。
 (6)要求業者提報SPT/SPI,確保業者之安全管理能夠根據
    公司營運之複雜度,並在安全管理數據化支持下運作。
7.民航局評估航空業者安全機制,如前述各項說明。另有關以
  風險為基礎監理措施一節,承前項(ASC-ASR-16-01-026)說明,國家民用航空安全計畫第四章安全保證項下,有關 「採取依安全資料導向決定高度關注或高度需求範圍之督導  措施。」規定,已要求民航局採取風險為基礎監理措施。
  有關初步成果乙節,我國民用航空運輸業渦輪噴射飛機全  毀(Hull Loss)失事率(次/百萬離場次),5年移動平均值自102年起持在0,優於IATA全球5年移動平均值;另我國民航運輸業渦輪螺旋槳飛機全毀(Hull Loss)失事率部分,因復興航空分別於103年及104年發生事故,5年移動平均值高於IATA全球5年移動平均值。國家民用航空安全計畫訂有國家之安全目標,以及相關之領先指標,民航局並於每季召開安全保證小組會議,滾動檢討各指標符合情況,以利目標能夠達成。

 

飛安會意見:建議持續列管
建議列管至該項具體工作內容執行完成。

 

 

107/01/18交航(一)字第1068100307號


1.民航局根據SSP,對於業者安全風險之認定,係透過SSP安
  全保證項下,有關安全資料收集、分析所得到的安全資
  訊,以及飛安查核所得到的資訊,經過參照ICAO所運用之
  統計基礎加以分析後,瞭解業者之安全風險,並視需要採
  取降低風險之措施。

2.民航局發布民航通告「AC120-32SMS」第4版,要求民用航空運輸業建立SMS,並於105年12月31日前(除新成立之台 灣虎航、威航建置時程順延外)完成SMS第4階段,並落實執行。
3.民航局將於民用航空運輸業完成第4階段SMS之建置後,以
  風險為基礎之模式,評估民用航空運輸業之安全機制執行
  相關評鑑。
4.民航局已參考SMICG開發之SMS評估表單,制定適用我國使用之SMS評估表單,要求前述業者於105年9月30日前確依
  該局所制定之SMS評估表單完成自我評估,該局專責小組
  將於106年初展開複查,屆期仍未完成SMS系統建置之業
  者,將依民航法57條之規定,要求其限期改善。
5.民航局飛安監理制度係根據國際民航組織Doc.9734之標
  準建立,該標準8大關鍵要素中之第8個要素,就是解決
  安全關切事項(Resolution of Safety Concern)。航空
  公司於發生飛航事故後,民航局會根據飛航事故調查發
  現,採取必要之加強風險控管措施,如GE222飛航事故
  後對復興航空實施深度檢查,針對該公司安全管理系統
  運作、飛航作業品質保證系統資料解讀與運用、飛航組
  員訓練考驗標準、年度複訓與考驗不及格標準、非精確
  性進場程序、組員資源管理、組員疲勞管理等面向開具
  檢查報告,要求限期改善,並於複檢接受後始結案。
  GE235飛航事故後,民航局再根據調查發現及前瞻未來國
  內航空產業發展需求,研提「短、中、長期飛安策進作
  為」具體項目,由本部列管執行,其中短期措施,主要
  係針對復興航空ATR-72機隊全體飛航組員執行適職性考
  驗,以及該機隊一次性特檢,中、長期部分則係針對各
  國籍航空公司之飛安提升擬訂相關措施。
6.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19號附約訂定之安全管理標準,不
  論國家民用航空安全計畫或安全管理系統之安全政策、
  安全風險管理、安全保證及安全提升四大組成要素中

  第2個要素安全風險管理,就是要透過被動(Reactive)、
  主動(Proactive)及預測(Predictive)等措施,獲取飛安
  資訊,以進行風險管理。鑒於飛航事故類別具有重複特
  性,民航局為擴大管理風險面向,於105年度採取下列主
  動風險管理措施:
 (1)將國際民航組織統計之全球前三大飛航事故類別(航機衝/偏出跑道、可操控飛行撞地及飛行中失控)有關之風
    險因子,要求航空公司納入安全管理系統之安全指標,
    採取預防措施。
 (2)要求航空公司強化管理作為,例如採取風險評估檢查
    表、加強不良天候簽派風險考量及加強組員情境警覺與
    操作訓練,並督導飛航組員落實執行。
 (3)高齡飛機專案檢查,針對飛機的維護計畫、結構組件、年限管制件、修理及改裝及腐蝕預防等之深入檢查,確
    保高齡飛機維護作業符合安全與適航標準
 (4)發動機可靠度提升檢查,經由製造廠資訊及航空公司維 護經驗的緊密合作,以降低發生空中關車機率。
 (5)要求航空公司按季提報FOQA風險資訊,由該局進行風險
 評估,並根據資訊預先採取風險管理作為。
 (6)要求業者提報SPT/SPI,確保業者之安全管理能夠根據
    公司營運之複雜度,並在安全管理數據化支持下運作。
7.民航局評估航空業者安全機制,如前述各項說明。另有關以
  風險為基礎監理措施一節,承前項(ASC-ASR-16-01-026) 說明,國家民用航空安全計畫第四章安全保證項下,有關「採取依安全資料導向決定高度關注或高度需求範圍之督導 措施。」規定,已要求民航局採取風險為基礎監理措施。
  有關初步成果乙節,我國民用航空運輸業渦輪噴射飛機全
  毀(Hull Loss)失事率(次/百萬離場次),5年移動平均值自102年起持在0,優於IATA全球5年移動平均值;另我國民航運輸業渦輪螺旋槳飛機全毀(Hull Loss)失事率部分,因復興航空分別於103年及104年發生事故,5年移動平均值高於IATA全球5年移動平均值。國家民用航空安全計畫訂有國家之安全目標,以及相關之領先指標,民航局並於每季召開安全保證小組會議,滾動檢討各指標符合情況,以利目標
  能夠達成。

8.綜上,國際民航組織之安全管理標準,在國家部分要建立
  國家民用航空安全計畫,並據已執行飛安監理與事故調查
  工作,這個部分民航局及行政院飛行安全調查委員會已根
  據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1. 6. 8及13號附約之標準執行;
  在航空服務提供者部分,要建立安全管理系統,此部分本
  部已在相關法規要求業者建置SMS,並據以執行安全管理
  工作,民航局已完成5家民航運輸業者(華航、華信、長
  榮、立榮及遠東)「安全管理系統」第四階段實務運作之
  有效性(Effective)檢查;另亦已完成台灣虎航及德安第
  四階段實務運作之文件審查。未來將持續根據業者之飛安
  績效,採取風險預防導向之飛安監理作為。

 

飛安會意見:建議持續列管
建議列管至該項具體工作內容執行完成。

 

107/06/26交航(一)字第1078100108號


1.民航局根據SSP,對於業者安全風險之認定,係透過
  SSP安全保證項下,有關安全資料收集、分析所得到的
  安全資訊,以及飛安查核所得到的資訊,經過參照 
  ICAO所運用之統計基礎加以分析後,瞭解業者之安全
  風險,並視需要採取降低風險之措施。
2.民航局發布民航通告「AC120-32SMS」第4版,要求民
  用航空運輸業建立SMS,並於105年12月31日前(除新
  成立之台灣虎航、威航建置時程順延外)完成SMS第4
  階段建置工作,並據已執行安全管理工作。
3.民航局並於民用航空運輸業完成第4階段SMS之建置
  後,規劃基於風險之監理作業,首先安排對民用航空
  運輸業之安全管理系統建置與運作情形執行相關評鑑。
4.民航局為與國際標準接軌,參考SMICG開發之SMS評估
  表單,制定適用我國使用之SMS評估表單,並要求前述
  業者於105年9月30日前依該評估表單完成自我評估,
  該局專責小組另於105年12月31日前完成其運作檢查,
  檢查結果華航及長榮符合標準,遠東、華信及立榮有
  應改善缺點,針對檢查缺失民航局依民航法第57條規
  定,通知業者限期改善,再於106年初執行複查,
  確認3家業者均已完成改善。
5.民航局飛安監理制度係根據國際民航組織Doc.9734
  之標準建立,該標準8大關鍵要素中之第8個要素,
  就是解決安全關切事項(Resolution of Safety 
  Concern)。航空公司於發生飛航事故後,民航局會根
  據飛航事故調查發現,採取必要之加強風險控管措
  施,如GE222飛航事故後對復興航空實施深度檢查,
  針對該公司安全管理系統運作、飛航作業品質保證系
  統資料解讀與運用、飛航組員訓練考驗標準、年度複
  訓與考驗不及格標準、非精確性進場程序、組員資源
  管理、組員疲勞管理等面向開具檢查報告,要求限期
  改善,並於複檢接受後始結案。GE235飛航事故後,
  民航局再根據調查發現及前瞻未來國內航空產業發展
  需求,研提「短、中、長期飛安策進作為」具體項
  目,由交通部列管執行,其中短期措施,主要係針對
  復興航空ATR-72機隊全體飛航組員執行適職性考驗,
  以及該機隊一次性特檢,中、長期部分則係針對各國
  籍航空公司之飛安提升擬訂相關措施。
6.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19號附約訂定之安全管理標準,
  不論國家民用航空安全計畫或安全管理系統之安全政
  策、安全風險管理、安全保證及安全提升四大組成要
  素中,第2個要素安全風險管理,就是要透過被動
  (Reactive)、主動(Proactive)及預測(Predictive)等
  措施,獲取飛安資訊,以進行風險管理。鑒於飛航事
  故類別具有重複特性,民航局為擴大管理風險面向,
  於105年度採取下列主動風險管理措施:
  (1)將國際民航組織統計之全球前三大飛航事故類別
     (航機衝/偏出跑道、可操控飛行撞地及飛行中失
     控)有關之風險因子,要求航空公司納入安全管理
     系統之安全指標,採取預防措施。
  (2)要求航空公司強化管理作為,例如採取風險評估
     檢查表、加強不良天候簽派風險考量及加強組員
     情境警覺與操作訓練,並督導飛航組員落實執
     行。
  (3)高齡飛機專案檢查,針對飛機的維護計畫、結構
     組件、年限管制件、修理及改裝及腐蝕預防等之
     深入檢查,確保高齡飛機維護作業符合安全與適
     航標準。
  (4)發動機可靠度提升檢查,經由製造廠資訊及航空
     公司維護經驗的緊密合作,以降低發生空中關車
     機率。
  (5)要求航空公司按季提報FOQA風險資訊,由該局進
     行風險評估,並根據資訊預先採取風險管理作
     為。
  (6)要求業者提報SPT/SPI,確保業者之安全管理能
     夠根據公司營運之複雜度,並在安全管理數據化
     支持下運作。
7.民航局評估航空業者安全機制,如前述各項說明。
  另有關以風險為基礎監理措施一節,承前項
  (ASC-ASR-16-01-026)說明,國家民用航空安全計畫第
  四章安全保證項下,有關「採取依安全資料導向決定高
  度關注或高度需求範圍之督導措施。」規定,已要求民
  航局採取風險為基礎監理措施。有關初步成果乙節,
  我國民用航空運輸業渦輪噴射飛機全毀(Hull Loss)失
  事率(次/百萬離場次),5年移動平均值自102年起持
  在,優於IATA全球5年移動平均值;另我國民航運輸業
  渦輪螺旋槳飛機全毀(Hull Loss)失事率部分,因復興
  航空分別於103年及104年發生事故,5年移動平均值高
  於IATA全球5年移動平均值。國家民用航空安全計畫訂
  有國家之安全目標,以及相關之領先指標,民航局並
  於每季召開安全保證小組會議,滾動檢討各指標符合
  情況,以利目標能夠達成。
8.綜上,國際民航組織之安全管理標準,在國家部分要
  建立國家民用航空安全計畫,並據已執行飛安監理與
  事故調查工作,這個部分民航局及行政院飛行安全調
  查委員會已根據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1. 6. 8及13號
  附約之標準執行;在航空服務提供者部分,要建立安
  全管理系統,此部分本部已在相關法規要求業者建置
  SMS,並據以執行安全管理工作,民航局已完成5家民
  航運輸業者(華航、華信、長榮、立榮及遠東)
  「安全管理系統」第四階段實務運作之有效性
  (Effective)檢查;另台灣虎航及德安已於106年完成
  安全管理系統建置第四階段文件檢查工作,並完成第
  四階段實務運作之文件審查,至於第四階段有效性檢
  查,依計畫將分別於本(107)年8月1日至17日、9月
  3日至21日由專案小組執行。未來將持續根據業者之
  飛安績效,採取風險預防導向之飛安監理作為。

 

飛安會意見:建議持續列管

建議列管至該項具體工作內容執行完成。

 

107/12/10交航(一)字第1070002086號

1.民航局根據SSP,對於業者安全風險之認定,係透過SSP安全保證項下,有關安全資料收集、分析所得到的安全資訊,以及飛安查核所得到的資訊,經過參照ICAO所運用之統計基礎加以分析後,瞭解業者之安全風險,並視需要採取降低風險之措施。
2.民航局發布民航通告「AC120-32SMS」第4版,要求民用航空運輸業建立SMS,並於105年12月31日前(除新成立之台灣虎航、威航建置時程順延外)完成SMS第4階段建置工作,並據已執行安全管理工作。
3.民航局並於民用航空運輸業完成第4階段SMS之建置後,規劃基於風險之監理作業,首先安排對民用航空運輸業之安全管理系統建置與運作情形執行相關評鑑。
4.民航局為與國際標準接軌,參考SMICG開發之SMS評估表單,制定適用我國使用之SMS評估表單,並要求前述業者於105年9月30日前依該評估表單完成自我評估,該局專責小組另於105年12月31日前完成其運作檢查,檢查結果華航及長榮符合標準,遠東、華信及立榮有應改善缺點,針對檢查缺失民航局依民航法第57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善,再於106年初執行複查,確認3家業者均已完成改善。

5.民航局飛安監理制度係根據國際民航組織Doc.9734之標準建立,該標準8大關鍵要素中之第8個要素,就是解決安全關切事項(Resolution of Safety Concern)。航空公司於發生飛航事故後,民航局會根據飛航事故調查發現,採取必要之加強風險控管措施,如GE222飛航事故後對復興航空實施深度檢查,針對該公司安全管理系統運作、飛航作業品質保證系統資料解讀與運用、飛航組員訓練考驗標準、年度複訓與考驗不及格標準、非精確性進場程序、組員資源管理、組員疲勞管理等面向開具檢查報告,要求限期改善,並於複檢接受後始結案。GE235飛航事故後,民航局再根據調查發現及前瞻未來國內航空產業發展需求,研提「短、中、長期飛安策進作為」具體項目,由交通部列管執行,其中短期措施,主要係針對復興航空ATR-72機隊全體飛航組員執行適職性考驗,以及該機隊一次性特檢,中、長期部分則係針對各國籍航空公司之飛安提升擬訂相關措施。
6.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19號附約訂定之安全管理標準,不論國家民用航空安全計畫或安全管理系統之安全政策、安全風險管理、安全保證及安全提升四大組成要素中,第2個要素安全風險管理,就是要透過被動(Reactive)、主動(Proactive)及預測(Predictive)等措施,獲取飛安資訊,以進行風險管理。鑒於飛航事故類別具有重複特性,民航局為擴大管理風險面向,於105年度採取下列主動風險管理措施:

(1)將國際民航組織統計之全球前三大飛航事故類別(航機衝/偏出跑道、可操控飛行撞地及飛行中失控)有關之風險因子,要求航空公司納入安全管理系統之安全指標,採取預防措施。

(2)要求航空公司強化管理作為,例如採取風險評估檢查表、加強不良天候簽派風險考量及加強組員情境警覺與操作訓練,並督導飛航組員落實執行。

(3)高齡飛機專案檢查,針對飛機的維護計畫、結構組件、年限管制件、修理及改裝及腐蝕預防等之深入檢查,確保高齡飛機維護作業符合安全與適航標準

(4)發動機可靠度提升檢查,經由製造廠資訊及航空公司維護經驗的緊密合作,以降低發生空中關車機率。

(5)要求航空公司按季提報FOQA風險資訊,由該局進行風險評估,並根據資訊預先採取風險管理作為。

(6)要求業者提報SPT/SPI,確保業者之安全管理能夠根據公司營運之複雜度,並在安全管理數據化支持下運作。

7.民航局評估航空業者安全機制,如前述各項說明。另有關以風險為基礎監理措施一節,承前項(ASC-ASR-16-01-026)說明,國家民用航空安全計畫第四章安全保證項下,有關「採取依安全資料導向決定高度關注或高度需求範圍之督導措施。」規定,已要求民航局採取風險為基礎監理措施。有關初步成果乙節,我國民用航空運輸業渦輪噴射飛機全毀(Hull Loss)失事率(次/百萬離場次),5年移動平均值自102年起持在0,優於IATA全球5年移動平均值;另我國民航運輸業渦輪螺旋槳飛機全毀(Hull Loss)失事率部分,因復興航空分別於103年及104年發生事故,5年移動平均值高於IATA全球5年移動平均值。國家民用航空安全計畫訂有國家之安全目標,以及相關之領先指標,民航局並於每季召開安全保證小組會議,滾動檢討各指標符合情況,以利目標能夠達成。
8.綜上,國際民航組織之安全管理標準,在國家部分要建立國家民用航空安全計畫,並據已執行飛安監理與事故調查工作,這個部分民航局及行政院飛行安全調查委員會已根據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1. 6. 8及13號附約之標準執行;在航空服務提供者部分,要建立安全管理系統,此部分本部已在相關法規要求業者建置SMS,並據以執行安全管理工作。

9.就中華、長榮、華信、立榮、遠東、虎航及德安等7家民航運輸業者,民航局於106年底全屬完成SMS建置第四階段實務運作之文件檢查,並已於107年底全屬完成第四階段實務運作之有效性(Effective)檢查。
10.另為精進各公司SMS之運作,民航局分別於107年7月23日、9月26日舉辦2梯次民航高階主管法規研習分享SMS執行情況;並於同年9月19日至21日舉行「安全管理系統實施現況研討會」邀請學者專家與國籍業者就SMS有關事項共同進行研討,以提升整體飛航安全。

11.未來將持續根據業者之飛安績效,採取風險預防導向之飛安監理作為

 

飛安會意見:建議解除列管。

最後異動時間 109-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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