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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C-ASR-18-09-001


資料發布日期 108-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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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名稱 0106 自製超輕型載具飛航事故
改善建議編號 ASC-ASR-18-09-001
受建議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改善建議狀態 結案
改善建議內容

持續加強取締非法超輕型載具活動及輔導合法化之業務;宣導自製超輕型載具取得檢驗合格證之相關程序與規定,並對有意申請之個人或製造廠予以輔導。

 

 

回覆往來紀錄

108/02/01交航(一)字第1088100028號

一、民航局於107年執行取締全省非法超輕型載具活動及輔導合法化之查核計45次(花蓮地區計9次),其中成案調查計4件,執行裁罰計2件,後續仍將函請地方政府管制並協助取締非法活動之場地。

二、民航局已於107年度超輕型載具測驗人員及檢驗人員講習期間,宣導自製超輕型載具取得檢驗合格證之相關程序與規定,並對有意申請之個人或製造廠予以輔導。

三、花蓮縣航空協會已利用理監事會議及會員大會期間宣導並約束所屬會員從事合法超輕型載具飛航活動,以確保飛航安全。

 

飛安會意見:建請列管

理由如下:

107年7月8日於花蓮縣日光飛行起降場發生雲雀Skylark IIS超輕型載具飛航事故,該起降場非屬合法場地,顯見非法超輕型載具活動依然存在,建請持續列管。

 

108/06/25交航(一)字第1088100131號

1.民航局於108年度內,已執行取締全省非法超輕型載具活動及輔導合法化之查核計59次。對「0106社團法人花蓮縣航空協會會員操作自製超輕型載具,迫降於臺東縣成功鎮石雨傘附近沙灘」案,民航局已依法裁處超輕型載具操作人新臺幣12萬元罰鍰、超輕型載具所有人新臺幣6萬元罰鍰之處分。其他案件配合飛安會完成調查報告後,另案執行違規事件調查及強制行程序。

2.民航局已持續加強對超輕型載具測驗人員及檢驗人員之飛安教育講習,並宣導自製超輕型載具取得檢驗合格證之相關程序與規定,以利有意申請之個人或製造廠申請檢驗。

3.民航局為增進動力飛行傘活動安全,專案委託金石翻譯有限公司執行美國FAA動力飛行傘活動指導手冊「Powered Parachute Flying Handbook」英文翻譯工作,並於中華民國動力飛行傘訓練協會合辦講習活動時,指派專人授課,以學習先進國家之經驗,並增進動力飛行傘活動專業能力。

飛安會意見:建請列管

理由如下:

  1. 107年7月8日於花蓮縣日光飛行起降場發生雲雀Skylark IIS超輕型載具飛航事故,該起降場非屬合法場地。
  2. 108年1月27日一架動力飛行傘自屏東縣賽嘉飛行場起飛,該載具約於0830時墜落於賽嘉飛行降落場西側口社溪河床上,人員重傷,載具損毀,該起降場非屬動力飛行傘合法場地。
  3. 顯見非法超輕型載具活動依然存在,建請持續列管。

 

109/01/06交航(一)字第1088100255號

1.民航局於108年度內,已執行取締全省非法超輕型載具活動及輔導合法化之查核計126次。對「107年7月8日雲雀Skylark IIS超輕型載具違規飛航事件」案,民航局依法裁處超輕型載具操作人新臺幣18萬元罰鍰。其他案件配合飛安會完成調查報告後,另案執行違規事件調查及強制行程序。

2.民航局已持續加強對超輕型載具教練、測驗人員及檢驗人員之飛安教育,分別於108年11月10日、24日、12月1日於高雄及民航局辦理3場超輕型載具技術研討及飛安講習,加強宣導自製超輕型載具取得檢驗合格證之相關程序與規定,以利有意申請之個人或製造廠申請檢驗。

3.民航局為增進動力飛行傘活動安全,專案委託金石翻譯有限公司執行美國FAA動力飛行傘活動指導手冊「Powered Parachute Flying Handbook」英文翻譯工作,並於中華民國動力飛行傘訓練協會合辦講習活動時,指派專人授課,以學習先進國家之經驗,並增進動力飛行傘活動專業能力。

4.為加強取締非法超輕型載具活動,民航局與臺中市政府、雲林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屏東縣警察局共同合作,除召開取締協調會議外,並與地方政府合作,針對特定地區(如臺中市烏日區、屏東縣河濱公園)加強查核,以確保飛航安全。

 

運安會意見:建議持續列管

 

109/06/15交航(一)字第1098100108號

  1. 民航局已持續加強對超輕型載具教練、測驗人員及檢驗人員之飛安教育,分別於108年11月10日、24日、12月1日於高雄及民航局辦理3場超輕型載具技術研討及飛安講習,加強宣導自製超輕型載具取得檢驗合格證之相關程序與規定,以利有意申請之個人或製造廠申請檢驗,109年飛安講習預劃於109年10月及11月辦理。
  2. 民航局劃定22處公告空域(其中10處空域已由活動團體提出並經民航局核定使用),已審查合格5處合法活動場地、輔導8個團體可合法從事活動,已核發載具檢驗合格證(行照)62張,載具操作證(駕照)學習證64張/普通證84張/教練證75張/測驗工作證(考試官)6張(共229張)。
  3. 自93年至109年經民航局取締及行政裁罰共計35案41人次,分別處以6至30萬元罰款,合計罰款568萬。另有1人次(彰化動力傘林志玲案)違反民用航空法,經民航局移送地檢署偵辦中,民航局將針對影響大眾及飛行安全之活動場優先派員執行現場查核與協調取締。
  4. 為加強取締非法超輕型載具活動,民航局與臺中市政府、雲林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屏東縣警察局共同合作,除召開取締協調會議外,並與地方政府合作,針對特定地區(如臺中市烏日區、屏東縣河濱公園)加強查核,以確保飛航安全。
  5. 臺東縣警察局大武分局109年2月18日以武警交字第1090001798號通報函,通報民航局在109年2月7日15時許,民眾舉報臺東縣大武鄉台9線422公里處北上側海灘,有2具動力飛行傘具實施活動。臺東縣警察局大武分局大武派出所即派員至現場取締,並完成調查及超輕型載具違法飛航筆錄後,移送民航局依法裁罰,應為現階段最能加強取締成效,並有效扼止超輕型載具違法飛航之具體作為。
  6. 自108年1日27日迄今,超輕型載具已無飛航傷亡事件,民航局與地方縣市政府、警政單位合作取締已見具體成效,爰建議解除管制。

 

運安會意見:建議解除列管

取締非法超輕型載具活動及輔導合法化之業務屬持續輔導、宣導及取締之例行性工作,爰建議解除列管。

 

最後異動時間 109-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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