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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SB-RSR-20-10-025


資料發布日期 109-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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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名稱 1021臺鐵第6432次車新馬站重大鐵道事故(補強)
改善建議編號 TTSB-RSR-20-10-025
受建議單位 交通部鐵道局
改善建議狀態 結案
改善建議內容

強化鐵道從業人員技能檢定規範,明訂由監理機關執行司機員及檢查員之車型檢定給證相關規定並落實執行。

回覆往來紀錄

110/1/18交路(一)字第1107900021

一、明訂由監理機關執行司機員檢定給證一節(已完成):

(一)鐵路法於95年修正民營鐵路列車駕駛需經交通部檢定合格並發給執照方得駕駛列車,爰自高鐵通車時,交通部即委任高鐵局(已改制為鐵道局)辦理高速鐵路電車駕駛檢定作業迄今。

(二)鐵路法於103年修正國營鐵路準用前開由交通部檢定發照之規定。按104年修正發布之「國營及民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規定於交通部公告各類國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實施日期前,從事各類列車駕駛工作,領有鐵路機構出具之有效駕駛人員工作證照,且最近三年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發生重大行車事故者,視為列車駕駛人員檢定合格,並得依規定檢具相關資料向交通部申請核發駕駛執照。交通部業依法公告自110年1月1日起實施國營鐵路列車駕駛檢定,檢定項目、實施方式及合格基準等依檢定申請須知辦理。110年起臺鐵局需依檢定申請須知向交通部申請檢定並俟合格後核發駕駛執照。

(三)按現行鐵路法仍以交通部為主管機關,由交通部辦理駕駛檢定發照作業,交通部已於109年4月29日預告鐵路法修正草案,將修正由鐵道局檢定並發給執照。

二、明訂由監理機關執行檢查員檢定給證一節:

(一)經臺鐵局表示機車車輛檢查員配置於各機務段,其職務係於運轉值班室輪值負責:1.辦理鐵路機車一級檢修作業及簡易的臨修作業,2.協辦出入庫列車車輛通報故障之簡易故障排除作業,3.其他為保持車輛正常運轉之檢修相關作業;在列車運行中如有異常或故障之處置流程,並無司機員對車輛檢查員通報之規定。

(二)有關普悠瑪事故調查發現司機員於列車運轉中發生故障,除通報綜合調度所機車調度員確認故障狀況外,又直接以電話洽詢運轉值班室機車檢查員協助進行排除故障一節,與前述臺鐵局所稱機車檢查員職責不同,鐵道局將再釐

清機車檢查員功能定位及角色,並督促臺鐵局持續檢討列車運轉時故障通報及故障排除之標準作業程序,明確規範司機員與調度員、檢查員之任務及責任。

(三)目前鐵路法規定之鐵路行車人員係涉與行車保安直接相關之從業人員,其中維修人員係在正線維修作業現場執行行車運轉、列車防護、號訊控制作業之人員,爰機車車輛檢查員尚非屬鐵路法所稱行車人員。後續鐵道局將針對機車檢查員對行車保安之關聯性及重要性,檢討鐵路行車人員範圍及由交通部檢定給證之必要性,預定110年6月底前完成檢討。

 

運安會意見:建議列管。

1.“強化鐵道從業人員技能檢定規範

修法完成後,未來所有營運機關(構)司列車駕駛由鐵道局檢定並發給執照,可達檢定標準統一及列車駕駛知識技能素質一致之目的。

2.“明訂由監理機關執行司機員及檢查員之車型檢定給證相關規定並落實執行

由監理機關對全國鐵路機構之檢查員執行檢定給證,可確保維修人員之素質一致,藉由證照制度之建立更可提升整體鐵道產業之專業程度,吸引更多優秀人員投入鐵道業,可達到國家發展鐵道產業之目的。

 

111/1/7鐵道營字第1113500001號

一、明訂由監理機關執行司機員檢定給證一節(已完成):
(一)交通部業自110起實施國營鐵路列車駕駛檢定,參照民航駕駛檢定作法,委任鐵道局及委託臺鐵局按交通部訂定之檢定項目、實施方式及合格基準等,分別辦理學科檢定及術科檢定,檢定合格後由交通部核發駕照。
(二)為求術科檢定標準統一,交通部責成鐵道局事前審核臺鐵局提送之術科檢定工作計畫(包含各術科檢定項目細項評分表單、考官名冊及交叉考核等),以達評分標準化及客觀化;另就臺鐵局提送之術科檢定結果(含評分表單),針對評分紀錄之合理性、正確性及執行之一致性提出意見。臺鐵局並已據以函報修正術科檢定工作計畫。
(三)110年受疫情影響,於6月25日辦理第1次駕駛學科檢定後,7月中旬陸續完成術科檢定,並於8月5日完成首批由交通部檢定合格後核發駕照。110年計完成93位學、術科檢定,核發80位之駕駛執照,另12名陸續於12月底完成術科檢定。
(四)後續將續依鐵路法相關規定辦理列車駕駛檢定給證,已完成落實由法定檢定權責機關執行司機員檢定給證。
二、有關由監理機關執行檢查員之車型檢定給證部分,鐵道局已從法規面與執行面完成檢討,經檢結果討建議車輛檢查員之車型檢定給證,仍由鐵路機構自行辦理訓練及認證,略述無下:
(一)法規面:鐵路行車人員因執行與行車保安直接相關之業務,故法規明文規定之範圍,及行車人員應經技能檢定合格。除駕駛人員由交通部給證外,其餘行車人員均由鐵路機構辦理訓練、技能檢定及給證。給證。鐵路行車人員尚無經交通部檢定給證,更何況車輛檢查員執行之業務與與行車保安並無直接關聯,不屬於行車人員,且法規已明定鐵路機車及車輛之檢修由鐵路機構負責,因此車輛檢查員之專業訓練及認證由鐵路機構辦理應屬合理,無須經交通部檢定給證。
(二)執行面:目前高鐵及臺鐵營運車輛之檢查與維修人員之訓練及認證均自行辦理,主管機關交通部 則依 法監理。其他國家如日本、美國、韓國等,亦無車輛檢查員由主管機關檢定給證之制度。再者,車輛係由鐵路機構採購,維修保養及故障檢修之程序應符合原廠之維修手冊,故由鐵路機構辦理維修人員之訓練及認證,執行上較符合實務。
(三)綜上,車輛檢查員之車型檢定給證,建議仍由鐵路機構自行辦理訓練及認證,無須由交通部檢定給證,惟 鐵道 局將加強監督臺鐵局針對車輛檢查員之訓練及認證情形及檢討列車運轉時故障通報及故障排除之標準作業程序,明確規範司機員與調度員、檢查員之任務及責任。

 

運安會意見:建議持續列管。

1. 由監理機關執行司機員檢定給證之目的在維持檢定標準一致以確保人員素質,合先述明。
2. 依鐵道局回復,司機員術科考試仍由臺鐵局執行,雖檢定項目、實施方式、合格基準,及檢定評分紀錄之合理性、正確性等會由鐵道局審查,惟仍不離書面審查之形式,無法達到本改善建議所欲達到之目的。
3. 另本改善建議欲使監理機關依不同車型檢定發照,而非臺鐵局現行取得單一車種駕駛執照,即可駕駛不同車型車種,以達到司機員確實能依原廠手冊操作不同車型,避免依個人經驗操作而產生錯誤。
4. 建議待鐵道局確實派員執行臺鐵局司機員術科考試後,再評估是否解除列管。
5. 檢查員檢定給證制度,可提升檢查員整體素質,避免由營運單位自行訓練,產生知識技能不齊之現象,另建立專業證照制度亦可提升整體鐵道業人員之之從業意願,吸引更多人才加入鐵道業,將有助於整體鐵道安全之提升。

 

111/7/7交路(一)字第1117900451號

一、明訂由監理機關執行司機員檢定給證一節:
(一)鑑於鐵路系統車輛與路線的獨特性及駕駛操作之專業性,參照國外大型鐵路列車駕駛檢定及國內民航駕駛取得國家核發證照之檢定作法(即監督考試模式),鐵路駕駛術科檢定未來將朝委由鐵路機構執行,監理機關監督檢定之方向改革:
1.各鐵路系統車輛及路線均不同,為達實質檢定之目的,檢定考試官必須熟悉各車種 (型)操作及路線號誌狀況,方足以判定受檢人是否適格。
2.鑑於鐵路系統獨特性及駕駛專業性,歐美日韓等國大型鐵路系統及類此特性之國內民用航空駕駛,術科檢定亦多委由熟悉系統特性之營運機構或其成立之訓練中心辦理,監理機關採監督檢定方式辦理。
3.交通部參照國外鐵路及國內民航作法,另鑑於經濟性及有效性,將國營鐵路術科檢定委託臺鐵局辦理,鐵道局監督。說明如下:
(1)鐡路法95年增訂34-1條民營鐵路列車駕駛未經交通部檢定合格並發給執照後,不得駕駛列車,前考量高鐵為新系統,交通部交下由高鐵局 (鐵道局前制)執行相關學、術科檢定。鑑於高鐵單一車種、採車載號誌及駕駛人數規模(約200名,110、111年分別申請檢定1、6人次),爰前聘請日籍顧問協助高鐵局考官培訓及建立學術科檢定制度,自96年由高鐵局開始執行、107年委任鐵道局執行迄今。目前鐵道局高鐵考官計9名,均為兼辦人員,持續培訓中。
(2)鐵路法103年增訂44-1條,其中包括國營鐵路準用 34-1條規定。考量臺鐵車種眾多、採 道旁號誌且路線複雜,駕駛人數規模大(約 2000名,110、111年分別檢定93、預計220 人次),鑑於經濟性及有效性(交通部核定臺鐵提報術科考官計 141人),爰交通部委任鐵道局辦理學科檢定,委託臺鐵局辦理術科檢定並 由鐵道局派員監督。
(二)為使術科檢定標準統一,鐵道局已建立監考制度,將派員監考,確保臺鐵局按交通部訂定之實施方式執行檢定:
1.中興工程顧問社辦理之「鐵道安全監理制度精進作為之規劃」成果,有關駕駛檢定給證議題所提可精進處之建議略以:「考量鐵路系統差異甚鉅,監理端若需肩負檢定之責,人力資源及市場規模等不利長期發展,建議應將訓練及檢定作業等委由鐵路機構,監理作為應放在前述作業之完整性、專業性、公平性,並負責最後給證作業」。
2.局爰將監理作為著重在檢定制度之建立、標準一致性上,除辦理國營鐵路駕駛學 科 檢 定外,於術科檢定前、後分就相關作業程序文件、檢定紀錄等審核外,另已建立監考制度,後續藉由派員監考,確認臺鐵局是否按交通部訂定之實施方式及標準執行檢定,說明如下:
(1)學科檢定:已完成4類駕駛學科檢定題庫,共4100餘題,題庫持續檢討增修中。迄今已辦理139人次。
 依委託契約規定,工作計畫須報核定後據以實施,內容包括檢定實施方式、評分標準及考官名冊等。臺鐵局所報工作計畫,前經鐵道局派員實地查察及實質審查(非僅書面審查),要求修正檢定項目細項評分表單、交叉考核等,以求基準一致。
 為確保術科檢定依交通部核定的實施計畫及工作計畫執行,鐵道局派員監督,並持續回饋要求修正計畫書。為強化前述監督作業,已訂定監考人員資格及監考制度,刻正培訓監考人員中。監考人員均為兼辦人員,培訓中計 11 人。後續視本局人力增加。
3.委由鐵路機構辦理術科檢定,係希藉其專業,代監理機關執行,另透過監理機關建立完備制度、書面審查及監考機制,亦能達到維持檢定標準一致以確保人員素質之目的。
4.鐵道局將持續檢討精進委託檢定作業,並強化監考機制,依法辦理鐵路列車駕駛檢定給證。
(三)有關依不同車型檢定發照一節,查日、韓鐵路駕駛執照亦僅註記到車種,並無加註車型,駕駛同一車種下之多種不同車型係由鐵路機構自行辦理內部訓練。另查民航駕駛人員檢定證上記載之機種亦可操作多種同類型之機型。為確保駕駛能熟悉各車型之操作,將要求鐵路機構加強車型差異訓練,並將參照民航作法公布各車種可操作之車型。(目前僅臺鐵有同一車種下多元車型之情形,交通部已要求臺鐵局加強車型差異訓練)。
(四)綜上,國營鐵路駕駛檢定給作業已自110年起由監理機關辦理,為強化術科檢定監督,鐵道局刻正培訓術科檢定監考人員,預定111年12月完訓, 112 年起執行監考作業,後續亦將依據監考作業發現,檢討術科檢定程序與監考制度。
二、檢查員檢定給證制度一節:
(一)檢查員之定義及工作職責釐清
1.機車車輛檢查員在高鐵公司編制為維修督導和維修技師,負責營運列車的檢查與維修工作。
2.在臺鐵局「檢查員」只是一個俗稱而非編制名稱,檢查員分布於各廠、段,機務段人員編制有工務員、助理工務員、技術助理等,除負責機車車輛1、2級檢修保養工作、故障查修外,機務段有編制「運轉值班室」,由動力車檢查員 24小時輪班,負責運轉列車的故障排除諮詢。普悠瑪事故之司機員於列車運轉中發生故障,以電話洽詢運轉值班室機車檢查員協助進行排除故障,該機車檢查員之功能定位為被動提供技術諮詢,非為積極介入司機員操作列車之角色,且臺鐵局司機員之通報及故障排除規章程序中,並無對檢查人員通報之規定。
3.檢查員不論在高鐵或是臺鐵均屬檢查維修人員,均非屬執行列車運轉中相關作業之行車人員,無需由監理機關檢定給證。
(二)車輛係由鐵路機構依其需求規格採購,維修保養及故障檢修之程序應符合原廠之維修手 冊,故由鐵路機構辦理維修人員之訓練及認證,執行上較符合實務。目前國外如日本、韓 國、美國亦查無由監理機關對檢查員檢定給證之實例。
(三)機車檢查員雖非屬行車人員,但機車檢查員是否做好檢修工作攸關機車能否安全行駛,因此仍需要求其檢修技能通過相關認證。目前高鐵公司機車檢修人員之訓練認證均依該公司之規定辦理且執行情形良好,但臺鐵局對於機車檢查員之訓練認證係採「師徒制」,其教師資格、訓練內容及檢定均無標準程序,因此易有專業技術能力良莠不齊之情形。
(四)鐵道局將持續監督臺鐵局對機車 車輛檢查員之訓練、認證、回訓等訂定制度規章並嚴格執行,並刻正盤點各鐵路機構制度並將檢討維修人員相關訓練認證納入行車人員監理法規,並依檢討結果於112年推動修法。

 

運安會意見:建議持續列管。

1. 依鐵道局回覆,司機員術科考試仍由臺鐵局執行與現行作法並無差異,鐵道局雖欲建立監考制度,派員監考鐵路機構辦理術科檢定,但對於實質檢定內容仍不離書面審查形式,無法達到本改善建議所欲達到之目的。
2. 依臺鐵局實務,同為電聯車,但不同車型其設備操作、資訊顯示方式等仍存在相當差異,建議監理機關仍需依不同車型檢定發照,才能確保司機員確實具有駕駛該車型之能力,避免依個人經驗操作而產生錯誤。
3. 建議待鐵道局完成派員執行臺鐵局司機員術科考試並依車型給證後,再評估是否解除列管。
4. 檢查員檢定給證制度,係為提升鐵道機構整體維修素質,亦是改善臺鐵局目前採師徒制訓練,產生人員知識技能不齊現象之有效方式,建議鐵道局仍應朝此方向評估執行方式。

 

 

112/1/12鐵道營字第1123500106號

一、明訂由監理機關執行司機員檢定給證一節:
(一)鐵道局委託臺鐵局辦理術科檢定,非僅書面審查,且與臺鐵局自行內部檢定做法不同,除事前建立術科檢定制度、審核臺鐵局之檢定工作計畫,及檢定後審查檢定相關細項紀錄外,並於檢定時派員至檢定現場監考(督)臺鐵局辦理術科檢定,確認檢定實質作業是否按鐵道局核定之作業方式執行。爰有關運安會管考建議中所提鐵道局派員監考鐵路機構辦理術科檢定,但對於實質檢定內容仍不離書面審查形式,應有誤解:
1.檢定前:鐵道局委託臺鐵局辦理術科檢定,於委託契約規定,臺鐵局執行術科檢定工作計畫須報鐵道局核定後據以實施,工作計畫內容包括檢定實施方式、作業程序、評分標準(含各檢定項目之檢核方法、扣分事項及其扣分)、各細項評分表單、應執行程序(如出入庫檢查)及考官名冊等,爰術科檢定相關作業程序均經鐵道局審核同意,嗣後鐵道局並依派員實地查察要求修正檢定項目細項評分表單、交叉考核等,以求基準一致。以客貨動力車駕駛術科檢定工作計畫為例,最近一次修正於111年5月6日核定(詳如附件1,111年6月22日鐵路法修法前權責為交通部核定)。
2.檢定中:鐵道局除前已派員實地查 察外,近期並完成監考人員培訓認證作業,於臺鐵局辦理術科檢定時,核派其合格資格之監考人員赴術科檢定現場,監督臺鐵局辦理檢定作業(即監督考試),確認臺鐵局是否依鐵道局核定方式與基準辦理。監考人員監考後均需填列監考紀錄表(包括檢定項目、流程是否符合鐵道局核定之規定辦理),並應簽名確認。鐵道局將持續依監考執行發現,回饋修正術科檢定作業。
3.檢定後:臺鐵局須將所有檢定細項評分紀錄(含考生檢定實際檢查、指認呼喚、運轉操作等情形)送鐵道局審核,遇有疑義均要求該局確認修正,逐步促使基準一致。
(二)查歐美日韓等國大型鐵路系統及類此特性之國內民用航空駕駛,術科檢定亦多委由熟悉系統特性之營運機構或其成立之訓練中心辦理,監理機關採監督檢定方式辦理。
(三)倘由監理機關執行檢定,將影響其他監理事項之監理能量分配,爰鑑於監理人力運用之經濟性及有效性,參照前揭國外大型鐵路及國內民航駕駛檢定方式,將國營鐵路術科檢定委託臺鐵局辦理,鐵道局則著重在檢定制度之建立及精進,並搭配派員現場監考及檢定紀錄審查等作業,亦能達到實際由鐵道局執行檢定之成效。
(四)有關依不同車型檢定發照一節,查日、韓鐵路駕駛執照,及民航駕駛人員檢定證,亦均僅註記到車種或機種,並無加註車(機)型。車種下之各車型差異訓練由鐵路機構施予差異及熟悉等相關訓練。為確保鐵路駕駛能熟悉各車型之操作,鐵道局刻修正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要求鐵路機構應將各車種可操作的車型報鐵道局核定,另規定於新增或變更機車車輛上線營運前,應施予必要之訓練。
二、檢查員檢定給證制度一節:
(一)機車車輛檢查員之職責為負責機車車輛之檢查、維修,以確保機車車輛得以上線運轉。鐵路法第56條之2規定「鐵路機構應負責鐵路機車及車輛之檢修」,及第56條之4規定「鐵路機構應有效訓練及管理從業人員,使其具備鐵路專業、作業安全……」,因此鐵路機構應負責機車車輛檢查人員之訓練及其職能檢定。目前國內包括高鐵、臺鐵、糖鐵、林鐵,及國外如日本、韓國、美國等均無由監理機關對機車車輛檢查員檢定給證之實例。業之行車人員,無需由監理機關檢定給證。
(二)民航局為符合國際民航組織有關航空人員檢定規範及標準,因此制定「航空人員檢定給證規則」,建立證照管理制度。「航空器維修工程師」及「維修員」,經由學科、術科檢定合格後,由民航局發給檢定證。「航空器維修工程師」學科檢定由民航局辦理,術科檢定則由受委託術科檢定機關團體執行檢定;「維修員」目前學科檢定由民航局辦理,術科檢定則由受委託術科檢定機關團體執行檢定。學科及術科合格者,由民航局發給檢定證後,方得執行業務。
(三)鐵路與航空特性不同,可承受之安全風險也不同,如將航空之標準套用於鐵路,其所需投入之人力及效益將不成比例。以臺鐵局目前執行機車車輛檢查之人員約900~1000人,如要由交通部(鐵道局)辦理檢定給證,勢必影響鐵道局其他監理業務之推展。且車輛係由鐵路機構依其需求規格採購,維修保養及故障檢修之程序應符合原廠之維修手冊,故由鐵路機構辦理維修人員之訓練及認證,執行上較符合實務。
(四)普悠瑪事故之發生,並非單純機車 車輛故障造成,而是一連串之錯誤 包括人為操作疏失所造成。歷年發生之事故事件,亦無單純因機車車 輛故障造成重大死傷事故之案例。
(五)然機車檢查員是否做好檢修工作 攸關機車能否安全行駛,因此其檢 修技能仍需要求達到一定標準。鐵 道局將持續監督臺鐵局對機車、車輛檢查員之訓練、認證、回訓等訂 定制度規章並嚴格執行,同時鐵道局刻正辦理「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修正,研議將機車關鍵系統完成維修後、核准其上線營運之檢查人員納為行車人員管理。

 

 

運安會意見:建議持續列管。

1.由監理機關執行司機員檢定給證之目的在維持檢定標準一致以確保人員素質。鐵道局針對臺鐵局司機員之術科檢定,仍採用委託臺鐵局辦理方式,實際評分由臺鐵局內部人員執行,鐵道局採派員查察監考,此作法僅能確保臺鐵局依規定完成術科檢定,並無法確保評分標準一致,與本項改善建議為確保人員素質之目的仍有差異,建議待鐵道局確實派員執行臺鐵局司機員術科檢定後,再評估是否解除列管。

2.依臺鐵局現況,同為電聯車,但不同車型之製造廠商及國家可能均不同,其設備操作、資訊顯示方式均存在相當大之差異,此情況與日、韓國家不同車型間差異不大之情形不同,建議監理機關仍需依不同車型檢定發照,才能確保司機員均具備合格之駕駛能力。

3.檢查員檢定給證制度,係為提升鐵道機構整體維修素質,考量鐵道局於實務上執行確有困難,且本次說明已提出包括研議修改「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將檢查人員納為行車人員管理範圍,並將持續監督臺鐵局檢查員之訓練及認證作業等具體作法,應可達到本項改善建議之目的。建議待鐵道局完成「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之修訂,將檢查人員納為行車人員管理範圍,並提出加強監督臺鐵局於檢查員訓練及檢定作業之具體作法後,再評估是否解除列管。

 

 

112/7/3鐵道營字第1123501875號

一、有關由監理機關執行司機員檢定給 證之目的在維持檢定標準一致以確保人員素質一節:
(一)針對由監理機關執行司機員檢定給證之建議,鐵道局相關考量因素已如前次辦理情形一、(二)及(三),鐵道局再經檢討及評估後,鑑於監理機關人力運用之經濟性及有效性,以及鐵路機構對其系統之掌握度,仍以學科檢定由鐵道局辦理,術科檢定採委託鐵路機構辦理、鐵道局派員監考之方式,執行駕駛檢定作業。後續鐵道局並將擴及執行高速鐵路、林業鐵路及台糖鐵路之駕駛檢定作業方式,使各鐵路系統駕駛檢定原則一致。
(二)有關運安會所稱前述作法無法確保評分標準一致,鐵道局礙難認同。無論自辦檢定或委託檢定,其檢定方式、評分基準及實際執行,均應受到嚴格管理,爰非僅限由監理機關執行術科檢定才可確保評分標準一致及維持駕駛人員素質。鐵道局控管鐵路機構術科檢定之辦理,已於前次辦理情形一、(一)詳述,謹再補充說明如后:
1. 鐵道局已於術科檢定前、中、後監督各項檢定執行作業,包括檢定前建立術科檢定制度、審核修訂臺鐵局執行術科檢定之工作計畫,檢定時適時派員實地監考,檢定後審查檢定相關細項紀錄等;經由完整的檢定標準作業程序及評分基準建立,維持不同考官檢定評分標準一致性。後續鐵道局亦將依據檢定監考作業之發現,督請臺鐵局滾動修訂並精進術科檢定之作業程序與檢核方法,持續確保檢定標準一致。
2. 另依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委託辦法第11條規定,檢定考試官執行檢定時,應獨立、公正及專業,不得有任何不當且影響檢定結果之行為,任何人執行術科檢定評分作業,皆應按標準作業流程進行評分;復按近2年鐵道局實地監
督臺鐵局執行術科檢定辦理情形,考官皆有按工作計畫及檢定項目確實執行,術科檢定執行結果累計有4名考生成績判定為不合格,適當汰除不合格之人員。
二、有關依不同車型檢定發照一節:
(一)查日、韓鐵路駕駛執照,及民航駕駛人員檢定證,均僅註記車種或機種,並無加註車(機)型;另查臺鐵局同一車種之不同車型,操作原理相同,其動力來源、軔機型式、駕駛主控制器等並無太多差異,僅少部分(如面板、按鍵位置)稍有不同,尚無逐一車型檢定給證之必要。如同自小客車或職業大客車等駕駛執照,並無因應不同排氣量、排檔桿及面板位置或不同國家廠牌製造,而須依各類車型重新辦理駕駛檢定給證。
(二)惟為強化鐵路機構應針對駕駛施予不同車型訓練之責任,鐵道局已擬具「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相關修正條文,交通部並已於112年3月20日發布實施:
1.第17條要求鐵路機構應將各車種可操作的車型報鐵道局核定。
2.第20條規定於新增或變更機車車輛上線營運前,鐵路機構應對駕駛施予必要之訓練。
三、有關檢查員檢定給證制度一節:
(一)有關將檢查人員納為行車人員管 理範圍一節,鐵道局已擬具「鐵 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 第2條屬行車人員之維修檢查人 員定義修正條文,交通部並已於 112年3月20日發布實施,已將機 車關鍵系統維修作業結束後之檢 查人員納為行車人員。
(二)前述維修檢查人員之職務歸類及其工作內容,臺鐵局已依規定於112年5月30日報鐵道局備查,目前刻正審查中。
(三)鐵道局預訂於112年下半年針對臺鐵局機車車輛維修人員之訓練、檢定、回訓認證等執行情形進行檢查。

 

 

運安會意見:建議解除列管。

1. 鐵道局經檢討評估後,仍採學科檢定由鐵道局辦理,術科檢定採委託鐵路機構辦理,由鐵道局派員監考,並認為依此方式執行檢定,可達評分標準一致及維持駕駛人員素質。建議本項解除列管。
2. 鐵道局已針對「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第17條修正,明文要求鐵路機構應將各車種可操作的車型報鐵道局核定,同時增訂第20條,明訂鐵路機構於新增或變更機車車輛上線營運前,鐵路機構應對駕駛施予必要之訓練。建議本項解除列管。
3. 鐵道局已修訂「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第2條,將機車關鍵系統維修作業結束後之檢查人員納為行車人員。並將對臺鐵局機車車輛維修人員之訓練、檢定、回訓認證等執行情形進行檢查。建議本項解除列管。

 

最後異動時間 113-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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