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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SB-RSR-20-10-024


資料發布日期 109-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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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名稱 1021臺鐵第6432次車新馬站重大鐵道事故(補強)
改善建議編號 TTSB-RSR-20-10-024
受建議單位 交通部鐵道局
改善建議狀態 分項執行計畫列管中
改善建議內容

明訂機駕駛室內安裝具備防撞及防火功能之聲音影像記錄器,記錄器至少應具備連續錄音、錄影2小時之能力,記錄內容僅限於事故調查,公開及發布應有適當的限制規範。

分項執行計畫

分項執行計畫 推動機車駕駛室內建置錄影音紀錄器入法
主(協)辦單位 交通部鐵道局
管考狀態
列管中
1. 鐵道局已完成鐵路行車規則修正草案,並持續與不同意見之鐵路機構溝通。 2. 交通部於114年5月16日召開會議,要求鐵路機構於114年底前完成自主安裝駕駛室影像紀錄器。 3. 鐵道局於114年7月22日函請各鐵路機構,就未具自動記錄列車控制設備之車型,優先規劃安裝駕駛室影像紀錄器。 4. 駕駛室裝設影音紀錄器納入鐵路行車規則尚未修法完成,建議持續列管。
解除列管條件 俟鐵道局完成修法,將駕駛室裝設影音紀錄器之規定納入鐵路行車規則後,解除列管。
預計結案日期 俟鐵道局提出本案作業期程後始能預估結案日期。
具體工作內容01

114/12/24鐵道營字第1143504451號

一、 有關機車駕駛室內建置錄影音紀錄器一節,鐵道局基於監理機關立場已積極推動入法,先後於110年、112年間檢討鐵路行車規則時,二度將駕駛室內增設聲音影像紀錄器之相關規定提出修正條文草案報請交通部審議,惟因部分鐵路機構強烈反對爰交通部研議後未納入修正。
二、 鐵道局參考國內外之法規及作法,提出修正草案,於113年8月27日再次邀集各鐵路機構共同研商,惟仍未獲共識,鐵道局已請鐵路機構再與工會、員工進行溝通,以利後續推動,並參酌鐵路機構之意見再次提出鐵路行車規則修正草案並於113年10月24日陳報交通部。交通部考量部分鐵路機構工會仍持反對意見,113年12月 12日退請鐵道局洽請臺鐵公司、高鐵公司與工會溝通。該2公司114年5月函復溝通結果仍表示略以,駕駛室內影音紀錄器無法提升行車安全、既有紀錄器已可還原事實及侵犯隱私等,而仍強烈反對。
三、 交通部已於114年5月16日召開之「國家鐵路安全計畫114年第1次推動小組會議」指示鐵路機構於今年底完成駕駛室影像紀錄器設置,請鐵道局督促鐵路機構依該會議決議,自主安裝駕駛室內影音紀錄器。
四、 鐵道局已於114年7月22日函請各鐵路機構就未具自動記錄列車控制及運轉情形設備之車型,優先安裝駕駛室內影音紀錄器。各鐵路機構回復初步盤點情形,並就其未具自動記錄列車控制及運轉情形設備之車型,提供裝設駕駛室影像紀錄器之規劃與時程,說明如下:
(一) 臺鐵公司E500型及R200型機車駕駛室影像紀錄器於114年11月3日啟用,另規劃各車型計161組,共306處駕駛室設置期程(未含維修工程車及車輛調動機等車型)。
(二) 高鐵公司計43組工程列車已安裝完成,700T及調車機刻正著手洽詢廠商施工方式、時程,並持續與企業工會溝通。
(三) 台糖公司各園區營運用機車共計34輛,完成安裝數量計32輛。虎尾園區內燃機車(德馬B)2輛尚未安裝。
(四) 林業署營運用柴油機車計15輛已完成設置,蒸汽機車計3輛考量攝影設備在駕駛室內煤油濃厚且溫度較高之環境狀態下耐用性較差,暫無設置規劃。

具體工作內容02

114/7/2鐵道營字第1143502159號

一、有關機車駕駛室內建設記錄影音紀錄器一、鐵道局根據監理機關立場已積極推進入法,先後於110年、112年間檢討鐵路行車規則時,二度將駕駛室內增設聲音影像紀錄器之規定提出修改條文文件報請交通部審議,部分鐵路部門強烈反對交通部研議後未修改納入交通部。
二、鐵道局參考其他法規及作法,提出修改方案,於113年8月 27日再次召集各鐵路機構研商,圓滿獲悉意見,鐵道局已請鐵路機構再與工會、員工進行溝通,以利後續推進,並參酌鐵路機構的意見提出鐵路行車規則修改草案,並於113年10月24日報。交通部考量部分鐵路機構工會仍持反對意見,113年12月12日退請鐵道局洽請台鐵公司、高鐵公司與工會溝通。該2公司 114年 5月函復溝通結果仍表示略以、駕駛室內影音跑道器無法提升行車安全、關注跑道器已可還原事實及侵犯隱私等,而仍強烈反對。交通部及鐵道局將持續推動修法作業。

三、另外交通部於114年5月16日召開之「國家鐵路安全計畫114年首次推進會議」,指示鐵路機構應於今年底完成駕駛室影像記錄器設置。考慮高、台鐵工會對法規仍強烈反對,近期尚難完成修改法,爰鐵道局將督促鐵路機構上述會議決議,優先就未落實有關列車控制及重啟設備、安裝駕駛室影像記錄器的自動記錄。

具體工作內容03

113/12/23鐵道營字第1133504292號

一、相關機車駕駛室內聲音影像記錄器建設第一,鐵道局監理機關已積極推入法,登陸於110年、112年間,二度將增設交通駕駛室內聲音影像記錄器的相關規定,提出修改條文草案,請審議,多因部分鐵路機構再次強烈反對交通部研議後未納入修改。
二、鐵道局參考條第三規定及作法,提出修改草案,於113年8月27日邀請鐵路各機構同研商,多鐵路機構認為修改機構記錄儀尚未納入故事件原因及加裝影音軌道器投入之與對安全提升之助益相比不成比例,且有行為隱私之疑慮,爰已獲悉,鐵道局已請鐵路機構再與工會、員工進行溝通,以利後續推進,並參研鐵路機構之意見提出鐵路行車規則草案,並於113年10月24日陳報交通部,唯一交通部考量部分鐵路機構仍持反對意見,113年12月12日退請鐵道局再行研依。
三、鐵道局將交通部指示持續推廣修法作業。

具體工作內容04

113/7/1鐵道營字第1133502149號

一、有關機車駕駛室內建設錄影機第一,鐵道局偵查機關立場已積極推入法,登陸於 110年、112年間檢討鐵路行車規則時,二度將駕駛室內增設聲音圖像追蹤器之相關規定提出修改條文草案請交通部審議,部分鐵路機構強烈反對交通部強烈反對交通部強烈反對交通部強烈反對交通部。
二、本案於112年10月13日呼籲召開「鐵路行車規則第37條及第68條修改草案討論會」,邀請集路機構、交通部公共運輸及監理、運研所以及運安司討論,惟台鐵公司(前為台鐵局)與高鐵公司均本強烈表達現有已確認已確認,惟台鐵公司(前為台鐵局)與高鐵公司均強烈表達議事現有設備已確認提供與無影音相關事故調查。修法尚聚集待意見,鐵道局將參研各單位意見設備行研持續推進三
、經查美國、加拿大及韓國將操作室設置影音接觸器修改動物利害人關係關係需長時間研究議案,鐵道局監理機關賦予責任權,將審慎參與鐵路各機構及相關利害人關係意見持續調整法修改法修改法。

 

具體工作內容05

110/1/18交路(一)字第1107900021號

一、交通部已於109年12月24日預告《鐵路行車規則》修改,其中修改條文第37條將明確規定「鐵路機構應記錄運行時駕駛室內駕駛台之交通及各種聲音,備部供隨時使用」;修改條文第68條將明確保留期限為低三個月,涉及重大行車事故、一般行車事故、一般行車事故、一般行車事故、一般行車事故、一般行車事故、一般性事故、一般性事故、一般性行車事故、一般性行車事故、一般性事故、一般性事故、一般性行車事故。

二、前項規定俟交通部審批通過後即產生實施。

 

運安會意見:請補充資料。

有關聲音影像記錄器防撞及火災功能,是否符合相關管理規定中進行規範。以確保重大事故後續調查資料之缺陷。

 

110/2/20運安字第1100000470號函鐵道局重新提出分項計畫落實情況意見,請鐵道局再行補充資料。

110/4/7運安字第1100001251號函請鐵道局於4月30日前回惠復。

110/4/29交路(一)字第1107900136號

一、交通部已於109年12月24日預告《鐵路行車規則》修改,其中修改條文第37條將明確規定「鐵路機構應記錄運行時駕駛室內駕駛台之交通及各種聲音,備部供隨時使用」;修改條文第68條將明確保留期限為低三個月,涉及重大行車事故、一般行車事故、一般行車事故、一般行車事故、一般行車事故、一般行車事故、一般性事故、一般性事故、一般性行車事故、一般性行車事故、一般性事故、一般性事故、一般性行車事故。

二、前項規定俟交通部審批通過後即產生實施。

補充資料:查民航局雖於航空器飛航標準辦理,不與鐵路運輸存有系統依存,對於硬件設備規定了自身有區別,且兩者都有區別,鐵路國內車輛物資在車輛採購時需遵守我國國家標準(CNS)鐵路車輛火災、衝擊及關閉的相關規定(如CNS-16108-1、16108-2,CNS61373),爰建議在鐵路行車設備規則中的用量再次明確規定。

 

運安會意見:列管。

根據交通部修改鐵道局補充資料說明已已有相關國家標準CNS之規定,且該局前次說明已進入預告階段。爰建議本項進入列管。

 

111/1/7鐵道營字第1113500001號

一、本項要求鐵路機構在運作室近期設置圖片等規定,對鐵路行車規則修改第三十七條、第六十八條文增修訂,唯一部分鐵路機構及交通相關抗議仍持反對意見,並揚言不排除採取進一步抗爭作為,經部110年4月27日、11月18日呼籲開會議全行溝通,為避免案件造成修延停機,導致影響安全管理系統進入法時細節,已暫予保留不納入本次修法,鐵路行車規則已111年1月3日公告實施於。
二、鐵道局後續仍將持續與鐵路機構及工會溝通、對話經驗及研提條文案。

 

運安會意見:持續列管。

本會於2022年1月18日與加拿大TSB簽署運輸安全協議,TSB表示加拿大產品於去年2月已通過立法,強調個人隱私不得凌駕於公眾利益之上,該設施有利於釐清人為相關因素之依交通部鐵道局說明,並檢視111年01月03日交路100416057號指令內容,有關駕駛室設置影像追蹤器之事件,未於交通次本鐵路行車規則中明確發布,仍請部鐵道局現場辦理。

 

111/7/7交路(一)字第1117900451號

一、本項要求鐵路機構在駕駛室建置設置資訊等規定,暫予保留尚未納法,交通部鐵道局專題推進中。
二、除交通部前於110年4月27日、11月18日與鐵路機構溝通外召開會議,鐵道局將於111年1月28日再函洽各鐵路研究議案,林務局及台糖公司表示無意見,台鐵局則表示規定並無預防事故之部再發生,台灣高台鐵局表示無並預防事故之道。考慮本關係規定係為釐清發生車輛事故事件時須此時駕駛災害之操作浪與事故之關聯,已涉及事故調查,且涉及操作不當,否則駕駛室內裝置設置影(三、另查目前我國軌道線、機場捷運、淡海輕軌及高雄輕軌等已在駕駛室裝設影音(音)
軌道音器,美國也提出了影音設備記錄設備與加拿大汽車之音

 

運安會意見:持續列管。

本項目尚請交通部鐵道局辦理。

 

 

112/1/12鐵道營字第1123500106號

一、本項要求鐵路機構在駕駛室建置設置資訊等規定,暫予保留尚未納法,交通部鐵道局專題推進中。
辦理手續:
鐵道局於111年11月25日邀請集鐵路機構召開鐵路行車規則部分條文修改草案內容討論會議,針對鐵道局所擬修改條文第37條及第68條,駕駛室內增設聲音影像紀錄器的相關規定,鐵道局所擬修改條文第37條及第68條,駕駛室內增設聲音影像紀錄器的相關規定,鐵道署提出加拿大已將駕駛座機、影音紀錄器納入「第二廠車錄」及影錄機組錄像機)錄音機錄音機錄音機組前於110年4月27日、11月
18日與鐵路機構溝通外會議召開,鐵道局將於111年1月28日再函洽各鐵路機構研究議案,林務局及台糖公司表示無意見,台鐵局則表示應規定並無法避免事故之再次發生,台灣高鐵公司則表示最新記錄已足台相關記錄。複本考慮事項規定係為釐清發生車輛事故事件時並駕駛駕駛室內操作事件與事故之關聯,涉及事故調查台鐵局及高鐵公司於會中表示目前已同意系統轉讓明確事故事件原因,並共同爭取各方持反對意見,
審批草案:台鐵
局更表示值此台鐵公司化推動之際,將不利於台鐵公司化相關子法與工會之研商,惟鐵道局根據監理機關機關修改職責,仍建議應予納入相關子法與工會之研商,惟鐵道局依監理機關修改職責,仍建議應予運納入。鐵道局已於12月12日公佈明鐵道局公告及鐵路機構意見將修改草案陳報交通部辦理監理預告作業計畫。
三、另查近期線路、捷捷、淡海輕軌及高雄輕軌等已於駕駛室裝配錄影(音)臨近器,美國與加拿大也提出了駕駛室內應設置影音記錄設備之觀點,爰駕駛室裝配錄影(音)設備應為持續努力之目標。鐵道局仍將報告持續國際相關資訊並與鐵路機構溝通研商,適時研提修改條文推進。

 

運安會意見:持續列管。

鐵道局於111年1月函洽各鐵路機構研討及11月邀請集鐵路機構召開駕駛室建設設置影像等修改規則起草會議討論。儘管部分鐵路機構表達反對意見,鐵道局仍持續收集國際相關資訊並與鐵路機構溝通研商,適時研提修改條文推進。
擬交通依部鐵道局所提時程持續列管。

 

112/7/3鐵道營字第1123501875號

一、本項要求鐵路機構在駕駛室建設設置設置影像等規定,暫予保留尚未納法,交通部鐵道局相關推進中。
辦理證件:
機車駕駛室建設記錄記錄影音器第一,鐵道局監察管理機關前台已積極推進入法前沿,於110年、112年年內檢討鐵路行車規則時,二度將駕駛室內相關增設聲音圖像追踪器之規定提出條文草案請議務部因文字規定修改下因鐵路運輸部鐵路運輸部分運輸部分運輸部運輸部受公營運輸因鐵路運輸部分未獲準的鐵路運輸部分運輸二、除交通部前110年運輸部受公營運輸因鐵路運輸部分未獲準的鐵路運輸
部分28日再函契各鐵路機構研究議案,林務局及台糖公司表示無意見,台鐵局則表示考慮並無法避免各項鐵台,林務局及台糖公司表示無意見,台鐵局則表示考慮並無法避免各項鐵台,最新駕駛。複本關係規定係為釐清發生車輛事故事件時此駕駛艙內建記錄影音器立法;
美國
於修復美中中國地面交通法案中,規範鐵路機構在鐵路列車運行室安裝外部語音警報設備,112年3月22日,美國運輸安全委員會再次強調語音警報器對於鐵路安全設備的關鍵作用,並建議聯邦鐵路機構還包括鐵路國庫運部分建設案例,鐵現道局後續將持續開展匯整影錄
三、另外查出目前狀況行線、機場捷運、淡海輕軌及高雄輕軌等已於駕駛室內裝設影(音)設備,美國與加拿大也提出了駕駛室內應設置影音設備記錄之觀點,爰運營室內安裝錄像帶式錄像帶電文設備應及時推進鐵路帶電設備。
辦理接收:
此外,為加強事故調查現場相關記錄或影像採集及保存,鐵道局仍持續要求鐵路機構改善行車運行相關設施記錄設備,如於110年2月23日海端站死傷事故以及111年度台鐵發生6件行錄號事件誌後,均要求台鐵局在維修裝貨車加裝車處加裝貨車處加裝貨車處加裝車處加裝車處。目前台鐵局已車前影像錄影完成安裝。

 

運安會意見:持續列管。

鐵道局蒐集國際相關資料,並持續進行採集晝影音軌器資訊、法令及案例,邀請鐵路機構列研商,持續推進已作業。建議參考修法部鐵道局規劃時程,完成修法後解除管理。

 

112/12/20鐵道營字第1123506105號

一、本項要求鐵路在駕駛室建設設置等規定,暫予保留尚未納法,交通道局持續推進。
辦理手續:
有關機車駕駛室建造記錄影音記錄器強烈反對交通部研議後修改未納入。
經鐵道局彙整美國、加拿大及加拿大及法令及案例,以及韓國國內各相關捷運公司提供限制之數據後,研擬鐵路行車規則第37條及第68條草案,增訂駕駛室內應設置防撞及消防功能之聲音影像記錄器,並納入但敘書明如設備因規定者,應提出合理及擬定相關措施報告請
。於110年4月27日、11月18日召開與鐵路機構協調外,鐵道局後續於111年1月28日再函洽各鐵路機構研究議案,林務局及台糖公司表示無意見,台鐵局則表示並無法避免事故之方法發生,台灣高務公司及台糖公司表示無意見,台鐵局則表示並無法避免事故之方法發生,台灣高務公司及台糖公司表示無意見,台鐵局則表示並無法避免事故之方法發生,台灣高務公司及台糖公司表示無費台公司表示無果。格在本記錄時有
資格
記錄中,規範鐵路機構在鐵路列車駕駛室安裝室外的語音影像記錄設備,在112年3月2日2日發生火災,美國運輸安全委員會強調鐵路安全設備的關鍵鐵路設備其他捷運公司也有部分已建案例,鐵道局後續將持續收集記錄器相關、以及法令及本案於112年第137日第137日第112年第112年第112年第137日第112日第137日
」第68條草案討論會》,邀請各鐵路機構、公共運輸及監管司、運研運輸所安會討論三、其他查出目前我國一線線、捷運、淡海
輕軌及高雄輕軌等在駕駛室設置影音前沿等,美國與加拿大也提出了駕駛室內應設置影音記錄觀點,爰影音駕駛室設備應持續為錄音室設備。鐵道局仍將持續通報國際資訊並與鐵路機構溝通研究商,適時研提條文推進。
辦理事項:
此外,為事故調查現場相關記錄或影像之記錄及保存,鐵道局仍持續要求鐵路機構整頓行車相關設施記錄設備,如於110年2月23日海端站死傷以及事故111年度台鐵發生6件冒進號事件後,均要求台鐵維修處在工程送裝車處及維修狀況。目前台鐵局已車前影像錄影完成安裝。

 

運安會意見:持續列管。

鐵道局已收集美國、加拿大及韓國等相關國際鐵道法規數據,研擬鐵路行車規則第37條及第68條修改稿,應徵集各鐵路機構、交通部公共運輸及監管司、運研所以及運安會研商,惟各單位尚未達成共識,因此鐵道局將參與審議各項再研議進程。

待鐵道局完成修改辦法,將駕駛室設置影音軌道器之規定納入鐵路行車規則後解除列管。

最後異動時間 115-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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