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C-ASR-17-04-016
事故名稱 | 威航航空公司 ZV252 班機 Airbus A321-200 型機 國籍標誌及登記號碼 B-22610 於巡航階段發生乘客行動電源冒煙起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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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建議編號 | ASC-ASR-17-04-016 |
受建議單位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
改善建議狀態 | 結案 |
改善建議內容 |
督導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各航空公司,強化含鋰離子電池之行動電源與備用鋰電池不得放置於航空託運行李中,以及須手提及隨身攜帶規定之安全教育及宣導措施。 |
回覆往來紀錄 |
106/07/27交航(一)字第1068100183號 一、督導航空公司確依最新民航局公告及國際規範辦理作業: (一)目前航空公司於乘客辦理搭機程序時,均依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對乘客提示禁止託運或攜帶進入航空器之危險物品資訊,並應請乘客確認未託運或攜帶禁止之危險物品進入航空器。」規定辦理。 (二)為確認航空公司已依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辦理,民航局於執行航空公司運務作業之危險物品檢查時,已依據檢查項目「危險物品資訊標示是否易為大眾及所有從事危險物品收運人員(例如櫃檯及託運行李處等)所注意」之要求進行檢查。 (三)另為確保航空公司運務人員具備危險物品正確認知,俾能於報到櫃檯或託運行李櫃檯提供乘客正確資訊與協助,保障飛航安全,民航局執行前開檢查時,亦會針對航空公司員工是否瞭解民航局依據民用航空法第43條第3項及「國際民航組織危險物品航空安全技術規範」所公告之「組員及乘客可攜帶或託運上機之危險物品」之有關規範,並就常見之危險物品,如打火機、鋰電池與行動電源之攜帶限制予以詢問;並要求航空公司櫃檯人員如遇仍有疑義之情形時,應即洽相關權責人員詢問尋求協助。此外,尚會針對航空公司對於員工之危險物品訓練方式、教材及講師資格等予以檢查,以確認航空公司運務作業人員依據公司危險物品手冊之規範獲得適當訓練。 二、對乘客宣導相關危險物品資訊,含有鋰電池之行動電源及備用鋰電池禁止放置於託運行李中。 (一)為能加強向乘客宣導,民航局前亦製作鋰電池宣導海報,並發送民航業者、航空站及航警局,以利其向搭機乘客進行宣導,前開宣導海報並同時放置於民航局官網供民眾查閱及民航業者使用。另民航局於執行航空站檢查時,亦將航空站各處之電子顯示幕是否能隨機播放鋰電池及危險物品注意事項以及是否有禁止攜帶上機之危險物品展示櫃供旅客辨識列為檢查重點,並已於106年3月24日發送新聞稿強化對旅客攜帶鋰電池之認知。 (二)民航局將持續依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建議,賡續督導國籍航空公司加強鋰電池安全教育與宣導措施,督導航空公司確依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辦理,並於乘客前往櫃檯報到或託運行李時主動提供協助及判定,以避免危險物品誤帶上機,危及飛航安全。
飛安會意見:接受,建請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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