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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SB-RSR-22-05-015


資料發布日期 111-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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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名稱 0402臺鐵第408次車清水隧道重大鐵道事故
改善建議編號 TTSB-RSR-22-05-015
受建議單位 公共工程委員會
改善建議狀態 結案
改善建議內容

於現行之政府採購公報系統基礎下,加強宣導廠商停權之判斷準則及即時通報機制。

回覆往來紀錄

111/8/19工程管字第1110011263號

一、111年7月7日函各機關宣導可參考本會建置「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停權案例」作為判斷準則:
(一)為利各界查詢關於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之停權案例及瞭解判斷準則,本會110年8月20日已於政府電子採購網/查詢服務/廠商相關/項下建置「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停權案例」之查詢功能。
(二)各界可利用該查詢功能,就「是否經申訴」、「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款次」、「爭議類型」、「廠商救濟情形」、「廠商名稱」、「機關名稱」、「標案名稱」等選項設定搜尋條件,即得搜尋相關停權案例資料。
(三)基於停權之行政行為應符合比例原則,為利機關於審酌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涉及情節重大之款次更為周妥,工程會另於111年7月7 日函各機關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涉及同條項「情節重大」之審酌,可至「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停權案例」系統參考類案。
二、110年7月30日完成介接司法院裁判書系統,建立即時通報之補位機制:
(一)針對部分機關未於第一時間即時發現廠商有借牌情形,政府電子採購網已於110年7月30 日介接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並新增「法院裁判案件管理」功能。
(二)上開機制定期介接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裁判書資料,自動通知權管機關及各稽核小組處理,並督責追蹤權管機關依法啟動停權程序。
三、110年12月10 日修正發布「發現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處置」之標準作業程序:工程會已於110年 12月10日修正發布「發現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處置」之標準作業程序,該作業程序針對「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作業,說明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程序、控制重點及法令依據,以利機關依法行政。
四、110年12月10日修正發布「採購業務」之標準作業程序:工程會已於110年12月10日修正發布「採購業務」之標準作業程序,該作業程序整理廠商於採購各階段疑似借牌之表象及處置方式,協助主辦機關就個案實際情形及時發現借牌行為,並依法辦理停權。
五、綜上,工程會已完成相關停權之判斷準則及即時通報機制,將於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課程及相關教育訓練,宣導上開關於廠商借牌之停權判斷準則及即時通報機制,以有效杜絕廠商借牌之陋習。

 

運安會意見:建議列管。

因「發現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處置」之標準作業程序於110年 12月10日修正發布;「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停權案例」於111 年7 月7 日始函送各機關宣導,建議以半年為期間,請工程會提供各工程主辦機關啟動停權筆數之資料,確認各工程主辦機關落實修訂後之作業程序,再解除列管。

 

112/7/14工程管字第1120300656號

壹、112 年上半年辦理情形
一、112年5月24日函各機關重申發現廠商有違反招標文件或採購法情形,應即啟動行政調查程序:為達協助機關落實執行相關修訂措施之目的,本會復於112年5月24日函各機關重申,機關發現廠商有違反招標文件或採購法情形,就其行政責任部分,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啟動行政調查程序。又上開行政調查結果之審認(例如採購法第101條停權),不受刑事起訴或判決拘束。如廠商依機關調查通知陳述意見無法合理說明以供機關認定該等廠商無違反招標文件或無不法情事者,機關得本權責認定依法處置。
二、提供各工程主辦機關啟動停權之筆數: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自110年7月介接司法院裁判系 統,統計至112年6月30日,經指派各權管稽核小組及機關查處後,與採購法有關計197件,其中已停權計126件(涉及141個機關、194 家廠商)、無法或無需停權計49 件 (例如:逾裁處權時效、廠商已解散或歇業、非屬情節重大等)、已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辦理中計22件。
貳、112 年以前辦理情形(前次已回復在案)
一、110年7月30日完成介接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建立即時通報之補位機制:
(一)針對部分機關未於第一時間即時發現廠商有借牌情形,政府電子採購網已於110年7月30日介接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並新增 「法院裁判案件管理」功能。
(二)上開機制定期介接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裁判書資料,自動通知權管機關及各稽核小組處理,並督責追蹤權管機關依法啟動停權程序。
二、110 年 12月10日修正發布「發現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處置」之標準作業程序:本會已於110年12月10日修正發布「發現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處置」之標準作業程序,該作業程序針對「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作業,說明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程序、控制重點及法令依據,以利機關依法行政。
三、110年12月 10 日修正發布「採購業務」之標準作業程序:本會已於110年12月10日修正發布「採購業務」之標準作業程序,該作業程序整理廠商於採購各階段疑似借牌之表象及處置方式,協助主辦機關就個案實際情形及時發現借牌行為,並依法辦理停權。
四、111年7月7日函各機關宣導可參考本會建置第7 頁分項執行計畫名稱具體工作內容預定完成期限主(協)辦機關 管考建議 「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停權案例」作為判斷準則:
(一)為利各界查詢關於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 款之停權案例及瞭解判斷準則,本會110 年 8 月20日已於政府電子採購網/查詢服務/廠商相關/項下建置「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停權案例」之查詢功能。
(二)各界可利用該查詢功能,就「是否經申訴」、 「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款次」、「爭議類型」、「廠商救濟情形」、「廠商名稱」、「機關名稱」、「標案名稱」等選項設定搜尋條件,即得搜尋相關停權案例資料。
(三)基於停權之行政行為應符合比例原則,為利機關於審酌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涉及情節 重大之款次更為周妥,本會另於111年7月7日函各機關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涉及同條項「情節重大」之審酌,可至「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停權案例」系統參考類案。
參、綜上,本會已完成相關停權之判斷準則及即時通 報機制,將於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課程及相關教育訓練,宣導上開關於廠商借牌之停權判斷準則及即時通報機制,以有效杜絕廠商借牌之陋習。

 

運安會意見:建議解除列管。

公共工程委員會已完成強化相關停權判斷準則及即時通報機制,並對採購專業人員等加強教育訓練及宣導。建議本項解除列管。

最後異動時間 112-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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