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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C-ASR-16-11-011


資料發布日期 106-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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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名稱 0220 Super Bingo超輕型載具飛航事故
改善建議編號 ASC-ASR-16-11-011
受建議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改善建議狀態 結案
改善建議內容

持續協調內政部警政署及各地警察局依行政程序法提供協助,加強超輕型載具違法飛航行為之取締及違法裁罰作業。

回覆往來紀錄

106/03/22交航(一)字第1068100084號

一、有關協調警察單位協助取締部分,民航局於接獲民眾舉報超輕型載具之違規飛航陳情,均請在地鄰近警察機關或派出所協助取締;另為爭取取締時效,依個案函請地方警察機關依「超輕型載具違規飛航訪談紀錄」範本,協助取締並製作筆錄轉送民航局處理。

二、部分警察機關以104年5月26日內政部警政署函頒「警察機關職務協助執行原則」規定函復民航局,警察機關協助不以長期性、統派性或常態性之職務協助為原則,協助內容以警察機關法定職權範圍為限,並不得介入其他行政機關法定職務範圍,且以其他行政機關實施取締、稽查、檢查、到場、強制及其他職務事項,遇有危害非警察協助不足以排除或因該危害而有妨害公安秩序者為限,並以維護現場秩序及其他機關執行人員安全為原則。

三、謹就地區警察機關函復民航局之相關辦理情形說明如次:    

  (一)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1):

  1. 依據民用航空法第三條及第一百十九條之一等規定,有關超輕型載具(含動力飛行傘)違規飛航之專業認定及處罰為民航局主管業務權責,且民航局每季均依據民用航空法規定編排人員至各地實施超輕型載具活動稽查,本案屢經媒體報導及民眾檢舉,建請民航局應指派專人專責處理,確維航空安全,稽查時如需警力協助,得向鹿港分局提出警力支援。
  2. 另鹿港分局所轄如再接獲民眾檢舉「超輕型載具(含動力飛行傘)違規飛航」案件,亦將主動通報民航局派員查處。(105年3月30日鹿警分四字第1050007525號函)彰化

  (二)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2):

  1. 查據民用航空法第3條及第119條之1等規定,有關旨揭違規飛航之專業認定及處罰為民航局主管業務權責,謹先敘明。
  2. 另依內政部警政署於104年5月26日函頒「警察機關職務協助執行原則」規定,警察機關協助不以長期性、統派性或常態性之職務協助為原則,協助內容以警察機關法定職權範圍為限,並不得介入其他行政機關法定職務範圍,且以其他行政機關實施取締、稽查、檢查、到場、強制及其他職務事項,遇有危害非警察協助不足以排除或因該危害而有妨害公安秩序者為限,並以維護現場秩序及其他機關執行人員安全為原則。
  3. 爰本案因涉非法動力飛行傘違規之專業認定,仍建請民航局應指派專人專責處理,稽查時如需警力協助,請依上揭原則向鹿港分局提出職務協助之請。(105年9月10日鹿警分四字第1050023877號函)

   (三)彰化縣警察局函覆辦理情形:     

  1. 如動力飛行傘在道路移動時,未使用車輛拖運直接在道路上行駛,即違規上述條款,彰化縣警察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取締,以維其他用路人安全。
  2. 有關空中飛行之非法動力飛行傘載具,其取締、認定係屬民用航空法範疇非屬彰化縣警察局業管,彰化縣警察局權責係屬協同取締;另因取締非法超輕型載具須以現場違規或相關具體佐證為主,認定時需專業之判斷,彰化縣警察局協同取締時亦請民航局派員依權責辦理。(105年3月24日彰警交字第1050022231號函復民航局有關協同取締「非法動力飛行傘活動」案)

 

飛安會意見:建請結案。
理由如下:
1.依民航局所提之具體工作內容,已依個案狀況請地方警察機
  關協助超輕型載具違法飛航行為之取締及違法裁罰作業。
2.就地區警察機關函復民航局內容,有關協助其他行政機關係
  依內政部警政署函頒「警察機關職務協助執行原則」規定辦
  理;該原則指出當行政機關執法時「...遇有危害非警察協
  助不足以排除或因該危害而有妨害公安秩序者為限,並以維
  護現場秩序及其他機關執行人員安全為原則」。民航局稽查
  時如需警力協助,得向警方提出警力支援。

最後異動時間 109-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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