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C-ASR-15-04-020
事故名稱 | 飛特立航空公司 Beechcraft Hawker 400XP 型機 國籍標誌及登記號碼 B-95995 誤降落於馬祖北竿機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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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建議編號 | ASC-ASR-15-04-020 |
受建議單位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
飛安改善建議狀態 | 結案 |
改善建議內容 |
檢視民航局航務檢查員工作負荷及現有人力之有效運用。 |
回覆往來紀錄 |
104/08/07交航(一)字第10048100211號 一、民航局於85年建立飛安監理制度時,我國航空產業遠不 飛安會意見:建議列管。
105/12/30交航(一)字第1058100296號 1.民航局於85年建立飛安監理制度時,我國航空產業遠不 飛安會意見:建議持續列管。
106/07/18交航(一)字第1068100170號 1.民航局於85年建立飛安監理制度時,我國航空產業遠不 飛安會意見:建議持續列管。
107/01/18交航(一)字第1068100307號 1.民航局於85年建立飛安監理制度時,我國航空產業遠
飛安會意見:建議持續列管。
107/06/26交航(一)字第1078100108號 1.民航局於85年建立飛安監理制度時,我國航空產業遠不及 飛安會意見:建議持續列管 俟行政院核定新增航、機務檢查員23員補實後解除列管
108/01/03交航(一)字第1078100214號 1.民航局於85年建立飛安監理制度時,我國航空產業遠不及現在之規模。近年來國內航空、國際及兩岸飛航航班大幅增加,新興商務航空及觀光休閒運動航空等蓬勃發展,在保障飛航安全前提下,原建置之組織人力規模已難滿足所應執行檢定給證、持續監理、檢查計畫及事件調查等查核所需作業能量。 2.國際間對航務、適航、客艙安全檢查員訂有嚴謹規範與限制,檢查員需具實際飛航或飛機修護經驗及檢定證,檢查員之派任需符合各類別要求之學歷、專業經歷及外語能力,不易自公務體系中覓得專業人員。故於99年至104年間,至少有10位檢查員,主動轉職薪資及福利較佳之航空公司,無法留住專業人力。 3.鑑於飛安監理檢查人力需求,民航局參考國際民航組織飛安監理檢查員配當建議,請增飛安檢查員,業於104年3月18日奉行政院核定新增航、機務檢查員合計23員,截至107年12月1日止已補實19員。 4.有關人力有效運用一節,民航局根據專業及監理需求考量,依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安全檢查及飛航測試執行要點」規範調派檢查員,並適時滾動檢討。查103年3月25日迄今,民航局依據監理任務需求,檢查員派遣已歷經25次調整。 5.民航局歷年已衡酌檢查員工作負荷、業務之需及人力配置效益最大化,持續辦理檢查員招聘作業,並滾動調派檢查員,然檢查員或有因個人職涯規劃或屆齡等因素離職,23員補實時程尚難精確預估,爰陳請同意解除列管,民航局仍將戮力持續辦理檢查員招聘及滾動調派檢查員作業,以維飛安監理能量之穩定。 飛安會意見:建議持續列管。
108/06/25交航(一)字第1088100131號 1.民航局於85年建立飛安監理制度時,我國航空產業遠不及現在之規模。近年來國內航空、國際及兩岸飛航航班大幅增加,新興商務航空及觀光休閒運動航空等蓬勃發展,在保障飛航安全前提下,原建置之組織人力規模已難滿足所應執行檢定給證、持續監理、檢查計畫及事件調查等查核所需作業能量。 2.國際間對航務、適航、客艙安全檢查員訂有嚴謹規範與限制,檢查員需具實際飛航或飛機修護經驗及檢定證,檢查員之派任需符合各類別要求之學歷、專業經歷及外語能力,不易自公務體系中覓得專業人員。故於99年至104年間,至少有10位檢查員,主動轉職薪資及福利較佳之航空公司,無法留住專業人力。 3.鑑於飛安監理檢查人力需求,民航局參考國際民航組織飛安監理檢查員配當建議,請增飛安檢查員,業於104年3月18日奉行政院核定新增航、機務檢查員合計23員。 4.有關人力有效運用一節,民航局根據專業及監理需求考量,依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安全檢查及飛航測試執行要點」規範調派檢查員,並適時滾動檢討。查103年3月25日迄今,民航局依據監理任務需求,檢查員派遣已歷經28次調整。 5.民航局歷年已衡酌檢查員工作負荷、業務之需及人力配置效益最大化,持續辦理檢查員招聘作業,並滾動調派檢查員,然檢查員或有因個人職涯規劃或屆齡等因素離職,23員補實時程尚難精確預估,爰陳請同意解除列管,民航局仍將戮力持續辦理檢查員招聘及滾動調派檢查員作業,以維飛安監理能量之穩定。 飛安會意見:建議持續列管。
109/01/06交航(一)字第1088100255號 1.民航局於85年建立飛安監理制度時,我國航空產業遠不及現在之規模。近年來國內航空、國際及兩岸飛航航班大幅增加,新興商務航空及觀光休閒運動航空等蓬勃發展,在保障飛航安全前提下,原建置之組織人力規模已難滿足所應執行檢定給證、持續監理、檢查計畫及事件調查等查核所需作業能量。 2.國際間對航務、適航、客艙安全檢查員訂有嚴謹規範與限制,檢查員需具實際飛航或飛機修護經驗及檢定證,檢查員之派任需符合各類別要求之學歷、專業經歷及外語能力,不易自公務體系中覓得專業人員。故於99年至104年間,至少有10位檢查員,主動轉職薪資及福利較佳之航空公司,無法留住專業人力。 3.鑑於飛安監理檢查人力需求,民航局參考國際民航組織飛安監理檢查員配當建議,請增飛安檢查員,業於104年3月18日奉行政院核定新增航、機務檢查員合計23員。 4.有關人力有效運用一節,民航局根據專業及監理需求考量,依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安全檢查及飛航測試執行要點」規範調派檢查員,並適時滾動檢討。查103年3月25日迄今,民航局依據監理任務需求,檢查員派遣已歷經33次調整。 5.民航局歷年已衡酌檢查員工作負荷、業務之需及人力配置效益最大化,持續辦理檢查員招聘作業,並滾動調派檢查員,然檢查員或有因個人職涯規劃或屆齡等因素離職,23員補實時程尚難精確預估,爰陳請同意解除列管,民航局仍將戮力持續辦理檢查員招聘及滾動調派檢查員作業,以維飛安監理能量之穩定。 運安會意見:建議持續列管
109/06/15交航(一)字第1098100108號 1.民航局於85年建立飛安監理制度時,我國航空產業遠不及現在之規模。近年來國內航空、國際及兩岸飛航航班大幅增加,新興商務航空及觀光休閒運動航空等蓬勃發展,在保障飛航安全前提下,原建置之組織人力規模已難滿足所應執行檢定給證、持續監理、檢查計畫及事件調查等查核所需作業能量。 2.國際間對航務、適航、客艙安全檢查員訂有嚴謹規範與限制,檢查員需具實際飛航或飛機修護經驗及檢定證,檢查員之派任需符合各類別要求之學歷、專業經歷及外語能力,不易自公務體系中覓得專業人員。故於99年至104年間,至少有10位檢查員,主動轉職薪資及福利較佳之航空公司,無法留住專業人力。 3.鑑於飛安監理檢查人力需求,民航局參考國際民航組織飛安監理檢查員配當建議,請增飛安檢查員,業於104年3月18日奉行政院核定新增航、機務檢查員合計23員。 4.有關人力有效運用一節,民航局根據專業及監理需求考量,依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安全檢查及飛航測試執行要點」規範調派檢查員,並適時滾動檢討。查103年3月25日迄今,民航局依據監理任務需求,檢查員派遣已歷經33次調整。 5.民航局歷年已衡酌檢查員工作負荷、業務之需及人力配置效益最大化,持續辦理檢查員招聘作業,並滾動調派檢查員,然檢查員或有因個人職涯規劃或屆齡等因素離職,23員補實時程尚難精確預估,爰陳請同意解除列管,民航局仍將戮力持續辦理檢查員招聘及滾動調派檢查員作業,以維飛安監理能量之穩定。
運安會意見:建議解除列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