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TTSB-RSR-22-05-011


資料發布日期 111-05-10
  • facebook
  • twitter
  • line
事故名稱 0402臺鐵第408次車清水隧道重大鐵道事故
改善建議編號 TTSB-RSR-22-05-011
受建議單位 交通部鐵道局
改善建議狀態 分項執行計畫列管中
改善建議內容

參考國際鐵道安全規範或研究,修訂監理法規納入安全標準或建議措施,如:異物入侵主動偵測系統、隧道防護措施(導引牆或結構護欄)要求、車廂結構撞擊緩衝區定義及警告標示、列車內安全及應變必要設備及標示、列車紀錄器必要參數及抗撞毀殘存能力等。

回覆往來紀錄

111/8/5鐵道營字第1113502236號

壹、有關鐵路涉及安全之設施設備相關規定,概可分以法規、規範及標準三層面。法規面包括鐵路法及其子法,主要就鐵路機構應符合安全之功能性及目的性明訂基本要求及建議措施;有關技術面具體要求或建議措施則視各設施設備特性另以規範定之;至涉有必要以公認機構驗證為基礎之相關產品或程序,則訂定國家標準。目前鐵路涉及安全之設施設備相關規定概以法規及規範為主,土建設施部分則多訂有基本要求及建議措施,車輛部分則除基本要求、建議措施外,本局已陸續發展相關標準。針對本案運安會調查報告改善建議所列各項設備設施本局具體工作內容說明如下:
一、異物入侵主動偵測系統
(一)相關法規:
1.鐵路路線修建養護規則第 6-1 條、131 條及鐵路行車規則第 14 條,已明訂要求鐵路機構應評估正 線可能發生之潛在危險,依鐵路之系統特性設置適當之危險偵測設施或採取適當之檢測與防護措 施,並就危險應變處理訂定行車運轉作業規定。
2.目前該危險偵測設施與防護措施僅針對高速鐵路明訂具體項目,包括「橋梁、隧道等重要結構之安 全檢測措施」及「隧道洞口、路塹邊坡經評估分析有落石與土石流潛能時,應設計適當之監測裝置 與防護設施。」,鐵道局後續將依鐵路系統特性檢討研議一般鐵路應包括之項目。
3.臺鐵局及高鐵公司已依前述規定,規劃有邊坡異物入侵主動偵測告警系統。高速鐵路沿線已設置天 然災害告警系統(Disaster Warning System,簡稱 DWS),臺鐵局針對全線檢討設置告警系統,以 AI 人工影像辨識智慧系統進行邊坡落石辨識,及「車輛入侵阻隔設施及告警系統建設計畫」,於營運 路線上選擇鄰近鐵路存在易入侵且無適當阻隔之邊坡路段,優先設置隔離設施(圍籬)以降低車輛入 侵路線之機率。
(二)技術規範:
1.高速鐵路建設技術標準規範之 2.2 及 2.1.12 有相關規定。
(1) 2.2 節,「高鐵沿線應於適當處所設置下列危險偵測設施或採取適當之檢測與防護措施:…隧道洞 口、路塹、路堤、邊坡、橋台之落石與土石流監測裝置與防護設施。」
(2) 2.1.12 節,「高速鐵路沿線應針對會影響營運安全之災害,設置告警偵測設施,至少包括地震、邊 坡滑動、落石、外物入侵、風速、雨量及水位之偵測,自動啟動系統應變機制或發出警告通知相關 人員,以維持高鐵營運安全。」
2.鐵道局刻正研訂「鐵路邊坡維護與管理規範(草案)」,納入安全管理考量,預警、告警及異物入侵防 護之原則、程序及決策等基本原則,預定期程 111 年 4 月 1 日至 112 年 10 月 1 日完成規範草案, 送交通部審議後頒布。
(三)標準:土建設施主要以訂定基本要求及建議措施,國際上相對少有標準。
二、隧道防護措施
(一)相關法規:
1.鐵路路線修建養護規則第 6-1 條、131 條及鐵路行車規則第 14 條,已明訂要求鐵路機構應評估正線可能發生之潛在危險,依鐵路之系統特性設置適當之危險偵測設施或採取適當之檢測與防護措施,並就危險應變處理訂定行車運轉作業規定。
2.目前該危險偵測設施與防護措施僅針對高速鐵路明訂具體項目,包括「橋梁、隧道等重要結構之安全檢測措施」及「隧道洞口、路塹邊坡經評估分析有落石與土石流潛能時,應設計適當之監測裝置與防護設施。」,本局後續將依鐵路系統特性檢討研議一般鐵路應包括之項目。
(二)技術規範:
1.查交通部頒規範,尚無為防止列車出軌撞擊隧道結構訂定導引牆或結構護欄或相關減災措施,僅高速鐵路建設技術標準規範之 2.2 有針對隧道洞口防護措施有所要求。
2.目前隧道相關規範係以避難逃生、防災救援之功能要求為主,如「鐵路隧道及地下場站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規範」,針對鐵路隧道及地下場站之防火設施與消防設備之規劃設計符合功能性及安全性之要求。
(三)標準:土建設施主要以訂定基本要求及建議措施,國際上相對少有標準。
三、車廂結構撞擊緩衝區定義及警告標示
(一)相關法規:地方營民營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第 16、17 條規定鐵路機構(不含臺鐵局)採營運用機車車輛前應檢送功能技術文件經交通部核准,並應經檢驗合格始得營運。另鐵路法第 19-1 條規定鐵路使用之產品經交通部指定者,應檢測或驗證合格後,方得使用。目前尚未公告指定產品。
(二)技術規範:
1.「通勤電聯車車輛技術標準規範」第 3.2.4 節要求車輛耐撞性能參照 EN 15227 標準。
2.「高速鐵路車輛技術標準規範」,對車體耐撞性能亦有規範,於 3.1.5 節規定:列車應具適當結構以有效吸收發生碰撞時的能量,使對車上人員造成傷害的可能性降至最低。
3.另因臺鐵車型眾多,除通勤電聯車外,城際列車尚無車輛技術標準規範,本局將檢討採取整體修訂現行部頒規範或另訂城際列車技術規範的方式,並納入相關車輛耐撞性能要求。
(三)標準:
1.前述規範已參照 EN 15227 標準,該標準對車體撞擊緩衝區及潰縮區有明確定義,惟該標準主要規範為機廠區之低速耐撞性能要求,非主線高速耐撞性能,在鐵路系統要求之測試車速為 36km/h,捷運系統為 25km/h 為主。
2.鐵道局依據歐洲區域標準 EN 15227 已研擬完成「鐵路車輛車體之耐撞性要求」國家標準草案並提送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審議完畢,預計於 111 年底公告 CNS 國家標準。
3.至有關車廂結構撞擊緩衝區警告標示部分,經初步查詢國外營運鐵路車輛尚無警告標示範例,後續將持續蒐集國際案例並審慎評估。
四、列車內安全及應變必要設備及標示
(一)相關法規:鐵路法及其子法為上位基本要求,未針對列車內安全及應變必要設備及標示有相關規定。
(二)技術規範:
1.「通勤電聯車車輛技術標準規範」第 3.17 節已有相關安全設施之相關規定,包含 3.17.1 駕駛室安全設施、3.17.2 高壓電力設備安全設施、3.17.3 消防設施及 3.17.4 逃生設施等措施規定,供鐵路機構遵循。
2.「高速鐵路車輛技術標準規範」2.13 列車安全之規定,包含 2.12.1 車輛應具有車上人員逃生之規劃設計、2.12.2 車輛應具有防火規劃設計、2.12.3 車輛應備有火災發生時之救災設備、 2.12.4 有關安全之警示及標示應為中英文並列及 2.12.5 有關安全相關之需求,除另有規定者外,均應以S4(車廂滿座加 30 站立乘客)負載狀況考量等列車內安全及應變必要設備之相關措施規定供高鐵公司遵循。
3.綜上,「列車內安全及應變必要設備」在部頒規範已有相關規定,惟「標示」部分較不完整,鐵道局將於後續辦理部頒規範增修訂再檢討納入,使要求更為明確。
4.另因臺鐵車型眾多,除通勤電聯車外,城際列車尚無車輛技術標準規範,本局將檢討採取整體修訂現行部頒規範或另訂城際列車技術規範的方式,並納入相關列車內安全及應變必要設備及標示。
(三)標準:目前尚無標準。
五、列車紀錄器必要參數及抗撞毀殘存能力
(一)相關法規:鐵路法第 56-5 條規定鐵路機構就其營運列車之行車運轉、列車監控及維修保養紀錄應有效保存;鐵路行車規則第 68 條明訂應保存之項目包括車載行車運轉紀錄。法規尚無明定列車紀錄器必要參數及抗撞毀殘存能力,本局將檢討納入規範。
(二)技術規範及標準:
1.列車紀錄器參數:
(1)IEC/EN62625-1,規範鐵路車輛紀錄器車載駕駛運行數據記錄之規定要求,紀錄駕駛員行為和車載系統行為,屬於系統安全監控的一環,作為預防事故和事故識別原因之用。
(2)鐵道局依據交通部111年5月31日核定之 111 年度鐵道産業發展補助計畫,辦理「列車監控系統自主技術提升計畫先期規劃與設計」,補助國內團隊先行研析與規劃列車監控系統介接車輛其他子系統所涉及之軟硬體功能、標準、通訊協定、規格及其他介面技術,以研提系統架構、功能規範及研發階段技術需求,作為後續國產化研發階段進行系統設計、開發及測試之重要參據。先期規劃案將於111 年 7 月底公告,預計111年11月啟動,執行期間 1 年;後續研發階段預計112年底啟動。執行期間將邀集相關營運機構及運安會參與討論,以了解各方需求納入系統功能。鐵道局將參酌國際標準 IEC/EN62625-1 之規定要求併同前述先期規劃案成果,檢討納入後續研發及相關規範。
2.抗撞毀殘存能力:
(1)IEC/EN62625-2,規範車輛紀錄器符合性試驗標準,涵蓋了設計和製造運轉情報紀錄(ODDRS)的測試標準,對於列車設計審查和測試階段,本標準提供適用的符合性測試方法的指南。
(2)經初步查詢目前國際上符合 IEC/EN62625-2 測試機構僅1家,考量指定該標準恐限縮採購車輛之空間,是否納入監理法規需再審慎評估。目前我國已有 CNS 61373「鐵路車輛設備之衝擊和振動試驗法」國家標準(參採國際標準 IEC 61373),包含列車正常營運速度之功能性隨機振動測試、模擬全壽期振動測試及衝擊測試。安裝於車輛之列車監視控制系統 TCMS(含列車紀錄器),整體設備均須符合上述「鐵路車輛設備之衝擊和振動試驗法」之要求。
貳、綜上,本局後續具體工作及期程綜整如后:
一、檢討鐵路行車規則及鐵路路線修建養護規則,研議一般鐵路應包括之危險偵測設施與防護措施(含導引牆或結構護欄)項目。(預定期程:112年12月)
二、研訂「鐵路邊坡維護與管理規範(草案)」,納入安全管理考量,預警、告警及異物入侵防護之原則、程序及決策等基本原則。(預定期程:112年12月)
三、檢討整體修訂現行部頒規範或另訂城際列車技術規範,納入相關車輛(含設備)耐撞性能、相關列車內安全及應變必要設備及標示要求。(預定期程:113年6月)
四、檢討將列車紀錄器必要參數納入「列車監控系統自主技術提升計畫先期規劃與設計」後續研發及相關規範。(預定期程:113年6月)

 

運安會意見:列管。

1.異物入侵主動偵測系統
待鐵道局完善及執行本建議事項之計劃內容,並提供相關項目完成資料後,始評估是否解除列管。
2.異物入侵主動偵測系統
待鐵道局完善及執行本建議事項之計劃內容,並提供相關項目完成資料後,始評估是否解除列管。
3.車廂結構撞擊緩衝區定義及警告標示
待鐵道局完善及執行本建議事項之計劃內容,並提供相關項目完成資料後,始評估是否解除列管。
4.列車內安全及應變必要設備及標示
待鐵道局完善及執行本建議事項之計劃內容,並提供相關項目完成資料後,始評估是否解除列管。
5.列車紀錄器必要參數及抗撞毀殘存能力
待鐵道局完善及執行本建議事項之計劃內容,並提供相關項目完成資料後,始評估是否解除列管。

 

112/7/10鐵道營字第1123501917號

壹、 有關鐵路涉及安全之設施設備相關規定,概可分以法規、規範及標準三層面。法規面包括鐵路法及其子法,主要就鐵路機構應符合安全之功能性及目的性明訂基本要求及建議措施;有關技術面具體要求或建議措施則視各設施設備特性另以規範定之;至涉有必要以公認機構驗證為基礎之相關產品或程序,則訂定國家標準。目前鐵路涉及安全之設施設備相關規定概以法規及規範為主,土建設施部分則多訂有基本要求及建議措施,車輛部分則除基本要求、建議措施外,本局已陸續發展相關標準。針對本案運安會調查報告改善建議所列各項設備設施本局具體工作內容說明如下:
一、異物入侵主動偵測系統
(一)鐵道局正就相關法規,如鐵路路線修建養護規則第 6-1 條建議修正條文,將異物入侵主動偵測系統亦含括規範各鐵路機構在內,原則參照高鐵方式修法研議中,並將於修法條文草案完成後邀集相關鐵路機構聽取意見,再專簽至交通部由法規會召會確認公告。
(二)鐵道局刻正研訂「鐵路邊坡維護與管理規範(草案)」,將異物入侵主動偵測系統亦含括規範內,目前已於 112 年6月1日召開期中報告說明暨審查會議,並於112年 6月13日召開專家學者座談會,預計112 年 10 月提送期末報告。
二、隧道防護措施
(一)鐵道局正就相關法規建議修正條文,如鐵路路線修建養護規則第131條,目前該危險偵 測設施與防護措施僅 針對高速鐵路明訂具體項目,包括「橋梁、隧道等重要結構之安全檢測措施」及「隧道洞口、路塹邊坡經評估分析有落石與土石流 潛能時,應設計適當之監測裝置與防護設 施。」,故研議應擴及 一般鐵路適用,並將於修法條文草案(含前後條文對照表及說明資料)完成後將徵集相關鐵路機構意見,再專簽至交通部由法規會召會確認公告。
(二)鐵道局刻正研訂「鐵路邊坡維護與管理規範(草案)」,並會將上述鐵路路線修建養護規則第131條「隧道洞口、路塹邊坡經評估分析有落石與土石流潛能時,應設計適當之監測裝置與防護設施。」規定納入上述維護及管理規範(草案)內容,以降低災害發生,維護行車安全。
三、車廂結構撞擊緩衝區定義及警告標示
鐵道局依 EN15227 標準研 擬「鐵路車輛車體之耐撞 性要求」國家標準草案 (CNS16194),已提送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審議完畢,並於 112年1月13日公告。
四、列車內安全及應變必要設備及標示
鐵道局刻就現行部頒規範通盤檢討並由相關專家學者研擬「1067mm 軌距車輛技術標準規範(草案)」,業於 112 年3月27 日、5 月 26 日、6 月8 日、6 月15 號陸續召開草案審查會議。
五、列車紀錄器必要參數及抗撞毀殘存能力
(一)鐵道局已將列車控制及監視系統(包含列車紀錄器裝置)納入鐵路法第 19 條之 1 授權訂定子法-「鐵路指定產品之車輛設備衝擊及振動檢測程序」(草案),刻報部辦理技術法規審查程序,預定 112 年7 月公告,經緩衝期 1年後,於 113 年 7 月正式實行。
(二)鐵道局已將列車紀錄器 必要參數及抗撞毀殘存能力相關國際標準 IEC62625-1及IEC62625-2納入「我國 鐵道類標準整體架構 (含參考標準)」修正草案並報部陳核中,預定112年7月頒布,供鐵道興建營運相關單位參採引用。
(三)本局刻配合參與「研訂1067mm 軌距鐵路車輛技術標準規範草案」計畫審查,已建議將列車紀錄器必要參數及抗撞毀殘存能力相關國際標準IEC62625-1及 IEC62625-2 納入草案。
(四)另「列車控制及監視系統自主技術提升計畫先期規劃與設計」補助案已於 112 年 1月5日 啟動,本計畫將提出後續研發階段所需參考依循之系統架構、功能規範及相關技術需求。本系統所需納入之必要運轉資訊,將於規劃過程中進行檢討,並將於112 年下半年邀集營運機構、運安會等單位參與討論及提供意見。

 

運安會意見:持續列管。

1. 異物入侵主動偵測系統
鐵道局已研擬修正如「鐵路路線修建養護規則」第 6-1 條等條文,並研訂「鐵路邊坡維護與管理規範」,將異物入侵主動偵測系統納入規範。建議依鐵道局規劃時程完成上述措施後解除列管。
2. 隧道防護措施
鐵道局已研擬修正如「鐵路路線修建養護規則」第131 條等條文,並研訂「鐵路邊坡維護與管理規範」,將「隧道洞口、路塹邊坡經評估分析有落石與土石流潛能時,應設計適當之監測裝置與防護設施。」之規定納入規範。建議依鐵道局規劃時程完成上述措施後解除列管。
3. 車廂結構撞擊緩衝區定義及警告標示
鐵道局已研擬「鐵路車輛車體之耐撞性要求」之國家標準草案 ,提送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審議完畢,並於 112年1月13日公告。建議本項解除列管。
4. 列車內安全及應變必要設備及標示
鐵道局已研擬「1067mm 軌距車輛技術標準規範」,並陸續召開草案審查會議。建議依鐵道局規劃時程完成法規公告後解除列管。
5. 列車紀錄器必要參數及抗撞毀殘存能力
鐵道局已就法規面進行檢視,訂定「鐵路指定產品之車輛設備衝擊及振動檢測程序」並修正「我國鐵道類標準整體架構 (含參考標準)」,後續將邀集營運機構參與討論。建議依鐵道局規劃時程完成法規公告後解除列管。

 

112/12/25鐵道營字第1123506185號

有關鐵路涉及安全之設施設備相關規定,概可分以法規、規範及標準三層面。法規面包括鐵路法及其子法,主要就鐵路機構應符合安全之功能性及目的性明訂基本要求及建議措施;有關技術面具體要求或建議措施則視各設施設備特性另以規範定之;至涉有必要以公認機構驗證為基礎之相關產品或程序,則訂定國家標準。目前鐵路涉及安全之設施設備相關規定概以法規及規範為主,土建設施部分則多訂有基本要求及建議措施,車輛部分則除基本要求、建議措施外,本局已陸續發展相關標準。針對本案運安會調查報告改善建議所列各項設備設施本局具體工作內容說明如下:
一、異物入侵主動偵測系統
(一)鐵道局正就相關法規,如鐵路路線修建養護規則第 6-1 條建議修正條文,將異物入侵主動偵測系統亦含括規範各鐵路機構在內,原則參照高鐵方式修法研議中,並將於修法條文草案完成後邀集相關鐵路機構聽取意見,再專簽至交通部由法規會召會確認公告。
(二)鐵道局刻正研訂「鐵路邊坡維護與管理規範(草案)」,將異物入侵主動偵測系統亦含括規範內,目前已於112年6月1日召開期中報告說明暨審查會議,並於112年6月13日召開專家學者座談會,預計112 年10月提送期末報告。
辦理情形:
異物入侵主動偵測系統 及隧道防護措施
依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 6-1 條 「鐵路機構應評估路線可能發生之潛在危險,設置適當之危險偵測設施、或採取適當之檢測與防護措施」,並參採第 131條第 1項第 4款之規定:「隧道洞口、路塹邊坡經評估分析有落石與土石流潛能時,應設計適當之監測裝置與防護設施。」,鐵道局刻正研訂「鐵路邊坡維護與管理 規範 (草案 )」,將異物入侵主動偵測系統及隧道防護措施納入規範 (草案 )內容,規範各鐵路機構以維營運安全;已於 112年 11月底邀集專家學者及鐵路機構召開期末報告審查會議, 預計於 112年 12月底提送交通部複審。
二、隧道防護措施
(一)鐵道局正就相關法規建議修正條文,如鐵路路線修 建 養 護 規 則 第 131 條,目前該危險偵 測設施與防護措施僅 針對高速鐵路明訂具體項目,包括「橋梁、 隧道等重要結構之安 全檢測措施」及「隧道 洞口、路塹邊坡經評估 分析有落石與土石流 潛能時,應設計適當之 監 測 裝 置 與 防 護 設 施。」,故研議應擴及 一般鐵路適用,並將於 修法條文草案(含前後 條文對照表及說明資料)完成後將徵集相關 鐵路機構意見,再專簽至交通部由法規會召會確認公告。
(二)鐵道局刻正研訂「鐵路邊坡維護與管理規範(草案)」,並會將上述鐵路路線修建養護規則第131條「隧道洞口、路塹邊坡經評估分析有落石與土石流潛能時,應設計適當之監測裝置與防護設施。」規定納入上述維護及管理規範(草案)內容,以降低災害發生,維護行車安全。
三、車廂結構撞擊緩衝區定義及警告標示
鐵道局依 EN15227標準研擬「鐵路車輛車體之耐撞 性要求」國家標準草案 (CNS16194),已提送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審議完畢,並於112年1月13日公告。
辦理情形:車廂結構撞擊緩衝區定義及警告標示
本項已解除列管。
四、列車內安全及應變必要設備及標示
鐵道局刻就現行部頒規範通盤檢討並由相關專家學者研擬「1067mm 軌距車輛技術標準規範(草案)」,業於112年3月27日、5月26日、6月8日、6月15號陸續召開草案審查會議。
辦理情形:
列車內安全及應變必要設備及標示
「 1067mm 軌距車輛技術標準規範 (草案 )」截至112年12月共計召開 20次審查會議,持續辦理規範 (草案 )之研擬。
五、列車紀錄器必要參數及抗撞毀殘存能力
(一)鐵道局已將列車控制及監視系統(包含列車紀錄器裝置)納入鐵路法第19條之1授權訂定子法-「鐵路指定產品之車輛設備衝擊及振動檢測程序」(草案),刻報部辦理技術法規審查程序,預定112年7月公告,經緩衝期1年後,於113年 7月正式實行。
(二)鐵道局已將列車紀錄器必要參數及抗撞毀殘存能力相關國際標準 IEC62625-1及IEC62625-2納入「我國 鐵道類標準整體架構 (含參考標準)」修正草案並報部陳核中,預定112年7月頒布,供鐵道興建營運相關單位參採引用。
(三)本局刻配合參與「研訂1067mm軌距鐵路車輛技術標準規範草案」計畫審查,已建議將列車紀錄器必要參數及抗撞毀殘存能力相關國際標準IEC62625-1及IEC62625-2納入草案。
(四)另「列車控制及監視系統自主技術提升計畫先期規劃與設計」補助案已於112年1月5日啟動,本計畫將提出後續研發階段所需參考依循之系統架構、功能規範及相關技術需求。本系統所需納入之必要運轉資訊,將於規劃過程中進行檢討,並將於112年下半年邀集營運機構、運安會等單位參與討論及提供意見。
辦理情形:
列車紀錄器必要參數及抗撞毀殘存能力
(一)「鐵路指定產品之車輛設備衝擊及振動檢測程序 」,已於112年8月1日公告,緩衝期1年,並將於113年8月1日正式實行。
(二) 「我國鐵道類標準整體架構 (含參考標準 )」,已於112年 7月修訂頒布,供鐵道興建營運相關單位參採引用。
(三)「列車控制及監視系統自主技術提升計畫先期規劃與設計」已收集各營運機構所提供各鐵道列車控制與監視系統 (TCMS)運轉紀錄資訊,依據共通處刻正研擬 TCMS系統功能規範,後續將檢視 TCMS系統功能可供列車紀錄器使用之參數,納入後續研發需求。

 

運安會意見:持續列管。

1. 異物入侵主動偵測系統
鐵道局已研訂「鐵路邊坡維護與管理規範 (草案 )」,並將異物入侵主動偵測系統及隧道防護措施納入規範,且已邀集專家學者及鐵路機構召開期末報告審查會議, 預計於 112年 12月底提送交通部複審。
2. 隧道防護措施部分,鐵道局正研訂「鐵路邊坡維護與管理規範(草案)」,預計將「鐵路路線修建養護規則」第131 條「隧道洞口、路塹邊坡經評估分析有落石與土石流潛能時,應設計適當之監測裝置與防護設施。」納入規範。
3. 列車內安全及應變必要設備及標示部分,鐵道局已研擬「1067mm 軌距車輛技術標準規範」,並陸續召開草案審查會議。
4. 列車紀錄器必要參數及抗撞毀殘存能力部分,鐵道局已訂定並公布「鐵路指定產品之車輛設備衝擊及振動檢測程序」及「我國鐵道類標準整體架構 (含參考標準)」,建議本項解除列管。
惟有關列車紀錄器必要參數及抗撞毀殘存能力相關國際標準IEC62625-1及IEC62625-2納入「研訂1067mm軌距鐵路車輛技術標準規範草案」計畫尚在進行中。

俟鐵道局完成「鐵路邊坡維護與管理 規範」、「鐵路邊坡維護與管理規範」及「1067mm 軌距車輛技術標準規範」之訂定並公布實施後解除列管。 113/09/15

最後異動時間 113-03-15
點閱次數 1897次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