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2/25鐵安預字第1100045540號
臺鐵局已採購超音波探傷車2輛,預計111年12月交車,以提高軌道檢測精準度,進行預防性檢修、維護或安排鋼軌更換作業。
運安會意見:建議重提。
1.本項改善建議期望臺鐵局「建立有效預防性」鋼軌缺陷檢查機制(即建立制度化預防規定),以確保鋼軌斷裂前得以檢出及處理,非要求臺鐵局進行鋼軌檢查設備之採購。 2.由於臺鐵局所提供之具體工作內容未含上揭改善建議內容,故本項改善建議建請臺鐵局退回重擬為宜。 俟臺鐵完成改善並提供佐證文件後,解除列管。
111/4/1運安字第 1110001275 號函交通部改善建議分項計畫執行情形審視意見,請交通部再行補充資料。
111/5/31鐵安預字第1110018870號
1.預防性鋼軌缺陷檢查主要採用非破壞檢測方式 (超音波探傷)進行,本局目前係使用手持式超音波探傷檢測儀,針對全線軌道鋁熱劑焊接點進行超音波探傷檢測作業。 2.後續為強化鋼軌焊道超音波檢測品質,本局已委託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制定鋼軌焊道超音波檢測品質,本局已委託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制定鋼軌焊道超音波檢測作業標準、建立人員訓練考照管理制度及辦理超音波檢測訓練。未來本局辦理超音波檢測人員需經過訓練並具備合格證照方可執行超音波檢測工作。 3.本局透過在職訓練,從人員能力、方法流程與制度管理多面向改善鋼軌超音波檢測的精準度,期能早期檢出鋼軌瑕疵並予抽換,以提升軌道營運安全。 4.此外,考量採手持式超音波探傷儀辦理檢測之效能有限,本局已辦理超音波探傷車(2輛)採購作業,預計111年12月交車,未來可藉此提高軌道檢測效能,並進行預防性檢修、維護或安排鋼軌更換作業。 (1)探傷車上線後,預計一年辦理 2 次全線鋼軌檢測,檢測出疑似瑕疵時,再由人員以手持式超音波探傷儀進行複檢,確認瑕疵等級後,再依據「鋼軌焊道手持超音波探傷儀檢測標準作業程序」之相關規定辦理。 (2)鑒於現階段手持式超音波探傷儀辦理檢測之效能有限,本局已編列預算,於超音波探傷車上線前,將委託專業技術服務廠商協助辦理超音波檢測作業,以提升檢測效能。 (3)鋼軌缺陷依據「鋼軌焊道手持超音波探傷儀檢測標準作業程序」包含軌頭、軌腹、焊道及軌底,不同檢測結果分為 A、B、C、D 等四級,每一級均有規定之追蹤頻率或改善期限。
運安會意見:建議列管。
本項臺鐵雖已辦理超音波探傷車採購及導入作業,惟仍未明確建立預防性鋼軌缺陷檢查機制,後續請臺鐵局訂定: 1. 鋼軌非破壞檢查作業程序,含檢查週期、作業方式、檢查結果及缺陷改善方式…等 2. 探傷車無法檢查區域之處置,如道岔區鋼軌
另請補充委外辦理超音波檢測作業進度及執行期程說明。 待臺鐵完成上述改善項目並提供佐證文件後,再評估是否解除列管。
112/01/12鐵安預字第1120000735號
一、預防性鋼軌缺陷檢查主要採用非破壞檢測方式 (超音波探傷)進行,本局目前係使用手持式超音波探傷檢測儀,針對全線軌道鋁熱劑焊接點進行超音波探傷檢測作業。 二、後續為強化鋼軌焊道超音波檢測品質,本局已委託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制定鋼軌焊道超音波檢測品質,本局已委託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制定鋼軌焊道超音波檢測作業標準、建立人員訓練考照管理制度及辦理超音波檢測訓練。未來本局辦理超音波檢測人員需經過訓練並具備合格證照方可執行超音波檢測工作。 三、本局透過在職訓練,從人員能力、方法流程與制度管理多面向改善鋼軌超音波檢測的精準度,期能早期檢出鋼軌瑕疵並予抽換,以提升軌道營運安全。 四、此外,考量採手持式超音波探傷儀辦理檢測之效能有限,本局已辦理超音波探傷車(2輛)採購作業,預計113年4月交車,未來可藉此提高軌道檢測效能,並進行預防性檢修、維護或安排鋼軌更換作業。 (一)探傷車上線後,預計一年辦理 2 次全線鋼軌檢測,檢測出疑似瑕疵時,再由人員以手持式超音波探傷儀進行複檢,確認瑕疵等級後,再依據「鋼軌焊道手持超音波探傷儀檢測標準作業程序」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鑒於現階段手持式超音波探傷儀辦理檢測之效能有限,本局於超音波探傷車上線前,已委託專業技術服務廠商協助辦理超音波檢測作業,以提升檢測效能。本項委外辦理超音波檢測作業已於111年7月28日決標,並於8月25日開工,廠商刻正辦理車輛整備作業,預定112年1月6日開始上線檢測。 (三)鋼軌缺陷依據本局111年8月10日核定「鋼軌焊道手持超音波探傷儀檢測標準作業程序」規定包含軌頭、軌腹、焊道及軌底,不同檢測結果分為 A、B、C、D 等四級,每一級均有規定之追蹤頻率或改善期限。 1.A級:軌頭橫向瑕疵寬度或高度未達5mm,或軌腹水平縱向瑕疵長度未達2mm。 2.B級:軌頭橫向瑕疵寬度或高度大於5mm、未達15mm,或軌腹水平縱向瑕疵長度大於2mm、未達6mm,或軌腹橫向瑕疵高度未達5mm,或投捕法回波高度未達25%。 3.C級:軌頭橫向瑕疵寬度或高度大於15mm、未達30mm,或軌腹水平縱向瑕疵長度大於6mm、未達10mm,或軌腹橫向瑕疵高度大於5mm、未達10mm,或投捕法回波高度大於25%、未達50%,或軌底橫向瑕疵高度未達3mm。 4.D級:軌頭橫向瑕疵寬度或高度大於30mm,或軌腹水平縱向瑕疵長度大於10mm,或軌腹橫向瑕疵高度大於10mm,或投捕法回波高度大於50%,或軌底橫向瑕疵高度大於3mm。)
運安會意見:建議持續列管。
重申前次管考建議:臺鐵局雖已辦理超音波探傷車採購及導入作業,惟仍未建立預防性鋼軌缺陷檢查機制,後續請訂定: 1. 鋼軌非破壞檢查作業程序,含檢查週期、作業方式、檢查結果及缺陷處理方式等。 2. 探傷車無法檢查區域之處置,如道岔區鋼軌。
待臺鐵局完成上述改善項目並提供佐證文件後,始評估是否解除列管。
112/7/11鐵安預字第1120023837號
一、預防性鋼軌缺陷檢查主要採用非破壞檢測方式 (超音波探傷)進行,本局目前係使用手持式超音波探傷檢測儀,針對全線軌道鋁熱劑焊接點進行超音波探傷檢測作業。 二、後續為強化鋼軌焊道超音波檢測品質,本局已委託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制定鋼軌焊道超音波檢測品質,本局已委託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制定鋼軌焊道超音波檢測作業標準、建立人員訓練考照管理制度及辦理超音波檢測訓練。未來本局辦理超音波檢測人員需經過訓練並具備合格證照方可執行超音波檢測工作。 三、本局透過在職訓練,從人員能力、方法流程與制度管理多面向改善鋼軌超音波檢測的精準度,期能早期檢出鋼軌瑕疵並予抽換,以提升軌道營運安全。 四、此外,考量採手持式超音波探傷儀辦理檢測之效能有限,本局已辦理超音波探傷車(2輛)採購作業,預計113年4月交車,未來可藉此提高軌道檢測效能,並進行預防性檢修、維護或安排鋼軌更換作業。 (一)探傷車上線後,預計一年辦理 2 次全線鋼軌檢測,檢測出疑似瑕疵時,再由人員以手持式超音波探傷儀進行複檢,確認瑕疵等級後,再依據「鋼軌焊道手持超音波探傷儀檢測標準作業程序」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鑒於現階段手持式超音波探傷儀辦理檢測之效能有限,本局於超音波探傷車上線前,已委託專業技術服務廠商協助辦理超音波檢測作業,以提升檢測效能。本項委外辦理超音波探傷檢測作業已於111年12月起,開始上線檢測。 (三)鋼軌缺陷依據本局111年8月10日核定「鋼軌焊道手持超音波探傷儀檢測標準作業程序」規定包含軌頭、軌腹、焊道及軌底,不同檢測結果分為 A、B、C、D 等四級,每一級均有規定之追蹤頻率或改善期限。 1.A級:軌頭橫向瑕疵寬度或高度未達5mm,或軌腹水平縱向瑕疵長度未達2mm。 2.B級:軌頭橫向瑕疵寬度或高度大於5mm、未達15mm,或軌腹水平縱向瑕疵長度大於2mm、未達6mm,或軌腹橫向瑕疵高度未達5mm,或投捕法回波高度未達25%。 3.C級:軌頭橫向瑕疵寬度或高度大於15mm、未達30mm,或軌腹水平縱向瑕疵長度大於6mm、未達10mm,或軌腹橫向瑕疵高度大於5mm、未達10mm,或投捕法回波高度大於25%、未達50%,或軌底橫向瑕疵高度未達3mm。 4.D級:軌頭橫向瑕疵寬度或高度大於30mm,或軌腹水平縱向瑕疵長度大於10mm,或軌腹橫向瑕疵高度大於10mm,或投捕法回波高度大於50%,或軌底橫向瑕疵高度大於3mm。) 五、有關鋼軌非破壞檢查作業,本局已訂定「鋼軌焊道手持超音波探傷儀檢測標準作業程序」並將檢查週期、作業方式、檢查結果及缺陷處理方式納入。 六、針對探傷車檢查較不易之區域如道岔部分,改以手持式超音波探傷儀檢測。
運安會意見:建議持續列管。
1. 臺鐵局針對預防性鋼軌缺陷檢查機制目前已辦理:超音波探傷車採購程序,預計113年4月辦理交車、委外辦理鋼軌探傷動態檢查等措施。 2. 另對既有簡易型手持超音波探傷作業,訂有工4-路37「鋼軌焊道手持超音波探傷儀檢測標準作業程序」,並提出文件佐證。 3. 建議待臺鐵局完成後續超音波探傷車交車作業後,再解除列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