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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C-ASR-16-01-028


資料發布日期 105-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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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名稱 復興航空公司 GE222 班機 ATR72-212A 型機 國籍標誌及登記號碼 B-22810 於馬公機場 20 跑道進場時撞擊地障墜毀於住宅區
改善建議編號 ASC-ASR-16-01-028
受建議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改善建議狀態 結案
改善建議內容

確保航空業者對於飛航事故調查機關所提之所有飛安改善建議均已執行。

回覆往來紀錄

105/04/29交航(一)字第1058100044號

1.民航局向來極重視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下稱飛安會)及各界提供之飛安建議,對該會歷次的調查報告建議改善措施及執行情況,均依飛航事故調查法相關規定陳報行政院經飛安會確認接受後,始為結案。

2.有關復興航空於101年5月2日GE515飛航事故後,飛安會對民航局「督導復興加強飛航組員單發動機人工操作技巧;確實遵守SOP ILS進場操作程序,確實提示、設定進場航道及適當調整進場速度及標準呼叫」建議項目之辦理情況:

(1)督導復興航空之標準操作查核(下稱SOA)乙節,經民航局再查證復興航空於102年7月起即依民航局要求修正SOA表單,針對各機隊於進場階段時,應增列觀察進場操作程序及標準呼叫等SOA項目,持續至12月底,並備有各月的SOA查核紀錄及內容在案,而飛安會並未要求復興航空提供。

(2)另交通部於102年9月18日交航(一)字第1028100213號函復飛安會之建議,有關飛航組員單發動機操作技巧、遵守SOP程序及標準呼叫等項目,民航局當時均已監控復興航空確實增修至102年飛航組員訓練課目中執行,民航局亦於105年2月19日標準一字第1055002875號函送飛安會存參。

 

飛安會意見:建請列管。
請民航局具體提出事故後之作為,如何確保航空業者對於飛航事故調查機關所提之所有飛安改善建議均已執行之機制。
並請提供民航局確認復興航空已完成GE222事故調查報告中,飛安會所提10項飛安改善建議改善措施之佐證資料。

 

105/10/17交航(一)字第1058100174號

  1. 民航局向來極重視飛安會及各界提供之飛安建議,對該會歷次的調查報告建議改善措施及執行情況,均依飛航事故調查法相關規定陳報行政院經飛安會確認接受後,始為結案。
  2. 有關復興航空於101年5月2日GE515飛航事故後,飛安會對民航局「督導復興加強飛航組員單發動機人工操作技巧;確實遵守SOP ILS進場操作程序,確實提示、設定進場航道及適當調整進場速度及標準呼叫」建議項目之辦理情況:

(1)督導復興航空之標準操作查核乙節,經民航局再查證復興航空於102年7月起即依民航局要求修正標準操作查核表單,針對各機隊於進場階段時,應增列觀察進場操作程序及標準呼叫等標準操作查核項目,持續至12月底,並備有各月的標準操作查核查核紀錄及內容在案,而飛安會並未要求復興航空提供。

(2)另交通部於102年9月18日交航(一)字第1028100213號函復飛安會之建議,有關飛航組員單發動機操作技巧、遵守SOP程序及標準呼叫等項目,民航局當時均已監控復興航空確實增修至102年飛航組員訓練課目中執行,民航局亦於105年2月19日標準一字第1055002875號函送飛安會存參。

復興航空對GE222飛航事故調查報告中,飛安會所提10項飛安改善建議改善措施,業經本部民航局於105年6月28日以標準一字第1055011715號核復在案。


飛安會意見:建議持續列管。
說明如下:

1.依飛航事故調查法第二十七條,政府有關機關於收到飛航事故調查報告後九十日內應向行政院提出處理報告,並副知飛安會。故受行政院追蹤列管之改善建議,僅限於政府機關,飛安會直接向航空業者提出之改善建議,則應由主管機關督導業者自行改善。民航局所提對歷次調查報告建議改善措施及執行情況,均依飛航事故調查法相關規定陳報行政院之處理方式,並未涵蓋飛安會直接針對航空業者所提之改善建議。

2.同105年5月之管考建議,請民航局具體提出如何確保航空業者對於飛航事故調查機關所提之所有飛安改善建議均已執行之機制。

105年5月管考建議
請民航局具體提出事故後之作為,如何確保航空業者對於飛航事故調查機關所提之所有飛安改善建議均已執行之機制。
並請提供民航局確認復興航空已完成GE222事故調查報告中,飛安會所提10項飛安改善建議改善措施之佐證資料。

 

106/07/18交航(一)字第1068100170號 

  1. 民航局向來極重視飛安會及各界提供之飛安建議,對該會歷次的調查報告建議改善措施及執行情況,均依飛航事故調查法相關規定陳報行政院經飛安會確認接受後,始為結案。
  2. 有關復興航空於101年5月2日GE515飛航事故後,飛安會對民航局「督導復興加強飛航組員單發動機人工操作技巧;確實遵守SOP ILS進場操作程序,確實提示、設定進場航道及適當調整進場速度及標準呼叫」建議項目之辦理情況:

       (1)督導復興航空之標準操作查核乙節,經民航局再查證復興航空於102年7月起即依            民航局要求修正標準操作查核表單,針對各機隊於進場階段時,應增列觀察進場操作          程序及標準呼叫等標準操作查核項目,持續至12月底,並備有各月的標準操作查核查          核紀錄及內容在案,而飛安會並未要求復興航空提供。

      (2)另交通部於102年9月18日交航(一)字第1028100213號函復飛安會之建議,有關         飛航組員單發動機操作技巧、遵守SOP程序及標準呼叫等項目,民航局當時均已監控           復興航空確實增修至102年飛航組員訓練課目中執行,民航局亦於105年2月19日標準          一字第1055002875號函送飛安會存參。

  1. 復興航空對GE222飛航事故調查報告中,飛安會所提10項飛安改善建議改善措施,業經民航局於105年6月28日以標準一字第1055011715號核復在案。
  2. 民航局對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於飛航事故調查報告中對其提出之飛安改善建議,該局均依據飛航事故調查法第27條規定辦理;飛航事故調查報告中對國籍航空公司所提之飛安改善建議,事涉飛安監理法規規定者,民航局於業者回復飛安會之改善措施報局備查時,必須進行文件審查或適需要執行實地檢查,確認已完成改善。
  3. GE222事故調查報告中,飛安會所提10項飛安改善建議,完成改善之佐證資料。

 

飛安會意見:建議解除列管。

 


 

 

 

 

 

最後異動時間 109-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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