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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SB-RSR-21-06-006


資料發布日期 11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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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名稱 0318臺鐵第7101與第2633次車通霄站重大鐵道事故
改善建議編號 TTSB-RSR-21-06-006
受建議單位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改善建議狀態 結案
改善建議內容

制訂行車調度無線電註冊碼使用標準作業程序,明訂註冊、關閉時機並建立授權確認機制。

回覆往來紀錄

本會於110年6月18日發布本案調查報告,臺鐵局已逾90日法定回復期(110/09/16),本會於110年10月21日運安字第110004213號洽請臺鐵局盡速回復。

110/12/6交路 (一)字第1108900306號

一、臺鐵局機務處已於109年9月26日機行字第1090015215號函函發「ATP隔離開關遠端監視系統」使用操作程序,內有明訂行調電話註冊、關閉時機。
二、臺鐵局新修訂之「列車自動防護(ATP)及限速備援系統使用要點」其中第5條第9項規定「列車始發前,應於ATP系統開機完成後以行車調度電話註冊車次,除不再擔任當次車之本務駕駛室外,不得取消註冊車次。」,並於110年7月2日機行字第1100009929號函之說明四,要求於隨乘時確實考核行調無線電註冊車次程序。
三、上揭「列車自動防護(ATP)及限速備援系統使用要點」將待臺鐵局限速備援系統上線時,配合發文頒布。

 

運安會意見:建議列管。

(1)「ATP隔離開關遠端監視系統」之內容僅說明準備啟用及離開駕駛室時需開啟及取消註冊碼,及運轉中途因故ATP需原地重開時,不得無故取消註冊,並無涵蓋所有需要開啟及取消註冊碼之情形。
(2)臺鐵局本次所提供之二份文件,皆未能清楚列舉註冊碼可取消之時機,亦未訂有授權確認機制,未能符合制訂「行車調度無線電註冊碼 使用標準作業程序」之目的。
(3)待臺鐵局制訂「行車調度無線電註冊碼使用標準作業程序」並確實建立授權機制後,再評估是否解除列管。

 

111/7/12鐵安預字第1110024665號

1.臺鐵局機務處已於109年9月26日機行字第1090015215號函函發「ATP隔離開關遠端監視系統」使用操作程序,內有明訂行調電話註冊、關閉時機。
2.臺鐵局新修訂之「列車自動防護(ATP)及限速備援系統使用要點」其中第5條第9項規定「列車始發前,應於ATP 系統開機完成後以行車調度電話註冊車次,除不再擔任當次車之本務駕駛室外,不得取消註冊車次。」,並於110年7月2日機行字第1100009929號函之說明四,要求於隨乘時確實考核行調無線電註冊車次程序。
3.上揭「列車自動防護(ATP)及限速備援系統使用要」將待臺鐵局限速備援系統上線時,配合發文頒布。
  交通部尚未准許啟用列車限速備援系統,故該要點僅發布並未實施,俟交通部批准啟用後,將行實施。

 

運安會意見:建議持續列管。

(1) 經檢視「列車自動防護(ATP)及限速備援系統使用要點」內容,並無相關說明,若有特殊情況司機員需關閉註冊碼時,需經調度員同意,未符合本項改善建議中「建立授權確認機制」之目的,建議於要點中補充。
(2) 待臺鐵局實施新修訂之「列車自動防護(ATP)及限速備援系統使用要點」,再評估是否解除列管。

 

112/01/13鐵安預字第1120001396號

1.臺鐵局機務處已於109年9月26日機行字第1090015215號函函發「ATP隔離開關遠端監視系統」使用操作程序,內有明訂行調電話註冊、關閉時機。
2.臺鐵局新修訂之「列車自動防護(ATP)及限速備援系統使用要點」其中第5條第9項規定「列車始發前,應於ATP 系統開機完成後以行車調度電話註冊車次,除不再擔任當次車之本務駕駛室外,不得取消註冊車次。」,並於110年7月2日機行字第1100009929號函之說明四,要求於隨乘時確實考核行調無線電註冊車次程序。
3.上揭「列車自動防護(ATP)及限速備援系統使用要點」將待臺鐵局限速備援系統上線時,配合發文頒布。  交通部尚未准許啟用列車限速備援系統,故該要點僅發布並未實施,俟交通部批准啟用後,將行實施。
4.「列車自動防護(ATP)及限速備援系統使用要點」已奉交通部核可,於111年12月23日發布實施。

 

運安會意見:建議解除列管。

臺鐵局已公布實施新修訂之「列車自動防護(ATP)及限速備援系統使用要點」,明訂司機員於列車始發前,應於ATP系統開機完成後以行車調度電話註冊車次,除不再擔任當次車之本務駕駛室外,不得取消註冊車次,同時要求人員於隨乘時確實考核行調無線電註冊車次程序,符合本項改善建議目的,建議解除列管。

最後異動時間 112-03-27
點閱次數 102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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