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TSB-RSR-21-06-003
事故名稱 | 0318臺鐵第7101與第2633次車通霄站重大鐵道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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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建議編號 | TTSB-RSR-21-06-003 |
受建議單位 |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
改善建議狀態 | 結案 |
改善建議內容 |
修改行車調度無線電使用規定,明文限制外包廠商人員使用行車調度無線電。 |
回覆往來紀錄 |
本會於110年6月18日發布本案調查報告,臺鐵局已逾90日法定回復期(110/09/16),本會於110年10月21日運安字第110004213號洽請臺鐵局盡速回復。 110/12/6交路 (一)字第1108900306號 一、臺鐵局電訊中心於110年4月27日召開「ATP隔離開關遠端監視系統檢討」及「行車調度無線電話系統設備二年維護保養及運轉管理」案第14次檢討會會議紀錄結論第5點「依據行車調度無線電話系統使用管理須知四-(五)-6規定,「測試或試驗通話為聯合檢查小組或電務處電務段指派之技術人員。」,三商公司為臺鐵局之指派技術人員,遇ATP狀態不相符時須與調度台聯繫釐清現場狀況,但不得直接與司機員通話。」,已限令無線電廠商人員不得直接指導司機員操作,其責任已經界定清楚。
運安會意見:建議列管。 (1)臺鐵局於「行車調度無線電手機等相關設備借用切結書」要求立書人遵守「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行車調度無線電系統使用管理須知」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臨軌工程施工單位行車調度無線電手機使用規定」,惟本次回覆並未檢附上述兩份規定,本會無法判斷內容是否符合本項改善建議所欲達到之目的。
111/7/12鐵安預字第1110024665號 1.臺鐵局電訊中心於110年4月27日召開「ATP隔離開關遠端監視系統檢討」及「行車調度無線電話系統設備二年維護保養及運轉管理」案第14次檢討會會議紀錄結論第5點「依據行車調度無線電話系統使用管理須知四-(五)-6規定,「測試或試驗通話為聯合檢查小組或電務處電務段指派之技術人員。」,三商公司為臺鐵局之指派技術人員,遇ATP狀態不相符時須與調度台聯繫釐清現場狀況,但不得直接與司機員通話。」,已限令無線電廠商人員不得直接指導司機員操作,其責任已經界定清楚。
運安會意見:建議持續列管。 (1) 依臺鐵局修訂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行車調度無線電系統使用管理須知」內容,已限制外包廠商人員,不得藉行車調度無線電系統通話功能指導行車人員進行障礙排除,明文限制外包廠商人員使用行車調度無線電範圍,符合本項改善建議之目的。
112/01/13鐵安預字第1120001396號 1.臺鐵局電訊中心於110年4月27日召開「ATP隔離開關遠端監視系統檢討」及「行車調度無線電話系統設備二年維護保養及運轉管理」案第14次檢討會會議紀錄結論第5點「依據行車調度無線電話系統使用管理須知四-(五)-6規定,「測試或試驗通話為聯合檢查小組或電務處電務段指派之技術人員。」,三商公司為臺鐵局之指派技術人員,遇ATP狀態不相符時須與調度台聯繫釐清現場狀況,但不得直接與司機員通話。」,已限令無線電廠商人員不得直接指導司機員操作,其責任已經界定清楚。
運安會意見:建議解除列管。 臺鐵局已修訂「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行車調度無線電系統使用管理須知」,並頒布實施,明文限制外包廠商人員使用行車調度無線電範圍,建議解除列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