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1/18交路(一)字第1130028578號
一、臺鐵局已於108年增訂「機車、車輛異常影響程度分級表」,且分為列車「出庫」及「運行中」兩類,作為司機員及檢修人員最低設備清單,未來將研議針對各車型訂定最低設備清單。
二、臺鐵局將盤點行車危險因子(包含天候、路線情形、號誌條件、行車設備狀態等),並依據不同行車條件將注意運轉明確定義並分級(例:①限速60注意運轉、②限速30注意運轉、③不限時速注意運轉),訂定相對應之注意運轉限速納入行車特定事項規定。
三、臺鐵局司機員指認呼喚應答項目皆已明訂於行車特定事項第160條,其中包含對號誌機顯示條件、臨時限速、停靠站、列車通過或抵達各站時間、行車相關號訊及標誌等。另限速標指認呼喚有關司機員呼喚應答號誌與速限標誌項目,待運安會與鐵道局進行臺北-宜蘭行車狀況現勘及量化評估後再會同研議修正。
四、各車型「出庫檢查標準作業程序」已於108年1月18日修訂並列入臺鐵局運轉規章中。
五、臺鐵局將於110年1月底前先行增訂列車故障通報項目SOP,其中包含故障代碼、故障名稱、故障時間、故障地點,故障編組及車廂等,並持續檢討精進,使通報內容更為明確。
六、ATP速限修訂改善具體實施計畫,臺鐵局刻正研議中。
運安會意見:請補充資料。
2-1 “明訂各車型最低設備清單”:
建請列管
2-2 “注意運轉定義”:
請補充資料:
司機員應注意事項、如何在注意運轉時減少外界對司機員干擾的具體規定。
2-3 “強化標準呼喚應答項目”:
不接受,建請重提
-經臺北-宜蘭駕駛室現勘,評估將限速標誌納入指認呼喚項目無嚴重影響司機員正常列車操作。
-道旁號誌及標誌同為臺鐵列車運轉主要依據,應將限速標誌列入規章中應指認呼喚的項目。
2-4 “各車型出車檢查程序”:
建請結案
2-5 “故障通報項目之規定”:
請補充資料:附件2-3和本項第五點所列的故障通報項目不一致的原因。
2-6 “修正車載列車自動防護系統速限定”:
建請列管
110/2/20運安字第1100000470號 函臺鐵局改善建議分項計畫執行情形審視意見,請臺鐵局再行補充資料。
110/4/7運安字第1100001251號函洽請臺鐵局於4月30日前回惠復。
110/4/29交路(一)字第1107900136號
一、臺鐵局已於108年增訂「機車、車輛異常影響程度分級表」,且分為列車「出庫」及「運行中」兩類,作為司機員及檢修人員最低設備清單,未來將研議針對各車型訂定最低設備清單。
二、ATP使用及管理要點第二項第三款第14目「列車運轉中如遇變化而切換運轉模式時,司機員應通報行車調度員(或值班站長),並注意運轉。」臺鐵局將於110年6月前修訂前述管理要點,將ATP於非完全監控模式下司機員所應注意事項明列,並限制通聯方式,減少外界干擾。
三、臺鐵局預計盤點曲率半徑小、速限低之彎道路段,並考量列車進彎前之實際速度落差,試辦於彎道前適當(施軔)地點,設置彎道速限預告標供司機員指認呼喚,提醒司機員執行列車降速動作。
四、各車型「出庫檢查標準作業程序」已於108年1月18日修訂並列入臺鐵局運轉規章中。
五、臺鐵局將於110年1月底前先行增訂列車故障通報項目SOP,其中包含故障代碼、故障名稱、故障時間、故障地點,故障編組及車廂等,並持續檢討精進,使通報內容更為明確。加列「故障現象-含鈴聲、故障指示燈」。
六、ATP速限修訂改善具體實施計畫,臺鐵局刻正研議中。
運安會意見:列管。
1.”明訂各車型最低設備清單”
待臺鐵局完成各車型最低設備清單,始評估是否解除列管。
2.”注意運轉定義”
待臺鐵局完成該管理要點修訂,始評估是否解除列管。
3.”強化標準呼喚應答項目”
待臺鐵局於完成標準指認呼喚項目之強化,始評估是否解除列管。
“故障通報項目之規定”
4.”故障通報項目之規定”
本次辦理情形和前次所列的故障通報項目仍不一致。待臺鐵局完成故障通報項目之規定,始評估是否解除列管。
5.”修正車載列車自動防護系統速限規定”
待臺鐵局提出ATP速限修訂改善具實施計畫,始評估是否解除列管。
1.臺鐵局於111/1/12以鐵安預字第1100046407號函,提報110年12月底分項執行計畫列管項目半年執行情形。
2.本會於111/1/26邀集行政院(列席)、交通部、交通部鐵道局及臺鐵局,召開1021臺鐵第6432次車新馬站重大鐵道事故分項執行計畫討論會,協調研議改善建議分項執行計畫辦理方向與進度,會議結論要求臺鐵局重提18項分項執行計畫。111/2/14以運鐵字第1110000423號函寄送會議討論紀錄。
111/3/31鐵安預字第1110010872號
1.臺鐵局已於108年增訂「機車、車輛異常影響程度分級表」,且分為列車「出庫」及「運行中」兩類,作為司機員及檢修人員最低設備清單,未來將研議針對各車型訂定最低設備清單。 已訂定「機車、車輛異常影響程度分級表」,並於110年12月20日初步完成各車型異常影響程度分級處理表,持續修正檢討。新購車輛EMU900、3000型刻正陸續研討制定。 2.ATP使用及管理要點第二項第三款第14目「列車運轉中如遇變化而切換運轉模式時,司機員應通報行車調度員(或值班站長),並注意運轉。」臺鐵局將於110年6月前修訂前述管理要點,將ATP於非完全監控模式下司機員所應注意事項明列,並限制通聯方式,減少外界干擾。 已於110年10月26日訂定「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列車自動防護(ATP)及限速備援系統使用要點」,其中規定遇ATP故障限速每小時60公里運轉時,司機員應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1)號誌顯示條件。 (2)列車運行速度。 (3)路線狀況。 (4)停靠站。 (5)確實執行指認呼喚與站車呼喚。 補充: 限速備援系統主要功能為輔助司機員當ATP故障隔離時,遵守限速60km/h限速,因此當限速備援與ATP同時故障時,仍依ATP故障時處置方式辦理。 其他規章如行車實施要點及行車特定事項等「注意運轉」一詞之處理方式,配合111年1月3日鐵路行車規則修正,本局刻正辦理規章修訂事宜。 新版要點第十六條改停車「使用」行車調度無線電之評估結果實施結果,待111年4月配合限速備援系統啟用後提報。 3.臺鐵局預計盤點曲率半徑小、速限低之彎道路段,並考量列車進彎前之實際速度落差,試辦於彎道前適當(施軔)地點,設置彎道速限預告標供司機員指認呼喚,提醒司機員執行列車降速動作。 關於標準指認呼喚項目之強化具體作法,擬修訂行車特定事項160條呼喚應答方式,新增司機員於非ATP區間及ATP區間遇60km/h以下之限速標,應呼喚之。 4.各車型「出庫檢查標準作業程序」已於108年1月18日修訂並列入臺鐵局運轉規章中。 5.臺鐵局將於110年1月底前先行增訂列車故障通報項目SOP,其中包含故障代碼、故障名稱、故障時間、故障地點,故障編組及車廂等,並持續檢討精進,使通報內容更為明確。加列「故障現象-含鈴聲、故障指示燈」。 已於110年9月6日發函各段「動力車乘務員運轉標準作業程序」,其中規定動力車故障應提供資訊為車號、時間、地點、故障名稱、故障代碼、故障現象-含鈴聲、故障指示燈,已與所列故障通報項目一致。「動力車乘務員運轉標準作業程序」已將通報對象統一為調度員,並於111年2月11日發文通告各段,查核紀錄將於6個月後提供。 6.ATP速限修訂改善具體實施計畫,臺鐵局刻正研議中。 普悠瑪號彎道限速降低10km/h係依據行車電報111號,為暫行措施。ATP配合修訂限速因涉經費問題,仍待決策中。
運安會意見:持續列管。
1.明訂各車型最低設備清單 待臺鐵局提供EMU900及EMU3000最低設備清單,並同所有車型最低設備清單均納入相關規章中,始評估是否解除列管。 2.注意運轉定義 新版「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列車自動防護(ATP)及限速備援系統使用要點」第十六條中規定,遇ATP故障限速每小時六十公里運轉時,司機員應特別注意之事項。待臺鐵局提供: -將ATP及限速備援系統同時故障時之作法納入之新版規章 -其他規章如「行車實施要點」、「行車特定事項」及「動力車乘務員標準作業程序」等「注意運轉」一詞之處理結果 -新版要點第十六條改停車「使用」行車調度無線電之評估結果 -新版規章及要點之宣導及訓練紀錄 -6個月查核紀錄 始評估是否解除列管。 3.強化標準呼喚應答項目 即使ATP正常運作時,號誌機和速限標誌都是列車運轉的重要依據,司機員應對號誌機和速限標誌執行指認呼喚,不可偏廢。待臺鐵局提供: -標準指認呼喚項目強化之具體作法 -宣導及訓練紀錄 -6個月查核紀錄 始評估是否解除列管。 4.各車型「出庫檢查標準作業程序」 已完成。 5.故障通報項目之規定 經查「動力車乘務員運轉標準作業程序」(附件002-2)流程圖和規章中的通報對象仍為調度員、車站及站長並未統一。待臺鐵局: -確認或修訂流程圖和規章中的通報對象 -提供宣導及訓練紀錄 -提供6個月查核紀錄 始評估是否解除列管。 6.修正車載列車自動防護系統速限規定 請臺鐵局提供: -修正車載列車自動防護系統速限設定之具體實施計畫研議結果 -依具體實施計畫修訂速限及驗收之結果 -宣導紀錄 始評估是否解除列管。
111/7/20鐵安預字第1110025169號
1.臺鐵局已於108年增訂「機車、車輛異常影響程度分級表」,且分為列車「出庫」及「運行中」兩類,作為司機員及檢修人員最低設備清單,未來將研議針對各車型訂定最低設備清單。 已訂定「機車、車輛異常影響程度分級表」,並於110年12月20日初步完成各車型異常影響程度分級處理表,持續修正檢討。新購車輛EMU900、3000型刻正陸續研討制定。 新車型EMU900及3000型最低設備清單已函請立約商研訂供本局參考制訂草案。 2.ATP使用及管理要點第二項第三款第14目「列車運轉中如遇變化而切換運轉模式時,司機員應通報行車調度員(或值班站長),並注意運轉。」臺鐵局將於110年6月前修訂前述管理要點,將ATP於非完全監控模式下司機員所應注意事項明列,並限制通聯方式,減少外界干擾。 已於110年10月26日訂定「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列車自動防護(ATP)及限速備援系統使用要點」,其中規定遇ATP故障限速每小時60公里運轉時,司機員應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1)號誌顯示條件。 (2)列車運行速度。 (3)路線狀況。 (4)停靠站。 (5)確實執行指認呼喚與站車呼喚。 補充: 限速備援系統主要功能為輔助司機員當ATP故障隔離時,遵守限速60km/h限速,因此當限速備援與ATP同時故障時,仍依ATP故障時處置方式辦理。 其他規章如行車實施要點及行車特定事項等「注意運轉」一詞之處理方式,配合111年1月3日鐵路行車規則修正,本局刻正辦理規章修訂事宜。 新版要點第十六條改停車「使用」行車調度無線電之評估結果實施結果,待111年6月配合限速備援系統啟用後提報。 有關「注意運轉」一詞處理一案,納入臺鐵局規章程序小組討論議題,依程序辦理規章修訂事宜。經檢視「行車實施要點」第279條、第341條、第348條、第349條等皆有提及「注意運轉」一詞,刻正辦理修正事宜。 3.臺鐵局預計盤點曲率半徑小、速限低之彎道路段,並考量列車進彎前之實際速度落差,試辦於彎道前適當(施軔)地點,設置彎道速限預告標供司機員指認呼喚,提醒司機員執行列車降速動作。 關於標準指認呼喚項目之強化具體作法,擬修訂行車特定事項160條呼喚應答方式,新增司機員於非ATP區間及ATP區間遇60km/h以下之限速標,應呼喚之。 本項經臺鐵局內部專業評估並召集機班代表與會,認為將限速標納入呼喚應答項目實屬不宜,並已下列時間向鐵道局、交通部及運安會表達。 (1)110年1月28日辦理運安會及鐵道局視察臺鐵局列車駕駛指認呼喚應答。 (2)110年3月31日全國火車駕駛產業工會發函至運安會交換意見。 (3)110年7月9日臺鐵局邀集駕駛產業工會研商本案。 (4)110年8月12日本局邀請運安會、交通部、鐵道局及駕駛產業工會進行意見交流。 不宜執行之原因有: (1)查臺鐵局之彎道限速標系設於彎道前160公尺處所,依列車性能於到達該地點前已完成減速。 (2)彎道限速為列車限速條件其中之一,且並非最低限速條件,因此呼喚限速標將造成與其他限速條件產生競合關係,造成列車駕駛混淆,延長反應時間,嚴重危及行車安全。(例如:當閉塞號誌機顯示注意且行經彎道限速85km/h地點時,司機員正執行降速至60km/h以下之動作,卻要呼喊限速85km/h。亦或者貨物列車限速60km/h,遇上85km/h限速標等。 (3)如遇到ATP故障時,所有列車均限速60km/h,呼喚彎道限速並無意義。 4.各車型「出庫檢查標準作業程序」已於108年1月18日修訂並列入臺鐵局運轉規章中。 5.臺鐵局將於110年1月底前先行增訂列車故障通報項目SOP,其中包含故障代碼、故障名稱、故障時間、故障地點,故障編組及車廂等,並持續檢討精進,使通報內容更為明確。加列「故障現象-含鈴聲、故障指示燈」。 已於110年9月6日發函各段「動力車乘務員運轉標準作業程序」,其中規定動力車故障應提供資訊為車號、時間、地點、故障名稱、故障代碼、故障現象-含鈴聲、故障指示燈,已與所列故障通報項目一致。「動力車乘務員運轉標準作業程序」已將通報對象統一為調度員,並於111年2月11日發文通告各段,查核紀錄將於6個月後提供。 6.ATP速限修訂改善具體實施計畫,臺鐵局刻正研議中。 普悠瑪號彎道限速降低10km/h係依據106年2月11日第111號行車電報,為暫行措施。ATP配合修訂限速因涉經費問題,仍待決策中。 考量現行TEMU2000型列車ATP彎道速限設定仍為安全值,臺鐵局將於EMU3000型列車上線時通盤考量規劃TEMU1000、2000及EMU3000型列車ATP速限設定,以期該各型列車速限皆能統一。
運安會意見:建議持續列管。
1. 明訂各車型最低設備清單 請臺鐵局 - 提供EMU900及EMU3000最低設備清單,並同所有車型最低設備清單均納入規章中 始評估是否解除列管。
2. ”注意運轉定義” 請臺鐵局 - 完成所有規章中「注意運轉」一詞之處理,並提供修訂對照表 - 「列車自動防護系統(ATP)及限速備援系統使用要點」第十六條改停車「使用」行車調度無線電之評估結果 - 新版規章及要點之宣導及訓練紀錄 - 各機務段6個月查核紀錄 始評估是否解除列管。
3. ”強化標準呼喚應答項目” 現行正線上會有慢行號誌機與閉塞號誌機或進站號誌機並存的狀況。 請臺鐵局提供 - 如遇慢行號誌機與閉塞號誌機或進站號誌機顯示不一致時,不會造成列車駕駛混淆之原因。 - 新修訂之行車特定事項160條 始評估是否解除列管。
4. 各車型「出庫檢查標準作業程序」 -- 已完成 5. ”故障通報項目之規定” 請臺鐵局提供 - 最新版「動力車乘務員運轉標準作業程序」 - 宣導及訓練紀錄 - 1年查核紀錄 始評估是否解除列管。
6. ”修正車載列車自動防護系統速限規定” 請臺鐵局提供 - 修正車載列車自動防護系統速限設定之具體實施計畫研議結果 - 依具體實施計畫修訂速限及驗收之結果 - 宣導紀錄 始評估是否解除列管。
112/1/12鐵安預字第1120001293號
1.臺鐵局已於108年增訂「機車、車輛異常影響程度分級表」,且分為列車「出庫」及「運行中」兩類,作為司機員及檢修人員最低設備清單,未來將研議針對各車型訂定最低設備清單。 已訂定「機車、車輛異常影響程度分級表」,並於110年12月20日初步完成各車型異常影響程度分級處理表,持續修正檢討。新購車輛EMU900、3000型刻正陸續研討制定。 新車型EMU900及3000型最低設備清單已函請立約商研訂供本局參考制訂草案。 已與立約商(現代樂鐵)雙方初步檢視EMU900型車輛異常分級處理表草案內容,立約商將檢視原廠設計最低運行條件,並於111年12月底前提送修正建議予臺鐵局。 2.ATP使用及管理要點第二項第三款第14目「列車運轉中如遇變化而切換運轉模式時,司機員應通報行車調度員(或值班站長),並注意運轉。」臺鐵局將於110年6月前修訂前述管理要點,將ATP於非完全監控模式下司機員所應注意事項明列,並限制通聯方式,減少外界干擾。 已於110年10月26日訂定「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列車自動防護(ATP)及限速備援系統使用要點」,其中規定遇ATP故障限速每小時60公里運轉時,司機員應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1)號誌顯示條件。 (2)列車運行速度。 (3)路線狀況。 (4)停靠站。 (5)確實執行指認呼喚與站車呼喚。 補充: 限速備援系統主要功能為輔助司機員當ATP故障隔離時,遵守限速60km/h限速,因此當限速備援與ATP同時故障時,仍依ATP故障時處置方式辦理。 其他規章如行車實施要點及行車特定事項等「注意運轉」一詞之處理方式,配合111年1月3日鐵路行車規則修正,本局刻正辦理規章修訂事宜。 新版要點第十六條改停車「使用」行車調度無線電之評估結果實施結果,待111年6月配合限速備援系統啟用後提報。 有關「注意運轉」一詞處理一案,納入臺鐵局規章程序小組討論議題,依程序辦理規章修訂事宜。經檢視「行車實施要點」第279條、第341條、第348條、第349條等皆有提及「注意運轉」一詞,刻正辦理修正事宜。預定於112年1月報鐵道局審核「行車實施要點」修正草案。 限備援系統自111年12月23日啟用,各機務段6個月相關查核紀錄將於提報112上半年執行進度時陳核。 3.臺鐵局預計盤點曲率半徑小、速限低之彎道路段,並考量列車進彎前之實際速度落差,試辦於彎道前適當(施軔)地點,設置彎道速限預告標供司機員指認呼喚,提醒司機員執行列車降速動作。 關於標準指認呼喚項目之強化具體作法,擬修訂行車特定事項160條呼喚應答方式,新增司機員於非ATP區間及ATP區間遇60km/h以下之限速標,應呼喚之。 本項經臺鐵局內部專業評估並召集機班代表與會,認為將限速標納入呼喚應答項目實屬不宜,並已下列時間向鐵道局、交通部及運安會表達。 (1)110年1月28日辦理運安會及鐵道局視察臺鐵局列車駕駛指認呼喚應答。 (2)110年3月31日全國火車駕駛產業工會發函至運安會交換意見。 (3)110年7月9日臺鐵局邀集駕駛產業工會研商本案。 (4)110年8月12日本局邀請運安會、交通部、鐵道局及駕駛產業工會進行意見交流。 不宜執行之原因有: (1)查臺鐵局之彎道限速標系設於彎道前160公尺處所,依列車性能於到達該地點前已完成減速。 (2)彎道限速為列車限速條件其中之一,且並非最低限速條件,因此呼喚限速標將造成與其他限速條件產生競合關係,造成列車駕駛混淆,延長反應時間,嚴重危及行車安全。(例如:當閉塞號誌機顯示注意且行經彎道限速85km/h地點時,司機員正執行降速至60km/h以下之動作,卻要呼喊限速85km/h。亦或者貨物列車限速60km/h,遇上85km/h限速標等。 (3)如遇到ATP故障時,所有列車均限速60km/h,呼喚彎道限速並無意義。 4.各車型「出庫檢查標準作業程序」已於108年1月18日修訂並列入臺鐵局運轉規章中。 5.臺鐵局將於110年1月底前先行增訂列車故障通報項目SOP,其中包含故障代碼、故障名稱、故障時間、故障地點,故障編組及車廂等,並持續檢討精進,使通報內容更為明確。加列「故障現象-含鈴聲、故障指示燈」。 已於110年9月6日發函各段「動力車乘務員運轉標準作業程序」,其中規定動力車故障應提供資訊為車號、時間、地點、故障名稱、故障代碼、故障現象-含鈴聲、故障指示燈,已與所列故障通報項目一致。「動力車乘務員運轉標準作業程序」已將通報對象統一為調度員,並於111年2月11日發文通告各段,查核紀錄將於6個月後提供。 檢陳「動力車乘務員運轉標準作業程序」,及所屬7機務段之在職訓練報告書,有關「動力車乘務員運轉標準作業程序」及列車故障通報項目已納入在職訓練內容。查核紀錄將依管考建議要求,於期滿1年彙整資料陳核。 6.ATP速限修訂改善具體實施計畫,臺鐵局刻正研議中。 普悠瑪號彎道限速降低10km/h係依據106年2月11日第111號行車電報,為暫行措施。ATP配合修訂限速因涉經費問題,仍待決策中。 考量現行TEMU2000型列車ATP彎道速限設定仍為安全值,臺鐵局將於EMU3000型列車上線時通盤考量規劃TEMU1000、2000及EMU3000型列車ATP速限設定,以期該各型列車速限皆能統一。
運安會意見:持續列管。
1. “明訂各車型最低設備清單” 請臺鐵局提供EMU900及EMU3000最低設備清單,並同所有車型最低設備清單均納入之規章,始評估是否解除列管。
2.明訂”注意運轉定義” 請臺鐵局: - 完成所有規章中「注意運轉」一詞之處理,並提供修訂對照表 - 「列車自動防護系統(ATP)及限速備援系統使用要點」第十六條改停車「使用」行車調度無線電之評估結果 - 新版規章及要點之宣導及訓練紀錄
始評估是否解除列管。
3.”強化標準呼喚應答項目” 慢行號誌機(實為標誌)一直為行車特定事項160條規範之呼喚應答項目,即現行正線上會有慢行號誌機與閉塞號誌機或進站號誌機並存的狀況。
請臺鐵局提供: - 如遇慢行號誌機與閉塞號誌機或進站號誌機顯示不一致時,不會造成列車駕駛混淆之原因。 - 新修訂之行車特定事項160條 始評估是否解除列管
.各車型「出庫檢查標準作業程序」已完成。 5. ”故障通報項目之規定” 「動力車乘務員運轉標準作業程序」之列車運轉中動力車故障(編號3-4),流程圖(1/2)及規章本文(2/2)中之通報對象仍不一致。 請臺鐵局確認通報對象並提供 - 最新版「動力車乘務員運轉標準作業程序」 - 宣導及訓練紀錄
始評估是否解除列管。
6.“修正車載列車自動防護系統速限規定” 請臺鐵局提供 - 修正車載列車自動防護系統速限設定之具體實施計畫研議結果 - 依具體實施計畫修訂速限及驗收之結果 - 宣導紀錄 始評估是否解除列管。
112/7/11鐵安預字第1120023651號
1. 臺鐵局已於108年增訂「機車、車輛異常影響程度分級表」,且分為列車「出庫」及「運行中」兩類,作為司機員及檢修人員最低設備清單,未來將研議針對各車型訂定最低設備清單。 已訂定「機車、車輛異常影響程度分級表」,並於110年12月20日初步完成各車型異常影響程度分級處理表,持續修正檢討。新購車輛EMU900、3000型刻正陸續研討制定。 新車型EMU900及3000型最低設備清單已函請立約商研訂供本局參考制訂草案。 已與立約商(現代樂鐵)雙方初步檢視EMU900型車輛異常分級處理表草案內容,立約商將檢視原廠設計最低運行條件,並於111年12月底前提送修正建議予臺鐵局。 EMU900及3000車型最低設備清單,已於112年3月24日及4月19日召集各段研訂完成,並於112 年5月3日機行字第1120006455號函頒布各單位使用。 2. ATP使用及管理要點第二項第三款第14目「列車運轉中如遇變化而切換運轉模式時,司機員應通報行車調度員(或值班站長),並注意運轉。」臺鐵局將於110年6月前修訂前述管理要點,將ATP於非完全監控模式下司機員所應注意事項明列,並限制通聯方式,減少外界干擾。 已於110年10月26日訂定「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列車自動防護(ATP)及限速備援系統使用要點」,其中規定遇ATP故障限速每小時60公里運轉時,司機員應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1)號誌顯示條件。 (2)列車運行速度。 (3)路線狀況。 (4)停靠站。 (5)確實執行指認呼喚與站車呼喚。 補充: 限速備援系統主要功能為輔助司機員當ATP故障隔離時,遵守限速60km/h限速,因此當限速備援與ATP同時故障時,仍依ATP故障時處置方式辦理。 其他規章如行車實施要點及行車特定事項等「注意運轉」一詞之處理方式,配合111年1月3日鐵路行車規則修正,本局刻正辦理規章修訂事宜。 新版要點第十六條改停車「使用」行車調度無線電之評估結果實施結果,待111年6月配合限速備援系統啟用後提報。 有關「注意運轉」一詞處理一案,納入臺鐵局規章程序小組討論議題,依程序辦理規章修訂事宜。經檢視「行車實施要點」第279條、第341條、第348條、第349條等皆有提及「注意運轉」一詞,刻正辦理修正事宜。預定於112年1月報鐵道局審核「行車實施要點」修正草案。 112年1月31日鐵安預字第1120002755號函報鐵道局審核「行 車實施要點」修正草案,刻正依鐵道局112年3 月8日鐵道營字第1123500605號審查意見 研議修正中。 「列車自動防護(ATP)及限速備援系統使用要點」第五(十 六)遇 ATP 故障限速每小時六十公里運轉時,司機員應特別注意下列事項:1.號誌顯示條件 2.列車運行速度 3.路線狀況 4.停 靠站 5.確實執行指認呼喚與站車呼喚。已明定注意運轉之事 項。 「列車自動防護(ATP)及限速備援系統使用要點」第五(十六)除行車、機車調度員外,其他單位限以行車調度無線電話群呼方式與司機員聯絡,司機員若須以行車調度無線電話接聽來電,請於適當位置停車後辦理。將於五月機車調度員在職訓練宣導與實行方式。 「列車自動防護(ATP)及限速備援系統使用要點」第五(十六)除行車、機車調度員外,其他單位限以行車調度無線電話群呼方式與司機員聯絡,司機員若須以行車調度無線電話接聽來電,請於適當位置停車後辦理。將於五月機車調度員在職訓練宣導與實行方式。 「動力車乘務員運轉標準作業程序」編號2-5、編號4-1、編號4-10、編號4-11之「注意運轉」一詞均已修正,待簽核後函頒各機務(分)段納入112年7月在職訓練宣導,並於8月底提供訓練紀錄。 限速備援系統自111年12月23日啟用後,至112年5月31日止,僅發生2次異常,且皆未於運轉中,相關佐證資料待彙整後提報。 限備援系統自111年12月23日啟用,各機務段6個月相關查核紀錄將於提報112上半年執行進度時陳核。 3. 臺鐵局預計盤點曲率半徑小、速限低之彎道路段,並考量列車進彎前之實際速度落差,試辦於彎道前適當(施軔)地點,設置彎道速限預告標供司機員指認呼喚,提醒司機員執行列車降速動作。 關於標準指認呼喚項目之強化具體作法,擬修訂行車特定事項160條呼喚應答方式,新增司機員於非ATP區間及ATP區間遇60km/h以下之限速標,應呼喚之。 本項經臺鐵局內部專業評估並召集機班代表與會,認為將限速標納入呼喚應答項目實屬不宜,並已下列時間向鐵道局、交通部及運安會表達。 (1)110年1月28日辦理運安會及鐵道局視察臺鐵局列車駕駛指認呼喚應答。 (2)110年3月31日全國火車駕駛產業工會發函至運安會交換意見。 (3)110年7月9日臺鐵局邀集駕駛產業工會研商本案。 (4)110年8月12日本局邀請運安會、交通部、鐵道局及駕駛產業工會進行意見交流。 不宜執行之原因有: (1)查臺鐵局之彎道限速標系設於彎道前160公尺處所,依列車性能於到達該地點前已完成減速。 (2)彎道限速為列車限速條件其中之一,且並非最低限速條件,因此呼喚限速標將造成與其他限速條件產生競合關係,造成列車駕駛混淆,延長反應時間,嚴重危及行車安全。(例如:當閉塞號誌機顯示注意且行經彎道限速85km/h地點時,司機員正執行降速至60km/h以下之動作,卻要呼喊限速85km/h。亦或者貨物列車限速60km/h,遇上85km/h限速標等。 (3)如遇到ATP故障時,所有列車均限速60km/h,呼喚彎道限速並無意義。 (4)現行規定:依據臺鐵局規定,司機員如遇 ATP 故障時,應以不 超過60km/h 之速度運轉;如遇限速備援系統又故障時,應通報 綜合調度所調度員,取得行車命令後以不超過25km/h 之速度行 駛至調度員指定之地點,風險已大幅降低。 (5)研擬執行方案:臺鐵局目前營運中4條支線:平溪線、深澳線、 集集線、臺中港線皆為非 ATP 區間,為增進行車安全,臺鐵局 擬於前述區間內實施限速標指認呼喚,協助司機員確認列車依 速限行駛。上揭執行方案需與全國火車駕駛產業工會代表進行 研商,並配合修訂臺鐵局行車特定事項第160條乘務員呼喚應 答相關內容,將4條支線納入限速標指認呼喚。 4. 各車型「出庫檢查標準作業程序」已於108年1月18日修訂並列入臺鐵局運轉規章中。 5. 臺鐵局將於110年1月底前先行增訂列車故障通報項目SOP,其中包含故障代碼、故障名稱、故障時間、故障地點,故障編組及車廂等,並持續檢討精進,使通報內容更為明確。加列「故障現象-含鈴聲、故障指示燈」。 已於110年9月6日發函各段「動力車乘務員運轉標準作業程序」,其中規定動力車故障應提供資訊為車號、時間、地點、故障名稱、故障代碼、故障現象-含鈴聲、故障指示燈,已與所列故障通報項目一致。「動力車乘務員運轉標準作業程序」已將通報對象統一為調度員,並於111年2月11日發文通告各段,查核紀錄將於6個月後提供。 檢陳「動力車乘務員運轉標準作業程序」,及所屬7機務段之在職訓練報告書,有關「動力車乘務員運轉標準作業程序」及列車故障通報項目已納入在職訓練內容。查核紀錄將依管考建議要求,於期滿1年彙整資料陳核。 檢陳112年4月24日機行字第1120006155號函修訂「動力車乘務員運轉標準作業程序」,其「列車運轉中動力車故障」流程圖(1/2)及規章本文(2/2)中之通報對象已修訂一致為運務行車人員,已列入五月機班在職訓練教材,訓練紀錄將再行函報。 6. ATP速限修訂改善具體實施計畫,臺鐵局刻正研議中。 普悠瑪號彎道限速降低10km/h係依據106年2月11日第111號行車電報,為暫行措施。ATP配合修訂限速因涉經費問題,仍待決策中。 考量現行TEMU2000型列車ATP彎道速限設定仍為安全值,臺鐵局將於EMU3000型列車上線時通盤考量規劃TEMU1000、2000及EMU3000型列車ATP速限設定,以期該各型列車速限皆能統一。
運安會意見:持續列管。
1. 臺鐵局已明訂「各車型最低設備清單」,建議本項解除列管。 2. 有關「注意運轉定義」,臺鐵局刻正辦理「行車實施要點」及「行車特定事項」等規章修訂。建議本項依臺鐵局規劃時程,完成規章修訂,並提供「列車自動防護系統(ATP)及限速備援系統使用要點」第十六條規定,改停車「使用」行車調度無線電之實施結果,再解除列管。 3. 有關「強化標準呼喚應答項目」,臺鐵局本次回覆表示需與工會代表研商,建議待臺鐵局完成與工會研商,確定執行方案或提出替代方案後,再解除列管。 4. 臺鐵局已完成各車型「出庫檢查標準作業程序」,建議本項解除列管。 5. 臺鐵局已於「動力車乘務員運轉標準作業程序」明訂列車故障通報對象及通報項目,建議本項解除列管。 6. 臺鐵局刻正研議ATP速限修訂改善具體實施計畫,建議本項依臺鐵局規劃時程提出研議結果後,再解除列管。
113/1/15鐵安預字第1130002513號
一、臺鐵局已於108年增訂「機車、車輛異常影響程度分級表」,且分為列車「出庫」及「運行中」兩類,作為司機員及檢修人員最低設備清單,未來將研議針對各車型訂定最低設備清單。 已訂定「機車、車輛異常影響程度分級表」,並於110年12月20日初步完成各車型異常影響程度分級處理表,持續修正檢討。新購車輛EMU900、3000型刻正陸續研討制定。 新車型EMU900及3000型最低設備清單已函請立約商研訂以供參考制訂草案。 已與立約商(現代樂鐵)雙方初步檢視EMU900型車輛異常分級處理表草案內容,立約商將檢視原廠設計最低運行條件,並於111年12月底前提送修正建議予臺鐵局。 EMU900及3000車型最低設備清單,已於112年3月24日及4月19日召集各段研訂完成,並於112年5月3日機行字第1120006455號函頒布各單位使用。 二、ATP使用及管理要點第二項第三款第14目「列車運轉中如遇變化而切換運轉模式時,司機員應通報行車調度員(或值班站長),並注意運轉。臺鐵局將於110年6月前修訂前述管理要點,將ATP於非完全監控模式下司機員所應注意事項明列,並限制通聯方式,減少外界干擾。 已於110年10月26日訂定「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列車自動防護(ATP)及限速備援系統使用要點」,其中規定遇ATP故障限速每小時60公里運轉時,司機員應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一)號誌顯示條件。 (二)列車運行速度。 (三)路線狀況。 (四)停靠站。 (五)確實執行指認呼喚與站車呼喚。 補充: 限速備援系統主要功能為輔助司機員當ATP故障隔離時,遵守限速60km/h限速,因此當限速備援與ATP同時故障時,仍依ATP故障時處置方式辦理。 其他規章如行車實施要點及行車特定事項等「注意運轉」一詞之處理方式,配合111年1月3日鐵路行車規則修正,刻正辦理規章修訂事宜。 新版要點第十六條改停車「使用」行車調度無線電之評估結果實施結果,待111年6月配合限速備援系統啟用後提報。 檢陳改停車「使用」行車調度無線電之實施結果。臺鐵局目前由綜合調度所行控室機車調度員負責監控列車使用ATP狀況,機車調度員必須填報故障概況以及司機員是否依照相關規定操作,其中包含隔離前有無事先通報以及有無按照標準作業程序執行。 有關「注意運轉」一詞處理一案,納入臺鐵局規章程序小組討論議題,依程序辦理規章修訂事宜。經檢視「行車實施要點」第279條、第341條、第348條、第349條等皆有提及「注意運轉」一詞,刻正辦理修正事宜。預定於112年1月報鐵道局審核「行車實施要點」修正草案。 112年1月31日鐵安預字第1120002755號函報鐵道局審核「行車實施要點」修正草案,刻正依鐵道局112年3月8日鐵道營字第1123500605號函審查意見研議修正中。 112年6月31日鐵安預字第1120022657號函再次提報鐵道局審核。 依鐵道局112年11月1日鐵道營字第1123503417號函審查意見,再次於112年11月15日鐵安預字第1120040721號函提報修正草案。 鐵道局112年12月12日鐵道營字第1123506029號函函復「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行車實施要點」預為同意,並於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時施行。 「行車特定事項」第160-36條有關注意運轉部分,已於12月14日局簽G21120043644簽核修正通過。 「列車自動防護(ATP)及限速備援系統使用要點」第五(十六)遇ATP故障限速每小時六十公里運轉時,司機員應特別注意下列事項:1.號誌顯示條件 2.列車運行速度 3.路線狀況 4.停靠站 5.確實執行指認呼喚與站車呼喚。已明定注意運轉之事項。 「列車自動防護(ATP)及限速備援系統使用要點」第五(十六)除行車、機車調度員外,其他單位限以行車調度無線電話群呼方式與司機員聯絡,司機員若須以行車調度無線電話接聽來電,請於適當位置停車後辦理。將於五月機車調度員在職訓練宣導與實行方式。 「動力車乘務員運轉標準作業程序」編號2-5、編號4-1、編號4-10、編號4-11之「注意運轉」一詞均已修正,待簽核後函頒各機務(分)段納入112年7月在職訓練宣導,並於8月底提供訓練紀錄。 限速備援系統自111年12月23日啟用後,至112年5月31日止,僅發生2次異常,且皆未於運轉中,相關佐證資料待彙整後提報。 限速備援系統自111年12月23日啟用,各機務段6個月相關查核紀錄將於提報112上半年執行進度時陳核。 三、臺鐵局預計盤點曲率半徑小、速限低之彎道路段,並考量列車進彎前之實際速度落差,試辦於彎道前適當(施軔)地點,設置彎道速限預告標供司機員指認呼喚,提醒司機員執行列車降速動作。 關於標準指認呼喚項目之強化具體作法,擬修訂行車特定事項160條呼喚應答方式,新增司機員於非ATP區間及ATP區間遇60km/h以下之限速標,應呼喚之。 本項經臺鐵局內部專業評估並召集機班代表與會,認為將限速標納入呼喚應答項目實屬不宜,並已下列時間向鐵道局、交通部及運安會表達。 (一)110年1月28日辦理運安會及鐵道局視察臺鐵局列車駕駛指認呼喚應答。 (二)110年3月31日全國火車駕駛產業工會發函至運安會交換意見。 (三)110年7月9日臺鐵局邀集駕駛產業工會研商本案。 (四)110年8月12日臺鐵局邀請運安會、交通部、鐵道局及駕駛產業工會進行意見交流。 不宜執行之原因有: (一)查臺鐵局之彎道限速標系設於彎道前160公尺處所,依列車性能於到達該地點前已完成減速。 (二)彎道限速為列車限速條件其中之一,且並非最低限速條件,因此呼喚限速標將造成與其他限速條件產生競合關係,造成列車駕駛混淆,延長反應時間,嚴重危及行車安全。(例如:當閉塞號誌機顯示注意且行經彎道限速85km/h地點時,司機員正執行降速至60km/h以下之動作,卻要呼喊限速85km/h。亦或者貨物列車限速60km/h,遇上85km/h限速標等。) (三) 如遇到ATP故障時,所有列車均限速60km/h,呼喚彎道限速並無意義。 (四) 現行規定:依據臺鐵局規定,司機員如遇ATP故障時,應以不超過60km/h之速度運轉;如遇限速備援系統又故障時,應通報綜合調度所調度員,取得行車命令後以不超過25km/h之速度行駛至調度員指定之地點,風險已大幅降低。 (五) 研擬執行方案:臺鐵局目前營運中4條支線:平溪線、深澳線、集集線、臺中港線皆為非ATP區間,為增進行車安全,臺鐵局擬於前述區間內實施限速標指認呼喚,協助司機員確認列車依速限行駛。上揭執行方案需與全國火車駕駛產業工會代表進行研商,並配合修訂臺鐵局行車特定事項第160條乘務員呼喚應答相關內容,將4條支線納入限速標指認呼喚。 臺鐵局於112年7月17日「機務處駕駛人員行車責任事故暫停及停止乘務辦法會議」與機班代表進行研商;機班代表認為支線路況千變萬化,包含邊坡、落石、樹枝等,貿然呼喚限速標將徒增應注意路況之風險,建議將上述4條支線納入ATP系統路線設備之建置範圍。 臺鐵局於112年11月7日邀請機班代表與機務段開會研商,會中決議在限速差較大之處所呼喚應答限速標;並於112年11月20日邀請運安會及鐵道局至平溪線實車會勘,運安會仍建議應於未裝設ATP之支線實施限速標指認呼喚,臺鐵局將再安排時程邀集機班代表溝通。 四、各車型「出庫檢查標準作業程序」已於108年1月18日修訂並列入臺鐵局運轉規章中。 五、臺鐵局將於110年1月底前先行增訂列車故障通報項目SOP,其中包含故障代碼、故障名稱、故障時間、故障地點,故障編組及車廂等,並持續檢討精進,使通報內容更為明確。加列「故障現象-含鈴聲、故障指示燈」。 已於110年9月6日發函各段「動力車乘務員運轉標準作業程序」,其中規定動力車故障應提供資訊為車號、時間、地點、故障名稱、故障代碼、故障現象-含鈴聲、故障指示燈,已與所列故障通報項目一致。「動力車乘務員運轉標準作業程序」已將通報對象統一為調度員,並於111年2月11日發文通告各段,查核紀錄將於6個月後提供。 檢陳「動力車乘務員運轉標準作業程序」,及所屬7機務段之在職訓練報告書,有關「動力車乘務員運轉標準作業程序」及列車故障通報項目已納入在職訓練內容。查核紀錄將依管考建議要求,於期滿1年彙整資料陳核。 檢陳112年4月24日機行字第1120006155號函修訂「動力車乘務員運轉標準作業程序」,其「列車運轉中動力車故障」流程圖(1/2)及規章本文(2/2)中之通報對象已修訂一致為運務行車人員,已列入五月機班在職訓練教材,訓練紀錄將再行函報。 六、ATP速限修訂改善具體實施計畫,臺鐵局刻正研議中。 普悠瑪號彎道限速降低10km/h係依據106年2月11日第111號行車電報,為暫行措施。ATP配合修訂限速因涉經費問題,仍待決策中。 考量現行TEMU2000型列車ATP彎道速限設定仍為安全值,臺鐵局將於EMU3000型列車上線時通盤考量規劃TEMU1000、2000及EMU3000型列車ATP速限設定,以期該各型列車速限皆能統一。 臺鐵局112年9月4日「研商借鏡參採JR西日本事故後續作為事宜之降速方案會議」結論普悠瑪彎道速限配合106年2月11日第111號行車電報調整;現已修訂「行車實施要點第75條」草案簽核,後續將送鐵道局核定,並配合ATP設備參數修改完成實施。
運安會意見:持續列管。
1.具體工作內容第一、四、五項具體工作內容已完成。 2.2.未完成部分: (1)第二項:有關明訂「注意運轉定義」,臺鐵公司已完成「行車實施要點」及「行車特定事項」之修訂。惟有關列車自動防護系統(ATP)及限速備援系統使用要點」第十六條規定,改停車「使用」行車調度無線電之實施結果,臺鐵公司本次未提供正確佐證資料。 (2)第三項:有關強化標準呼喚應答項目。臺鐵公司本次回覆需與工會及機班代表研商及溝通,目前正研擬替代方案,仍有待臺鐵公司提出具體執行方案。 (3)第六項:有關修正車載列車自動防護系統速限設定,臺鐵公司本次回覆需待鐵道局核定「行車實施要點第75條」修訂草案後,再配合ATP設備參數修改。
解列條件:
1.第二項俟提出列車自動防護系統(ATP)及限速備援系統使用要點」第十六條規定,改停車「使用」行車調度無線電之實施結果佐證資料後,解除列管。 2.第三項有關強化標準呼喚應答項目,俟提出具體執行方案後解除列管。 3.第六項俟提出ATP參數修改完成證明後解除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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