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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SB-ASR-23-09-002


資料發布日期 112-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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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名稱 AL2816超輕型載具飛航事故
改善建議編號 TTSB-ASR-23-09-002
受建議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改善建議狀態 結案
改善建議內容

要求中華航協及其他活動團體,宣導並要求所屬會員依據所操作之載具性能 及飛行空域環境,於核定空域內適當的高度進行操作,以維飛航安全。

回覆往來紀錄

112/12/18交航(一)字第1128130122號函提送改善建議分項執行計畫

局係依據民用航空法、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等規定,以依法查核、行政督導及講習教育並重方式執行,另輔以指派專責檢查員,對各協會相關超輕型載具航、機務等安全事項,實施各項監理、查核作業,具體工作內容分述如下:
一、有關超輕型載具飛航安全宣導及法規遵守要求 方面旨述飛航事故發生後,本局即依據初步 事證,於112年7月25日以標準四字第1125011828號函,要求各協會確實轉知所屬會員應嚴格遵守各項法規,從事安全飛航作業,並應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 近期超輕型載具飛航事故,大多與操作人操作誤失或違規飛航相關,請確依本局核定活動指導手冊進行飛航活動,各協會管理人員應加強安全管理作業,並不得有違規飛航行為。
(二) 各協會應宣導所屬會員、超輕型載具所有人、超輕型載具操作人,依法應負超輕型載具飛航安全之責,對超輕型載具為妥善之維護,並從事安全飛航作業。
(三) 各協會應督導會員落實各項紀錄填寫,所有飛航活動均應落實記錄,並應依規定辦理相關保險,以符合法規要求,確保飛航安全。
(四) 本局檢查人員於執行定期 /不定期現場查核時,將針對飛航活動安全管理、法規遵守情形及紀錄加強檢查。
二、 本局於109年12月30日以標準四字第 1095034951號函要求各協會轉知所屬會員確遵本局民用航空法相關超輕型載具飛航及各項安全規定,確保飛航安全並 應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 民用航空法相關法規及安全規定,本局均於歷年講習活動中加強宣導及複習,並要求各協會應確實督導及要求所屬會員,應依各協會活動指導手冊規定執行。
(二) 元旦及新春假期期間, 本局將另行派遣航空安全檢查員,無預警檢查相關作業,請確遵規定辦理。
三、 飛安講習及教育宣導方面:
(一) 本局自97年起,每年均對各協會及所屬會員,辦理2-3次講習活動,除聘請相關學者、專家授課外,並對完訓人員核發講習證明,另於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教練操作證持有人於教練操作證有效期間內,應參加超輕型載具測驗人員學科講習訓練並取得證明文件始得 換發教練操作證 。
(二) 111年度超輕型載具飛安講習訓練課程內容計有:可操控撞地 (CFIT)及空間迷向成因及防範、目視飛航規則及航管術語介紹、2022屏東航空嘉年華活動經驗檢討說明、飛航天氣觀測介紹、法規重點複習及修正草案討論、超輕型載具活動安全與案例宣導、綜合問題答復及討論、超輕型載具初始檢驗審查實務、超輕型載具後續換證查實務等課目, 3梯次合計參加 199人次。
(三) 112年度超輕型載具飛安講習訓練課程內容計有:飛航計畫與任務準備介紹、2023屏東 3D鐵人體驗嘉年華活動經驗說明、測驗人員考驗問題與實務-1/2、超輕型載具空域法規與申請流程說明、超輕型載具場地法規與申請流程說明、近期超輕型載具活動安全與案例宣導、綜合問題答復及討論、超輕型載具檢驗委託作法說明、超輕型載具初始檢驗審查實務、超輕型載具後續換證審查實務 等課目, 3梯次合計參加138人次。

運安會意見: 建議補充資料。

1. 「補充資料分項執行計畫名稱」:名稱宜簡潔明瞭、相應改善建議並契合具體工作內容。
2. 「具體工作內容」:請精簡事故發生前之工作內容,詳述事故發生後之相關改善作業。

 

113/2/17交航(一)字第1138100052號函

一、本部民航局針對超輕型載具之管理係依民用航空法、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等規定辦理,並依法實施各項查核作業;對於提昇飛安作法方面,除行政督導外,並輔以舉辦講習方式,持續對各協會宣導超輕型載具之航、機務安全事項,說明如下:
(一)本部民航局每年舉辦2次測驗工作及教練人員之訓練與講習,並請各協會負責人參與,同時亦開放經協會推薦之普通操作證會員或一般民眾參加講習。
(二) 講習之主要內容為民用航空法及相關法規、超輕型載具操作性能、活動安全及案例分析、超輕型載具檢驗實務、空域環境及航管等相關規範,以強化國內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之測驗工作及教練人員對超輕法規、技術考驗程序及飛行實務之本職學能。
二、本部民航局於本事故事件發生後,所進行之飛安宣導與講習教育如下:
(一)於111年11月12日、27日所辦理2場次講習中,針對110年1月7日凱翔航空運動促進協會所屬AJ2199之飛航事故進行研討及飛安宣導。
(二)運安會於112年6月9日發布「AL2816超輕型載具飛航事故調查報告草案」初步事證後,於112年7月15日、11月25日所舉辦之2場超輕活動講習中,研討並宣導前述案件及112年3月16日順風飛行協會所屬SF2555事故及法規要求。
(三)本部民航局於112年7月25日以標準四字第1125011828號函,要求各協會確實轉知所屬會員,依據所操作載具性能及飛行空域環境,於核定空域內適當高度進行操作以維飛航安全,謹摘述函示內容如下:
1.近期超輕型載具飛航事故,大多與操作人操作誤失或違規飛航相關,請確依民航局核定活動指導手冊進行飛航活動,各協會管理人員應加強安全管理作業,並不得有違規飛航行為。
2.各協會應宣導所屬會員、超輕型載具所有人、超輕型載具操作人,依法應負超輕型載具飛航安全之責,對超輕型載具為妥善之維護,並從事安全飛航作業。
3.各協會應督導會員落實各項紀錄填寫,所有飛航活動均應落實記錄,並應依規定辦理相關保險,以符合法規要求確保飛航安全。
4.民航局檢查人員於執行定期/不定期現場查核時,將針對飛航活動安全管理、法規遵守情形及紀錄加強檢查。
(四)本部民航局於112年10月3日運用召開「民航低空飛航活動研討會」之時機,由中部、南部、東部各協會推派代表,說明各協會活動現況及飛安管理加強作為,藉由經驗分享方式,共同促進超輕型載具飛航安全。

 

運安會意見: 解除列管。

民航局於收到調查報告草案後,即進行飛安宣導及法規教育訓練,已完成具體工作內容。

最後異動時間 113-03-14
點閱次數 32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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