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8/07交航(一)字第10048100211號
一、手冊檢視與修訂: 民航局複查飛特立飛航組員值勤時間及休息時間定義及 管制作法如下: (一)飛特立已於102年12月20日將飛航組員之值勤時間及 休息時間控管與疲勞管理機制明訂於航務作業手冊 (FOM)。 (二)飛特立於FOM及CCOM(客服作業手冊)增加修訂 Duty Period、Rest Period定義,另於104年4月2日 FOM修訂飛航值勤(Flight Duty Period)及通勤 (Travelling time)等定義。 (三)飛特立另於104 年5月20日增修飛航組員休息期間 (CREW REST PERIOD)管制欄位,依組員任務需求, 增加「最早報到時間」,並將原人工統計時數方式改 為電腦軟體自動計算模式,以降低人為錯誤狀況, 同時將飛時總表之各項管制方式修訂至簽派作業手 冊,以利簽派人員管制作業。 二、教育訓練與作業管制: (一)針對FOM、CCOM休時作法修訂與飛航值勤(Flight Duty Period)及通勤(Travelling time)管制規範 與作業,於103年10月27日及103年11月24日召集飛 行組員及空服組員實施說明;對FOM飛航值勤 (Flight Duty Period)及通勤(Travelling time) 修訂內容另於104年3月20日發布通告向組員宣達。 (二)針對空勤組員休時管制,每月除預排組員班表及 飛時統計總表管制外,另提供「檢視卡」予飛行員 及空服員實施雙向確認。 (三)飛特立與飛行員、空服員簽訂工作契約時,即明確 訂定休時限度;另製作〝Flight Crew Office Duty Record〞紀錄表,以落實組員Duty time管制 作業。 (四)由簽派部專人管制於任務派遣前依班表、飛時總表 及〝Flight Crew Office Duty Record〞確認人員 休時狀況,並配合任務提示簽到再次確認人員休時 情形。 三、複查與紀錄: (一)複查: 1.飛特立103年12月8日針對相關缺失實施自我督察 狀況良好;民航局103年12月23~24日實施主基地 檢查,複查該項缺失均已改正。 2.民航局於103年5月5日要求飛航組員休時之控管 及疲勞管理辦法編入簽派手冊內;飛特立已依規 定修訂及管制。 (二)紀錄: 1.原FOM飛航組員之疲勞管理機制。 2.FOM、CCOM修訂。 3.訓練及宣達紀錄。 4.班表及飛時總表管制紀錄。 5.休時管制紀錄。 6.飛行員、空服員之工作契約及Duty time管制紀 錄。 7.任務派遣前確認人員休時狀況。 8.飛特立自我督察及民航局主基地檢查紀錄。 9.簽派作業手冊 TR04。
飛安會意見:建議列管。 俟提出疲勞管理機制具體作法,與實施成效後解除列管。
105/06/29交航(一)字第1058100092號
1.本議題辦理情況有關「針對FOM、CCOM休時作法修訂與 飛航值勤(Flight Duty Period)及通勤(Travelling time)管制規範與作業,於103年10月27日及103年11月 24日召集飛航組員及空服組員實施說明;對FOM飛航值 勤(Flight Duty Period)及通勤(Travelling time)修 訂內容另於104年3月20日發布通告向組員宣達。」 乙節: ASC意見1.附件7-5未能顯示訓練包含二、(一)之內容。 2.附件7-7未能證明各收件人均收到宣達。 【具體工作內容】 飛特立公司為加強組員印象,已於104.11.30日技術研討會中再次宣導,並製作飛航組員執勤限度(工時、飛時、休時)提示卡,交由組員收執,俾利為自我檢查。 2.本議題辦理情況有關「針對空勤組員休時管制,每月 除預排組員班表及飛時統計總表管制外,另提供「檢視 卡」予飛行員及空服員實施雙向確認。」乙節: ASC意見 附件7-10, 7-11未能證明各員均收訖「檢視卡」。 【具體工作內容】 經民航局POI查核相關課程內容及提示卡簽收紀錄屬實。 3.本議題辦理情況有關「由簽派部專人管制於任務派遣 前依班表、飛時總表及〝Flight Crew Office Duty Record〞確認人員休時狀況,並配合任務提示簽到再 次確認人員休時情形。」乙節: ASC意見附件7-14無協助簽派人員確認執勤人員休時狀況之功能。 【具體工作內容】 (1)飛特立公司由簽派部建立飛時總表,由專責人員記錄航 機實際開/關車、起/落時間及工時起算/終止時間,確 實登錄於組員飛時總表內。 (2)任務派遣前,依前次飛時總表確認飛航組員休時狀況, 填製Flight Release Message。 (3)將組員任務前休息時間、飛航時間及飛航執勤時間限 度等登載於表內,於任務提示時交由飛航組員複查確 認並由機長簽署。 (4)任務中仍由簽派部執行飛航監控,避免飛航時間及飛 航執勤時間超時,確保機組員之工、休時符合法規之 規定。
飛安會意見:建議解除列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