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8/19工程管字第1110011263號
一、111年7月7日函各機關宣導可參考本會建置「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停權案例」作為判斷準則: (一)為利各界查詢關於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之停權案例及瞭解判斷準則,本會110年8月20日已於政府電子採購網/查詢服務/廠商相關/項下建置「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停權案例」之查詢功能。 (二)各界可利用該查詢功能,就「是否經申訴」、「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款次」、「爭議類型」、「廠商救濟情形」、「廠商名稱」、「機關名稱」、「標案名稱」等選項設定搜尋條件,即得搜尋相關停權案例資料。 (三)基於停權之行政行為應符合比例原則,為利機關於審酌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涉及情節重大之款次更為周妥,工程會另於111年7月7 日函各機關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涉及同條項「情節重大」之審酌,可至「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停權案例」系統參考類案。 二、110年7月30日完成介接司法院裁判書系統,建立即時通報之補位機制: (一)針對部分機關未於第一時間即時發現廠商有借牌情形,政府電子採購網已於110年7月30 日介接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並新增「法院裁判案件管理」功能。 (二)上開機制定期介接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裁判書資料,自動通知權管機關及各稽核小組處理,並督責追蹤權管機關依法啟動停權程序。 三、110年12月10 日修正發布「發現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處置」之標準作業程序:工程會已於110年 12月10日修正發布「發現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處置」之標準作業程序,該作業程序針對「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作業,說明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程序、控制重點及法令依據,以利機關依法行政。 四、110年12月10日修正發布「採購業務」之標準作業程序:工程會已於110年12月10日修正發布「採購業務」之標準作業程序,該作業程序整理廠商於採購各階段疑似借牌之表象及處置方式,協助主辦機關就個案實際情形及時發現借牌行為,並依法辦理停權。 五、綜上,工程會已完成相關停權之判斷準則及即時通報機制,將於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課程及相關教育訓練,宣導上開關於廠商借牌之停權判斷準則及即時通報機制,以有效杜絕廠商借牌之陋習。
運安會意見:建議列管。
因「發現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處置」之標準作業程序於110年 12月10日修正發布;「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停權案例」於111 年7 月7 日始函送各機關宣導,建議以半年為期間,請工程會提供各工程主辦機關啟動停權筆數之資料,確認各工程主辦機關落實修訂後之作業程序,再解除列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