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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SB-RSR-21-10-003


資料發布日期 11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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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名稱 0410臺鐵第3198次車屏山巷平交道重大鐵道事故
改善建議編號 TTSB-RSR-21-10-003
受建議單位 交通部公路總局
改善建議狀態 結案
改善建議內容

確實督導汽車貨運業落實所屬駕駛填寫出車前檢查紀錄表,並落實公司執行每月自主檢查表中之各項目。

回覆往來紀錄

111/1/10路運綜字第1100138967號

一、公路總局對貨運三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訂有 EIS (Executive Information System)管理計畫,每月運用EIS系統篩選高風險貨運業者並由各監理所站至公司實施安全考核作業,以督導業者建立公司安全管理機制。該計畫包含公司管理、車輛管理及駕駛人管理等3個面向、11項指標。各項指標依對交通安全產生之危害程度不同訂定其風險值,當各項指標風險值加總達以上,即達總項指標告警。
二、貨運三業安全考核作業:各監理所站針對EIS總項指標告警或單項指標告警且認為有至公司查核必要者,需辦理安全考核,且每月至少考核4家以上,如有不足,可由各所自行挑選風險業者辦理,並於1個月內完成安全考核。針對 EIS連續3個月總項指標告警業者,需由副所長以上率隊辦理考核作業,並請業者提報改善計畫。另自110年3月3日起各所增加非 EIS 總項告警業者之查核,每月查核家數為總業者家數1%。
三、貨運三業安全考核作業要點已規定,各監理所站 應依要點規定及安全考核表項目實施考核,其中安全考核表項目之一,已明訂須查核業者之出車前檢查紀錄表,另作業要點已規定,各監理所站應要求業者每月5日前填寫自主檢查表,並留存以供查驗。
四、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9條第1項已規定汽車運輸業對所屬車輛、駕駛人及僱用之從業人員應負管理責任,經考核查處有違反相關規定者,將依公路法裁罰。
五、經統計110年1-12月,本局各區監理所至貨運三業辦理查核共計1,001次,本局仍會持續落實從業管理精神及公司安全考核,以降低貨運三業發生重大事故之風險。

運安會意見:建議重提。

一、 公路總局所擬具體工作內容著重於既有EIS計畫,惟調查報告已明確指出,EIS計畫暨安全考核機制,無法使監理所站了解業者平時自我管理是否落實,顯見公路總局未針對該條改善建議予以檢討。
二、 本條改善建議著重於公路總局平時如何確認業者會填寫出車前檢查紀錄表及執行每月自主檢查個項目」之方法,故請公路總局重新提出與該條改善建議相關之具體工作計畫。

 

111/4/1運安字第1110001216號函交通部改善建議分項計畫執行情形審視意見,請交通部再行補充資料。

111/5/30路運綜字第1110053041號

一、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9條第1項已規定汽車運輸業對所屬車輛、駕駛人及僱用之從業人員應負管理責任,為促使業者公司之治理與管理應以營運安全為最重要之核心,公路總局針對貨運業安全管理已訂有相關行政作業機制,包含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安全考核作業要點、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營運EIS管理計畫、常態性汽車貨運三業年度聯合稽查計畫等,現行各監理機關依據各行政作業機制進行實地考核作業,並藉此協助輔導業者建立公司管理制度,經考核查處有違反相關規定者,將依公路法裁罰。

二、依據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安全考核作業要點,各監理所站針對 EIS 總項指標告警或單項指標告警且認為有至公司查核必要者,需辦理安全考核,且每月至少考核4家以上,如有不足,可由各所自行挑選風險業者辦理,並於1個月內完成安全考核。針對EIS連續 3個月總項指標告警業者,需由副所長以上率隊辦理考核作業,並請業者提報改善計畫。另自110年3月3日起各所增加非EIS 總項告警業者之查核,每 月查核家數為總業者家數1%。

三、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安全考核作業要點規定,各監理所站應依要點規定及安全考核表項目實施考核,其中安全考核表項目之一,明訂各監理所站須查核業者之出車前檢查紀錄表,另作業要點規定,各監理所站應要求業者每月5日前填寫自主檢查表,並留存以供查,其中自主檢查表項目之一,明訂業者應實施行車前駕駛員安全檢查並有紀錄可查。爰各監理所站至公司查核時,即需依規定查核業者之出車前檢查紀錄表,要求業者落實自主管理責任。本局各區監理所均依相關規定辦理查核,以新竹區監理所實地查核新竹物流(股)公司為例,提供安全考核表、查核照片、自主檢查表及出車前檢查紀錄表供參。

四、公路總局108年4月3日訂定對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營運EIS (Executive Information System)管理計畫,每月運用EIS系統篩選高風險貨運業 者並由各監理所站至公司實施安全考核作業,以督導業 者建立公司安全管理機制。該計畫包含公司管理、車輛管理及駕駛人管理等3個面向、11項指標。各項指標依對交通安全產生之危害程度不同訂定其風險值,當各項指標風險值加總達5以上,即達總項指標告警。為精進對於貨運三業之管理,公路總局持續視業務推動滾動式修正EIS管理計畫,經邀集相關單位召會討論後於111年5月4日修正計畫內容,排除指標間重複計算風險值之案件。

五、 為強化公路監理機關查核汽車貨運業自主安全管考作業之公權力,交通部後續擬研議將有關「汽車貨運業應設置平時管理資料及自主檢查表,平時自行確實檢查,並提供詳實資料配合公路主管機關定期安全考核」之規定,納入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增訂條文,將現行公路監理機關安全考核作業法制化,並擬明定自主檢查表格式,強化公路監理機關查核汽車貨運業相關機制,以落實行車安全維護。公路總局將配合研議規劃建置網路資訊平台供貨運三業業者上傳自主檢查表,以利監理所站辦理查核作業,督導貨運三業落實填寫自主檢查表。

運安會意見:建議列管。

交通部公路總局以規劃建置網路資訊平台供貨運三業業者上傳自主檢查表,待公路總局實質建置完成及成果後,始評估是否解除列管。

 

112/7/4路運綜字第1120080387號

一、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9條第1項已規定汽車運輸業對所屬車輛、駕駛人及僱用之從業人員應負管理責任,為促使業者公司之治理與管理應以營運安全為最重要之核心,公路總局針對貨運業安全管理已訂有相關行政作業機制,包含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安全考核作業要點、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營運EIS管理計畫、常態性汽車貨運三業年度聯合稽查計畫等,現行各監理機關依據各行政作業機制進行實地考核作業,並藉此協助輔導業者建立公司管理制度,經考核查處有違反相關規定者,將依公路法裁罰。
二、依據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安全考核作業要點,各監理所站針對EIS總項指標告警或單項指標告警且認為有至公司查核必要者,需辦理安全考核,且每月至少考核4家以上,如有不足,可由各所自行挑選風險業者辦理,並於 1個月內完成安全考核。針對 EIS 連續3個月總項指標告警業者,需由副所長以上率隊辦理考核作業,並請業者提報改善計畫。另自110年3月3日起各所增加非EIS總項告警業者之查核,每月查核家數為總業者家數1%。
三、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安全考作業要點規定,各監理所站應依要點規定及安全考核表項目實施考核,其中安全考核表項目之一,明訂各監理所站須查核業者之出車前檢查紀錄表,另作業要點規定,各監理所站應要求業者每月 5日前填寫自主檢查表,並留存以供查,其中自主檢查表項目之一,明訂業者應實施行車前駕駛員安全檢查並有紀錄可查。爰各監理所站至公司查核時,即需依規定查核業者之出車前檢查紀錄表,要求業者落實自主管理責任。本局各區監理所均依相關規定辦理查核,以新竹區監理所實地查核新竹物流(股)公司為例,提供安全考核表、查核照片、自主檢查表及出車前檢查紀錄表供參。
四、公路總局108年4月3日訂定對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營運 EIS (Executive Information System)管理計畫,每月運用EIS系統篩選高風險貨運業者並由各監理所站至公司實施安全考核作業,以督導業者建立公司安全管理機制。該計畫包含公司管理、車輛管理及駕駛人管理等 3 個面向、11項指標。各項指標依對交通安全產生之危害程度不同訂定其風險值,當各項指標風險值加總達5以上,即達總項指標告警。為精進對於貨運三業之管理,公路總局持續視業務推動滾動式修正 EIS 管理計畫,經邀集相關單位召會討論後於 111年5月4日修正計畫內容,排除指標間重複計算風險值之案件。
五、 為強化公路監理機關查核汽車貨運業自主安全管考作業之公權力,交通部已於 111年12月6日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新增第104 條之 1「貨運業應備置安全管理自主檢查表,自行確實檢查,並提供詳實資料配合公路主管機關定期安全考核;其安全管理自主檢查表格式,由交通部定之。」之規定,並於 111年12月14日令頒「貨運業安全管理自主檢查表」,將現行公路監理機關安全考核作業法制化,並明定自主檢查表格式,強化公路監理機關查核汽車貨運業相關機制,以落實行車安全維護。公路總局業依「貨運業安全管理自主檢查表」格式研議規劃於監理服務網開發電子表單功能,並於112年3月15日完成開發上線,貨運業者除得以紙本填列自主檢查表留存外,亦得透過監理服務網填列電子表單,以利監理所站辦理查核作業,督導貨運三業落實填寫自主檢查表。

 

運安會意見:建議解除列管。

交通部及所屬公路總局已完成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4條之1增訂、111.12.14頒布「貨運業安全管理自主檢查表」格式及電子表單,可供貨運業者填報,並供監理機關查核,建議本項解除列管。

 

 

最後異動時間 113-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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