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4/3/25 /台內空勤字第0940099062號 一.儘速建置直屬最高主管之飛航安全管理部門:
 (一)籌備處組織架構建置有飛安組分飛安科、查核科,分工
 職掌飛行安全教育與查核相關監督管理等工作。
 (二)籌備處任務編組置有飛安管理機制業設飛安督導小組,
 分為總隊飛安督導小組,置有召集人由總隊長或
 總隊長指派人員擔任、執行秘書由飛安組組長擔任,其
 成員為飛安組、航勤組、機務組、政風室參加;大隊飛
 安督導小組,置有召集人、執行秘書,其成員為大隊長
 指定之人員及指定飛地安官。
 (三)飛安組任務職掌分:
 1. 飛行與地面安全制度之規劃、督導及考核執行事項。
 2. 飛行與地面安全事件預防措施之擬訂及執行事項。
 3. 飛行與地面安全教育之擬訂及執行事項。
 4. 飛行與地面安全管理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5. 飛行與地面安全監理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6. 飛行與地面安全事件調查及改進建議事項。
 7. 飛行與保修人員考核計畫之擬訂及督考事項。
 8. 飛行組員身心保健事項。
 9. 相關飛安會議之召開及參加事項。
 10. 國內外相關單位飛安資訊之交流事項。
 11. 其他有關飛行及地面安全業務事項。
 二. 訂定完整之飛航安全管理制度:
 (一)籌備處已於93年8月10日頒定飛行安全作業手冊,內容
 包括:
 1. 飛安教育訓練計畫。
 2. 飛安促進(檢討)會實施規定。
 3. 自我督察作業計畫。
 4. 全員飛安報告制度實施規定。
 5. 酒精及麻醉藥物檢測作業實施規定。
 6. 飛地安事件處理程序。
 7. 飛地安事件調查會議實施規定。
 8. 防颱計畫。
 9. 棚廠安全、衛生實施規定。
 (二)為維護飛航安全,找出可能危害飛安之潛在因子,分定
 期及不定期飛(地)安業務查核,其目的為促使各單位
 之飛航及自我督察作業均能依規定程序執行,並找出可
 能出現的安全問題,予以改正,做好預防措施,以確保
 飛航安全。(本項將持續辦理)。
   飛安會意見:接受,建請結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