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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SB-RSR-21-12-006


資料發布日期 11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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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名稱 0519臺鐵第3218次車成功站重大鐵道事故
改善建議編號 TTSB-RSR-21-12-006
受建議單位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改善建議狀態 結案
改善建議內容

明訂鋼軌焊接及再用軌安裝前檢測規範,確保鋼軌用料品質。

回覆往來紀錄

111/2/25鐵安預字第1100045540號

鋼軌焊接及再用軌安裝前檢測規範,已明訂於交通部頒「1067mm軌距軌道養護檢查規範」第二章之2.2.1、2.2.2章節。

運安會意見:建議重提。

1.臺鐵所提具體工作內容,未有再用鋼軌安裝、使用前之相關檢驗規定資料。
2.為「確保鋼軌用料品質」,未見臺鐵局所提送鋼軌焊接之裏工自辦,及委商辦理之一致共用規範規定。
3.由於臺鐵局所提供之具體工作內容未含上揭改善建議內容,故本項改善建議建請臺鐵局退回重擬為宜。
俟臺鐵完成改善並提供佐證文件後,解除列管。

 

111/4/1運安字第 1110001275 號函交通部改善建議分項計畫執行情形審視意見,請交通部再行補充資料。

111/5/31鐵安預字第1110018870號

1.臺鐵局現場辦理焊接作業時,接頭兩側以全新或磨損符合規定內(交通部頒1067mm軌距軌道養護檢查規範第二章之2.2.1、2.2.2章節)之鋼軌辦理焊接作業,並依本局「熱劑焊接標準作業程序」規定,鋼軌焊接時,須量測調整接頭兩鋼軌之焊口間距(23~27mm),並以1m長尺調整兩鋼軌之高低及方向至平順後,始得辦理焊接作業。
2.鋼軌焊接後之超音波探傷檢查作業,依據「1067公厘軌距鐵路長焊鋼軌舖設及養護規範」之規定,焊接後2周內要完成超音波檢測,及完成鋼軌焊口檔案卡填寫。
3.本局已於111年4月8日完成超音波檢測人員訓練及核發證照,並函文各工務段現場檢測工作須由檢定合格取得證照之人員辦理。
4.鋼軌焊接過程中之規範已明訂於「熱劑焊接標準作業程序」、「瓦斯壓接標準作業程序」,後續俟移動式電阻火花焊接機購入後,將增訂「電阻火花焊接標準作業程序」。
5.本局將研議修訂再用鋼軌使用相關規定,明訂再用鋼軌磨耗、毀損及斷面平整、安裝前應具備之檢測等相關檢查,預計於111年7月底前完成。

 

運安會意見:建議列管。

臺鐵局於本項所述鋼軌焊接程序內文,未包含焊接之檢測規範說明,請臺鐵局明訂:
1. 焊接環境溫度及對應預留之焊口間距量測方式
2. 非破壞檢測方式、檢測人員資格、完成檢查及檢查紀錄歸檔之期限
3. 檢查不合格之判定標準及處置方式索引
4. 焊接作業自主檢查表之檢查項目對應之標準值
5. 再用軌安裝前檢測規範

待臺鐵局完成上述改善項目並提供佐證文件後,再評估是否解除列管。

 

112/01/12鐵安預字第1120000735號

一、臺鐵局現場辦理焊接作業時,接頭兩側以全新或磨損符合規定內(交通部頒1067mm軌距軌道養護檢查規範第二章之2.2.1、2.2.2章節)之鋼軌辦理焊接作業,並依本局「熱劑焊接標準作業程序」規定,鋼軌焊接時,須量測調整接頭兩鋼軌之焊口間距(23~27mm),並以1m長尺調整兩鋼軌之高低及方向至平順後,始得辦理焊接作業。有關本局焊接環境溫度及對應預留之焊口間距量測方式目前係以游標卡尺測量。
二、鋼軌焊接後之超音波探傷檢查作業,依據「1067 公厘軌距鐵路長焊鋼軌舖設及養護規範」之規定,焊接後 2周內要完成超音波檢測,及完成鋼軌焊口檔案卡填寫。另本局已於111年8月10日訂定「鋼軌焊道手持超音波探傷儀檢測標準作業程序」以超音波探傷檢測方式將焊道檢測結果分級並規定複檢頻率,並於檢測完成後一週內將檢測紀錄陳核並存查。
三、本局已於111年3月28日訂定「超音波檢測人員考訓及資格審定程序」,規定檢測人員之資格、權限、學歷等條件,並需經過專業訓練及通過檢定考試合格後方可擔任檢測人員。另於111年4月8日完成超音波檢測人員訓練及核發證照,並函文各工務段現場檢測工作須由檢定合格取得證照之人員辦理。
四、鋼軌焊接過程中之規範已明訂於「熱劑焊接標準作業程序」、「瓦斯壓接標準作業程序」、「移動式電阻火花焊接標準作業程序」。
五、有關研議修訂再用鋼軌使用相關規定,明訂再用鋼軌磨耗、毀損及斷面平整、安裝前應具備之檢測等相關檢查部分,本局再用軌安裝前需檢測並符合(交通部頒 1067mm 軌距軌道養護檢查規範第二章之 2.2.1、2.2.2 章節)規定及111年8月2日修訂之「抽換鋼軌標準作業程序」5.3、5.4規定之鋼軌方可使用。
六、鋼軌缺陷依據本局111年8月10日核定「鋼軌焊道手持超音波探傷儀檢測標準作業程序」規定包含軌頭、軌腹、焊道及軌底,不同檢測結果分為 A、B、C、D 等四級,每一級均有規定之追蹤頻率或改善期限。
(一)A級:軌頭橫向瑕疵寬度或高度未達5mm,或軌腹水平縱向瑕疵長度未達2mm。
(二)B級:軌頭橫向瑕疵寬度或高度大於5mm、未達15mm,或軌腹水平縱向瑕疵長度大於2mm、未達6mm,或軌腹橫向瑕疵高度未達5mm,或投捕法回波高度未達25%。
(三)C級:軌頭橫向瑕疵寬度或高度大於15mm、未達30mm,或軌腹水平縱向瑕疵長度大於6mm、未達10mm,或軌腹橫向瑕疵高度大於5mm、未達10mm,或投捕法回波高度大於25%、未達50%,或軌底橫向瑕疵高度未達3mm。
(四)D級:軌頭橫向瑕疵寬度或高度大於30mm,或軌腹水平縱向瑕疵長度大於10mm,或軌腹橫向瑕疵高度大於10mm,或投捕法回波高度大於50%,或軌底橫向瑕疵高度大於3mm。)

 

運安會意見:建議持續列管。

一、本項所述鋼軌焊接程序已說明焊接環境溫度及對應預留之焊口間距量測方式,及非破壞檢測人員作業機制(檢測方式、人員資格、完成檢查及紀錄歸檔期限),惟仍未包以下之焊接檢測規範,請明訂:
1.檢查不合格之判定標準及處置方式索引。
2.焊接作業自主檢查表之檢查項目對應之標準值。
3.鋼軌焊接作業適用之環境溫度。
4.再用軌安裝前檢測規範。

待臺鐵局完成上述改善項目並提供佐證文件後,再評估是否解除列管。

 

112/7/11鐵安預字第1120023837號

一、臺鐵局現場辦理焊接作業時,接頭兩側以全新或磨損符合規定內(交通部頒1067mm軌距軌道養護檢查規範第二章之2.2.1、2.2.2章節)之鋼軌辦理焊接作業,並依本局「熱劑焊接標準作業程序」規定,鋼軌焊接時,須量測調整接頭兩鋼軌之焊口間距(23~27mm),並以1m長尺調整兩鋼軌之高低及方向至平順後,始得辦理焊接作業。有關本局焊接環境溫度及對應預留之焊口間距量測方式目前係以游標卡尺測量。
二、鋼軌焊接後之超音波探傷檢查作業,依據「1067 公厘軌距鐵路長焊鋼軌舖設及養護規範」之規定,焊接後 2周內要完成超音波檢測,及完成鋼軌焊口檔案卡填寫。另本局已於111年8月10日訂定「鋼軌焊道手持超音波探傷儀檢測標準作業程序」以超音波探傷檢測方式將焊道檢測結果分級並規定複檢頻率,並於檢測完成後一週內將檢測紀錄陳核並存查。
三、本局已於111年3月28日訂定「超音波檢測人員考訓及資格審定程序」,規定檢測人員之資格、權限、學歷等條件,並需經過專業訓練及通過檢定考試合格後方可擔任檢測人員。另於111年4月8日完成超音波檢測人員訓練及核發證照,並函文各工務段現場檢測工作須由檢定合格取得證照之人員辦理。
四、鋼軌焊接過程中之規範已明訂於「熱劑焊接標準作業程序」、「瓦斯壓接標準作業程序」、「移動式電阻火花焊接標準作業程序」。
五、有關研議修訂再用鋼軌使用相關規定,明訂再用鋼軌磨耗、毀損及斷面平整、安裝前應具備之檢測等相關檢查部分,本局再用軌安裝前需檢測並符合(交通部頒 1067mm 軌距軌道養護檢查規範第二章之 2.2.1、2.2.2 章節)規定及111年8月2日修訂之「抽換鋼軌標準作業程序」5.3、5.4規定之鋼軌方可使用。
六、鋼軌缺陷依據本局111年8月10日核定「鋼軌焊道手持超音波探傷儀檢測標準作業程序」規定包含軌頭、軌腹、焊道及軌底,不同檢測結果分為 A、B、C、D 等四級,每一級均有規定之追蹤頻率或改善期限。
(一)A級:軌頭橫向瑕疵寬度或高度未達5mm,或軌腹水平縱向瑕疵長度未達2mm。
(二)B級:軌頭橫向瑕疵寬度或高度大於5mm、未達15mm,或軌腹水平縱向瑕疵長度大於2mm、未達6mm,或軌腹橫向瑕疵高度未達5mm,或投捕法回波高度未達25%。
(三)C級:軌頭橫向瑕疵寬度或高度大於15mm、未達30mm,或軌腹水平縱向瑕疵長度大於6mm、未達10mm,或軌腹橫向瑕疵高度大於5mm、未達10mm,或投捕法回波高度大於25%、未達50%,或軌底橫向瑕疵高度未達3mm。
(四)D級:軌頭橫向瑕疵寬度或高度大於30mm,或軌腹水平縱向瑕疵長度大於10mm,或軌腹橫向瑕疵高度大於10mm,或投捕法回波高度大於50%,或軌底橫向瑕疵高度大於3mm。)
七、本局工務單位於鋼軌焊接後即辦理探傷作業,並依「鋼軌焊道手持超音波探傷儀檢測標準作業程序」將檢測結果分級列管並處置。
八、本局鋼軌焊接作業並無訂定適用之環境溫度,惟須將接頭兩鋼軌之焊口間距調整至(約23~27mm)始可辦理焊接作業。

 

運安會意見:建議解除列管。

1. 臺鐵局說明使用再用軌焊接時,均須依照交通部頒訂「1067mm軌距軌道養護檢查規範」進行外觀檢查;並依「熱劑焊接標準作業程序」執行焊接作業;另於鋼軌焊接後,須依據「鋼軌焊道手持超音波探傷儀檢測標準作業程序」進行超音波探傷。
2. 臺鐵局已提出焊接作業程序,與焊接完成後檢查等兩項程序文件,建議本項解除列管。

最後異動時間 112-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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