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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SB-RSR-21-10-004


資料發布日期 11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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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名稱 0410臺鐵第3198次車屏山巷平交道重大鐵道事故
改善建議編號 TTSB-RSR-21-10-004
受建議單位 交通部公路總局
改善建議狀態 結案
改善建議內容

提高貨運業安全管理自主檢查表之行車安全教育訓練辦理頻率,並督導業者確實執行。

分項執行計畫

分項執行計畫 督導業者辦理貨運業安全管理自主檢查表之行車安全教育訓練
主(協)辦單位 交通部 公路局
管考狀態
已結案
具體工作內容已完成。
結案日期 113年03月13日
具體工作內容01

111/1/10路運綜字第1100138967號

一、公路總局針對貨運業安全管理已訂有相關行政作業機制,包含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安全考核作業要點、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營運EIS管理計畫、常態性汽車貨運三業年度聯合稽查計畫等,現行各監理機關依據各行政作業機制進行實地考核作業,並藉此協助輔導業者建立公司管理機制。
二、貨運三業安全考核作業要點已規定,各監理所站應要求業者每月5日前填寫自主檢查表,並留存以供查驗,其中自主檢查表項目之一,已明訂行車安全教育訓練,須檢視1年內之教育訓練紀錄及教材內容,以檢核業者是否實施駕駛員安全教育訓練。
三、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9 條第1 項已規定汽車運輸業對所屬車輛、駕駛人及僱用之從業人員應負管理責任,經考核查處有違反相關規定者,將依公路法裁罰。
四、經統計110年1-12月,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轄管貨運三業辦理行車安全教育訓練共計803次,公路總局仍會持續落實從業管理精神及公司安全考核,以降低貨運三業發生重大事故之風險。

運安會意見:建議重提。

一、 公路總局所擬具體工作內容著重於既有EIS計畫,惟調查報告已明確指出,EIS計畫暨安全考核機制,無法使監理所站了解業者平時辦理訓練教材內容、頻率及查核機制,顯見公路總局未針對該條改善建議予以檢討。
二、 請公路總局重新提出與該條改善建議相關之具體工作計畫,包括:行車安全教材大綱、訓練頻率及方式、查核機制等。

 

111/4/1運安字第1110001216號函交通部改善建議分項計畫執行情形審視意見,請交通部再行補充資料。

111/5/30路運綜字第1110053041號

一、公路總局針對貨運業安全管理已訂有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安全考核作業要點等相關行政作業機制,現行各監理機關依據各行政作業機制進行實地考核作業。
二、作業要點規定,業者應填寫自主檢查表,並留存以供查驗,其中自主檢查表項目之一,已明訂應實施行車安全教育訓練,須檢視1年內之教育訓練紀錄及教材內容,包括實施次數及參訓人數等。各監理所站應依要點規定及安全考核表項目實施考核,其中安全考核表項目之一即為行車安全訓練,明訂各監理所站須查核業者之教育訓練內容充實完整並有資料可供查證,對重大違規行為及違規頻率較高駕駛員之輔導實施紀錄,並規定相關查核方式,教育訓練如為實體課程可查證教材、簽到表、上課照片等資料;如為線上訓練,可請業者實際展示線上訓練之過程,並由系統轉出相關資料。
三、公路總局各監理所站至公司查核時,即需依規定查核業者辦理行車安全教育訓練相關資料,要求業者落實自主管理責任,以新竹區監理所實地查核新竹物流(股)公司為例,提供安全考核表、查核照片、自主檢查表、教材內容、上課照片及簽到表供參。
四、為強化公路監理機關查核汽車貨運業自主安全管考作業之公權力,交通部後續擬研議將有關「汽車貨運業應設置平時管理資料及自主檢查表,平時自行確實檢查,並提供詳實資料配合公路主管機關定期安全考核」之規定,納入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增訂條文,將現行公路監理機關安全考核作業法制化,並擬明定自主檢查表格式,強化公路監理機關查核汽車貨運業相關機制,以落實行車安全維護。公路總局將配合研議規範貨運三業業者每半年應對所屬駕駛人辦理一次以上之行車安全教育訓練,透過提高行車安全教育訓練辦理頻率,強化駕駛人行車安全。


運安會意見:列管。

交通部公路總局將研議規範貨運三業業者每半年應對所屬駕駛人辦理一次以上之行車安全教育訓練,待公路總局實質發布相關作業規定及督導業者執行成果後,始評估是否解除列管。

 

112/7/4路運綜字第1120080387號

一、公路總局針對貨運業安全管理已訂有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安全考核作業要點等相關行政作業機制,現行各監理機關依據各行政作業機制進行實地考核作業。
二、作業要點規定,業者應填寫自主檢查表,並留存以供查驗,其中自主檢查表項目之一,已明訂應實施行車安全教育訓練,須檢視1年內之教育訓練紀錄及教材內容,包括實施次數及參訓人數等。各監理所站應依要點規定及安全考核表項目實施考核,其中安全考核表項目之一即為行車安全訓練,明訂各監理所站須查核業者之教育訓練內容充實完整並有資料可供查證,對重大違規行為及違規頻率較高駕駛員之輔導實施紀錄,並規定相關查核方式,教育訓練如為實體課程可查證教材、簽到表、上課照片等資料;如為線上訓練,可請業者實際展示線上訓練之過程,並由系統轉出相關資料。
三、本局各監理所站至公司查核時,即需依規定查核業者辦理行車安全教育訓練相關資料,要求業者落實自主管理責任,以新竹區監理所實地查核新竹物流(股)公司為例,提供安全考核表、查核照片、自主檢查表、教材內容、上課照片及簽到表供參。
四、為強化公路監理機關查核汽車貨運業自主安全管考作業之公權力,交通部已於 111 年 12 月 6 日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新增第 104 條之 1「貨運業應備置安全管理自主檢查表,自行確實檢查,並提供詳實資料配合公路主管機關定期安全考核;其安全管理自主檢查表格式,由交通部定之。」之規定,並於 111 年 12 月 14 日令頒「貨運業安全管理自主檢查表」,將現行公路監理機關安全考核作業法制化,並明定自主檢查表格式,強化公路監理機關查核汽車貨運業相關機制,將可更臻要求業者落實駕駛教育訓練,以落實行車安全維護。

 

運安會意見:持續列管。

交通部及所屬公路總局已完成法規修訂、「貨運業安全管理自主檢查表」頒布,待公路總局提出具體督導業者紀錄或成果後解除列管。

 

113/1/12路運綜字第120157784號

一、公路局針對貨運業安全管理已訂有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安全考核作業要點等相關行政作業機制,現行各監理機關依據各行政作業機制進行實地考核作業。
二、作業要點規定,業者應填寫自主檢查表,並留存以供查驗,其中自主檢查表項目之一,已明訂應實施行車安全教育訓練,須檢視1年內之教育訓練紀錄及教材內容,包括實施次數及參訓人數等。各監理所站應依要點規定及安全考核表項目實施考核,其中安全考核表項目之一即為行車安全訓練,明訂各監理所站須查核業者之教育訓練內容充實完整並有資料可供查證,對重大違規行為及違規頻率較高駕駛員之輔導實施紀錄,並規定相關查核方式,教育訓練如為實體課程可查證教材、簽到表、上課照片等資料;如為線上訓練,可請業者實際展示線上訓練之過程,並由系統轉出相關資料。
三、本局各監理所站至公司查核時,即需依規定查核業者辦理行車安全教育訓練相關資料,要求業者落實自主管理責任,以新竹區監理所實地查核新竹物流(股)公司為例,提供安全考核表、查核照片、自主檢查表、教材內容、上課照片及簽到表供參。
四、為強化公路監理機關查核汽車貨運業自主安全管考作業之公權力,交通部已於111年12月6日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新增第104條之1「貨運業應備置安全管理自主檢查表,自行確實檢查,並提供詳實資料配合公路主管機關定期安全考核;其安全管理自主檢查表格式,由交通部定之。」之規定,並於111年12月14日令頒「貨運業安全管理自主檢查表」,將現行公路監理機關安全考核作業法制化,並明定自主檢查表格式,強化公路監理機關查核汽車貨運業相關機制,將可更臻要求業者落實駕駛教育訓練,以落實行車安全維護。
五、本局112年度安全考核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及汽車貨櫃貨運業1,486家業者,受查核業者共辦理1,593次教育訓練,參訓人數計8萬341人次。

 

運安會意見:解除列管。

具體工作內容已完成。

 

 

 

 

最後異動時間 113-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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