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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C-ASR-15-04-020


資料發布日期 107-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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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名稱 飛特立航空公司 Beechcraft Hawker 400XP 型機 國籍標誌及登記號碼 B-95995 誤降落於馬祖北竿機場
改善建議編號 ASC-ASR-15-04-020
受建議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改善建議狀態 結案
改善建議內容

檢視民航局航務檢查員工作負荷及現有人力之有效運用。

回覆往來紀錄

104/08/07交航(一)字第10048100211號

一、民航局於85年建立飛安監理制度時,我國航空產業遠不
    及現在之規模。近年來國內航空、國際及兩岸飛航航班
    大幅增加,新興商務航空及觀光休閒運動航空等蓬勃發
    展,在保障飛航安全前提下,原建置之組織人力規模已
    難滿足所應執行檢定給證、持續監理、檢查計畫及事件
    調查等查核所需作業能量。
二、國際間對航務、適航、客艙安全檢查員訂有嚴謹規範與
    限制,檢查員需具實際飛航或飛機修護經驗及檢定證,
    檢查員之派任需符合各類別要求之學歷、專業經歷及外
    語能力,不易自公務體系中覓得專業人員。故於99年至
    104年間,至少有10位檢查員,主動轉職薪資及福利較
    佳之航空公司,無法留住專業人力。
三、另自103年3月25日後,民航局3次檢討檢查員之工作負
    荷及調整任務派遣,期對檢查員人力能更有效運用。
四、目前民航局已爭取獲准增補5位檢查員之員額,並持續
     對外招募,於人力補足後應能更落實飛安之監理。
五、本項「航務檢查員工作負荷及現有人力之有效運用」
    刻正進行人力招募中,將持續列管,預計可於105年底
    前完成航務檢查員人力籌補。

飛安會意見:建議列管。
依預定完成期限列管

 

105/12/30交航(一)字第1058100296號

1.民航局於85年建立飛安監理制度時,我國航空產業遠不
  及現在之規模。近年來國內航空、國際及兩岸飛航航班
  大幅增加,新興商務航空及觀光休閒運動航空等蓬勃發
  展,在保障飛航安全前提下,原建置之組織人力規模已
  難滿足所應執行檢定給證、持續監理、檢查計畫及事件
  調查等查核所需作業能量。
2.國際間對航務、適航、客艙安全檢查員訂有嚴謹規範與
  限制,檢查員需具實際飛航或飛機修護經驗及檢定證,
  檢查員之派任需符合各類別要求之學歷、專業經歷及外
  語能力,不易自公務體系中覓得專業人員。故於99年至
  104年間,至少有10位檢查員,主動轉職薪資及福利較
  佳之航空公司,無法留住專業人力。
3.另自103年3月25日後,民航局3次檢討檢查員之工作負
  荷及調整任務派遣,期對檢查員人力能更有效運用。
4.本項「航務檢查員工作負荷及現有人力之有效運用」
  刻正進行人力招募中,將持續列管,將招募檢查員23
  位,截至105年年底將先籌補9位檢查員,其餘14位檢
  查員將於106年持續辦理招募工作,預計於106年年底前
  完成檢查員人力籌補工作。另一併修正本執行計畫預定
  完成期限為106年12月31日。

飛安會意見:建議持續列管。
俟完成後解除列管。

 

106/07/18交航(一)字第1068100170號

1.民航局於85年建立飛安監理制度時,我國航空產業遠不
  及現在之規模。近年來國內航空、國際及兩岸飛航航班
  大幅增加,新興商務航空及觀光休閒運動航空等蓬勃發
  展,在保障飛航安全前提下,原建置之組織人力規模已
  難滿足所應執行檢定給證、持續監理、檢查計畫及事件
  調查等查核所需作業能量。
2.國際間對航務、適航、客艙安全檢查員訂有嚴謹規範與
  限制,檢查員需具實際飛航或飛機修護經驗及檢定證,
  檢查員之派任需符合各類別要求之學歷、專業經歷及外
  語能力,不易自公務體系中覓得專業人員。故於99年至
  104年間,至少有10位檢查員,主動轉職薪資及福利較
  佳之航空公司,無法留住專業人力。
3.鑑於飛安監理檢查人力需求,民航局參考國際民航組織
  飛安監理檢查員配當建議,請增飛安檢查員,業於104
  年3月18日奉行政院核定新增航、機務檢查員合計23
  員。前揭新增員額截至106年6月30日止,已補實10
  員,另規劃106年9月下旬再度辦理招聘作業。
4.有關人力有效運用一節,民航局根據專業及監理需求
  考量,依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安全檢查及飛航
  測試執行要點」規範調派檢查員,並適時滾動檢討。
  查103年3月25日迄今,民航局依據監理任務需求,檢
  查員派遣已歷經18次調整。

飛安會意見:建議持續列管。
俟完成後解除列管。

 

107/01/18交航(一)字第1068100307號

1.民航局於85年建立飛安監理制度時,我國航空產業遠
  不及現在之規模。近年來國內航空、國際及兩岸飛航
  航班大幅增加,新興商務航空及觀光休閒運動航空等
  蓬勃發展,在保障飛航安全前提下,原建置之組織人
  力規模已難滿足所應執行檢定給證、持續監理、檢查
  計畫及事件調查等查核所需作業能量。
2.國際間對航務、適航、客艙安全檢查員訂有嚴謹規範
  與限制,檢查員需具實際飛航或飛機修護經驗及檢定
  證,檢查員之派任需符合各類別要求之學歷、專業經
  歷及外語能力,不易自公務體系中覓得專業人員。故
  於99年至104年間,至少有10位檢查員,主動轉職薪
  資及福利較佳之航空公司,無法留住專業人力。
3.鑑於飛安監理檢查人力需求,民航局參考國際民航組
  織飛安監理檢查員配當建議,請增飛安檢查員,業於
  104年3月18日奉行政院核定新增航、機務檢查員合計
  23員。前揭新增員額截至106年6月30日止,已補實
  10員;另刻再度辦理招聘作業,並於106年12月20日
  發布「儲備助理檢查員招聘簡章」,本次預計招聘
  10員。
4.有關人力有效運用一節,民航局根據專業及監理需求
  考量,依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安全檢查及飛航
  測試執行要點」規範調派檢查員,並適時滾動檢討。
  查103年3月25日迄今,民航局依據監理任務需求,
  檢查員派遣已歷經23次調整。

 

飛安會意見:建議持續列管。
俟完成後解除列管。

 

107/06/26交航(一)字第1078100108號

1.民航局於85年建立飛安監理制度時,我國航空產業遠不及
  現在之規模。近年來國內航空、國際及兩岸飛航航班大幅增
  加,新興商務航空及觀光休閒運動航空等蓬勃發展,在保障
  飛航安全前提下,原建置之組織人力規模已難滿足所應執行
  檢定給證、持續監理、檢查計畫及事件調查等查核所需作業
  能量。
2.國際間對航務、適航、客艙安全檢查員訂有嚴謹規範與限
  制,檢查員需具實際飛航或飛機修護經驗及檢定證,檢查員
  之派任需符合各類別要求之學歷、專業經歷及外語能力,不
  易自公務體系中覓得專業人員。故於99年至104年間,至少
  有10位檢查員,主動轉職薪資及福利較佳之航空公司,無法
  留住專業人力。
3.鑑於飛安監理檢查人力需求,民航局參考國際民航組織飛
  安監理檢查員配當建議,請增飛安檢查員,業於104年3月
  18日奉行政院核定新增航、機務檢查員合計23員。前揭新
  員額截至106年6月30日止,已補實10員;另刻再度辦理招
  聘作業,並於106年12月20日發布「儲備助理檢查員招聘簡
  章」,本次預計招聘10員。
4.有關人力有效運用一節,民航局根據專業及監理需求考
  量,依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安全檢查及飛航測試執
  行要點」規範調派檢查員,並適時滾動檢討。查103年3月
  25日迄今,民航局依據監理任務需求,檢查員派遣已歷經
  23次調整。

飛安會意見:建議持續列管

俟行政院核定新增航、機務檢查員23員補實後解除列管

 

108/01/03交航(一)字第1078100214號

1.民航局於85年建立飛安監理制度時,我國航空產業遠不及現在之規模。近年來國內航空、國際及兩岸飛航航班大幅增加,新興商務航空及觀光休閒運動航空等蓬勃發展,在保障飛航安全前提下,原建置之組織人力規模已難滿足所應執行檢定給證、持續監理、檢查計畫及事件調查等查核所需作業能量。

2.國際間對航務、適航、客艙安全檢查員訂有嚴謹規範與限制,檢查員需具實際飛航或飛機修護經驗及檢定證,檢查員之派任需符合各類別要求之學歷、專業經歷及外語能力,不易自公務體系中覓得專業人員。故於99年至104年間,至少有10位檢查員,主動轉職薪資及福利較佳之航空公司,無法留住專業人力。

3.鑑於飛安監理檢查人力需求,民航局參考國際民航組織飛安監理檢查員配當建議,請增飛安檢查員,業於104年3月18日奉行政院核定新增航、機務檢查員合計23員,截至107年12月1日止已補實19員。

4.有關人力有效運用一節,民航局根據專業及監理需求考量,依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安全檢查及飛航測試執行要點」規範調派檢查員,並適時滾動檢討。查103年3月25日迄今,民航局依據監理任務需求,檢查員派遣已歷經25次調整。

5.民航局歷年已衡酌檢查員工作負荷、業務之需及人力配置效益最大化,持續辦理檢查員招聘作業,並滾動調派檢查員,然檢查員或有因個人職涯規劃或屆齡等因素離職,23員補實時程尚難精確預估,爰陳請同意解除列管,民航局仍將戮力持續辦理檢查員招聘及滾動調派檢查員作業,以維飛安監理能量之穩定。

飛安會意見:建議持續列管。

 

108/06/25交航(一)字第1088100131號

1.民航局於85年建立飛安監理制度時,我國航空產業遠不及現在之規模。近年來國內航空、國際及兩岸飛航航班大幅增加,新興商務航空及觀光休閒運動航空等蓬勃發展,在保障飛航安全前提下,原建置之組織人力規模已難滿足所應執行檢定給證、持續監理、檢查計畫及事件調查等查核所需作業能量。

2.國際間對航務、適航、客艙安全檢查員訂有嚴謹規範與限制,檢查員需具實際飛航或飛機修護經驗及檢定證,檢查員之派任需符合各類別要求之學歷、專業經歷及外語能力,不易自公務體系中覓得專業人員。故於99年至104年間,至少有10位檢查員,主動轉職薪資及福利較佳之航空公司,無法留住專業人力。

3.鑑於飛安監理檢查人力需求,民航局參考國際民航組織飛安監理檢查員配當建議,請增飛安檢查員,業於104年3月18日奉行政院核定新增航、機務檢查員合計23員。

4.有關人力有效運用一節,民航局根據專業及監理需求考量,依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安全檢查及飛航測試執行要點」規範調派檢查員,並適時滾動檢討。查103年3月25日迄今,民航局依據監理任務需求,檢查員派遣已歷經28次調整。

5.民航局歷年已衡酌檢查員工作負荷、業務之需及人力配置效益最大化,持續辦理檢查員招聘作業,並滾動調派檢查員,然檢查員或有因個人職涯規劃或屆齡等因素離職,23員補實時程尚難精確預估,爰陳請同意解除列管,民航局仍將戮力持續辦理檢查員招聘及滾動調派檢查員作業,以維飛安監理能量之穩定。

飛安會意見:建議持續列管。

 

109/01/06交航(一)字第1088100255號

1.民航局於85年建立飛安監理制度時,我國航空產業遠不及現在之規模。近年來國內航空、國際及兩岸飛航航班大幅增加,新興商務航空及觀光休閒運動航空等蓬勃發展,在保障飛航安全前提下,原建置之組織人力規模已難滿足所應執行檢定給證、持續監理、檢查計畫及事件調查等查核所需作業能量。

2.國際間對航務、適航、客艙安全檢查員訂有嚴謹規範與限制,檢查員需具實際飛航或飛機修護經驗及檢定證,檢查員之派任需符合各類別要求之學歷、專業經歷及外語能力,不易自公務體系中覓得專業人員。故於99年至104年間,至少有10位檢查員,主動轉職薪資及福利較佳之航空公司,無法留住專業人力。

3.鑑於飛安監理檢查人力需求,民航局參考國際民航組織飛安監理檢查員配當建議,請增飛安檢查員,業於104年3月18日奉行政院核定新增航、機務檢查員合計23員。

4.有關人力有效運用一節,民航局根據專業及監理需求考量,依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安全檢查及飛航測試執行要點」規範調派檢查員,並適時滾動檢討。查103年3月25日迄今,民航局依據監理任務需求,檢查員派遣已歷經33次調整。

5.民航局歷年已衡酌檢查員工作負荷、業務之需及人力配置效益最大化,持續辦理檢查員招聘作業,並滾動調派檢查員,然檢查員或有因個人職涯規劃或屆齡等因素離職,23員補實時程尚難精確預估,爰陳請同意解除列管,民航局仍將戮力持續辦理檢查員招聘及滾動調派檢查員作業,以維飛安監理能量之穩定。

運安會意見:建議持續列管

 

109/06/15交航(一)字第1098100108號

1.民航局於85年建立飛安監理制度時,我國航空產業遠不及現在之規模。近年來國內航空、國際及兩岸飛航航班大幅增加,新興商務航空及觀光休閒運動航空等蓬勃發展,在保障飛航安全前提下,原建置之組織人力規模已難滿足所應執行檢定給證、持續監理、檢查計畫及事件調查等查核所需作業能量。

2.國際間對航務、適航、客艙安全檢查員訂有嚴謹規範與限制,檢查員需具實際飛航或飛機修護經驗及檢定證,檢查員之派任需符合各類別要求之學歷、專業經歷及外語能力,不易自公務體系中覓得專業人員。故於99年至104年間,至少有10位檢查員,主動轉職薪資及福利較佳之航空公司,無法留住專業人力。

3.鑑於飛安監理檢查人力需求,民航局參考國際民航組織飛安監理檢查員配當建議,請增飛安檢查員,業於104年3月18日奉行政院核定新增航、機務檢查員合計23員。

4.有關人力有效運用一節,民航局根據專業及監理需求考量,依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安全檢查及飛航測試執行要點」規範調派檢查員,並適時滾動檢討。查103年3月25日迄今,民航局依據監理任務需求,檢查員派遣已歷經33次調整。

5.民航局歷年已衡酌檢查員工作負荷、業務之需及人力配置效益最大化,持續辦理檢查員招聘作業,並滾動調派檢查員,然檢查員或有因個人職涯規劃或屆齡等因素離職,23員補實時程尚難精確預估,爰陳請同意解除列管,民航局仍將戮力持續辦理檢查員招聘及滾動調派檢查員作業,以維飛安監理能量之穩定。

 

運安會意見:建議解除列管

最後異動時間 109-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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