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TSB-HSR-20-11-010
事故名稱 | 南方澳大橋斷裂重大公路事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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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建議編號 | TTSB-HSR-20-11-010 | ||||||||||||||||||||||||||||||||||||||||||||||||||||||||||||
受建議單位 | 經濟部 | ||||||||||||||||||||||||||||||||||||||||||||||||||||||||||||
建議狀態 | 結案 | ||||||||||||||||||||||||||||||||||||||||||||||||||||||||||||
改善建議內容 |
盡速依照行政院院頒「橋梁維護管理作業要點」,辦理橋梁檢測、維修、補強、資料建置與開放等橋梁維護管理工作,並確實執行督導及考核。訂定轄管特殊性橋梁維護管理作業計畫,並建立橋梁檢測人員資格評鑑機制,以確保橋梁檢測作業能有效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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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往來紀錄 |
110/3/10經營字第11002602620號 經濟部業已依據行政院函頒之「橋梁維護管理作業要點」,訂定「經濟部橋梁維護管理及考核作業規定」供經濟部橋梁管理單位參據。經濟部轄管供公眾通行橋梁共計97座,橋梁管理單位為水利署、工業局、台電及台糖公司,其對於橋梁管理作為如次: 一、養護管理機關應 訂定考核作業規定及考核成果部分: (一)水利署: 1.轄管橋梁:48座。 2.依「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將轄管橋梁項目納入每年定期辦理之水利建造物檢查之複查作業中進行考核督導。109年度已要求各養護單位將轄管橋梁之基本資料及檢測情形分別建置完妥於「臺灣地區橋梁管理資訊系統」第1及2代系統,另110年度將於汛期前(4月底)併同防水洩水建造物檢查之複查作業,完成河川局轄管橋梁之考核督導工作,至於水資源局及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轄管橋梁亦預計於 110 年底前完成相關考核督導作業。 (二)工業局: 1.轄管橋梁:36座。 2.參照「經濟部橋梁維護管理及考核作業規定」,工業局刻正訂定「經濟部工業局轄管工業區內地方政機關設置橋梁維護考核小組設置作業要點草案」及「經濟部工業局轄管工業區橋梁維護考核小組設置作業要點草案)」,俟發布後即請工業局各工業區管理處於110年起依規定辦理所轄橋梁考核作業。 (三)國營會依據「經濟部橋梁維護管理及考核作業規定」,針對台電及台糖公司所轄橋梁維護情形,督導其將考核成果及考核計畫等文件,報國營會備查,台電及台糖公司執行情形如次: 1.台電公司: (1)轄管橋梁:8座。 (2)台電公司轄管供公眾 通行橋梁原有11座因榮興橋、和興橋及林內 N7 橋為雲林縣政府列管,已於 110年2月17 日解除登錄於「第二代臺灣地區公路橋梁管理資訊系統」,爰台電公司列管橋梁減為 8座。 (3)台電公司依據行政院頒布「橋梁維護管理作業要點」及「經濟部橋梁維護管理及考核作業要點」相關規定,於109年進行轄屬單位(東部電廠)橋梁(揚清橋及龍澗橋)維護考核工作,並已訂定 110 年度考核計畫,後續每季將至少辦理1次轄屬單位橋梁考核作業,並視實際需要增加考核次數,以維橋梁安全。 2.台糖公司: (1)轄管橋梁:5座。 (2)台糖公司已建立鐵路修建養護作業要點,依要點規定養護單位應 就轄管之橋梁進行年度檢查,其中客運路線每年應執行2次、貨運路線每年1次次,台糖公司轄管橋梁5座,客貨運橋梁109年度定期檢查已依「鐵道橋梁年度定期檢查紀錄」辦理定期檢查。 (3)109年台糖公司養護管理單位土地開發處至各養護單位進行鐵道安全檢查,並辦理鐵道橋梁定期檢查之成果查驗及橋梁目視檢查,尚無相關缺失。 二、養護單位定期檢測辦理情形及需維修補強工作辦理情形部分: (一)水利署: 1.依「經濟部橋梁維護管理及考核作業規定」第 4 點規定橋梁檢測、維修、補強準用交通部或內政部作業規定略以:新建橋梁應於完工使用後2年內進行第1次定期檢測,爾後定期檢測之間隔以2年為原則。如有特別情況,公路養護管理機關、公路養護單位得視實際狀況調整,惟不得超過4年。 2.水利署所屬各水資源局(8座、河川局(39座及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1座轄管橋梁共計48座橋梁,自 109年度起除剛完工之橋梁外,已陸續辦理檢測,其檢測後維修補強等處置作為屬例行性養護類別,餘尚未完成檢測部分預計於110年底前完成轄管橋梁之定期檢測。 (二)工業局:轄管工業區已於109年辦理36座橋梁定期檢測及上網填報於「第二代臺灣地區橋梁管理資訊系統」;並均已於同年 8 月~ 12 月完成維修補強工作,工業局將持續辦理定期檢測作業。 (三)台電公司:轄管8座供公眾通行橋梁定期檢測(檢測頻率皆為2年1) 次及需維修補強相關資料,詳如下表:
運安會意見:建議列管。 建議列管至轄管特殊性橋梁維護管理作業計畫訂定完成,並建立橋梁檢測人員資格評鑑機制後解除列管。
111/1/12經營字第11102600520號 經濟部前於110年3月10日就本分項執行計畫函報辦理情形,嗣經鈞院核復管考建議為:「列管至轄管特殊性橋梁維護管理作業計畫訂定完成,並建立橋梁檢測人員資格評鑑機制後解除列管」,謹就鈞院管考建議之辦理情形說明如次: 運安會意見: 建議持續列管。 建議列管至台電公司轄管之2座車行拱橋完成訂定特殊性橋梁維護管理作業計畫後解除列管。
111/7/12經授營字第11120369700號 經濟部前就本分項執行計畫函報辦理情形,嗣經鈞院核復管考建議為:「列管至台電公司轄管之2座車行拱橋完成訂定特殊性橋梁維護管理作業計畫後解除列管」,謹就鈞院管考建議之辦理情形說明如次:
運安會意見: 建議持續列管。 建議列管至特殊性橋梁維護管理作業計畫訂定完成後解除列管。
112/1/9經授營字第11220000630號 經濟部前就本分項執行計畫函報辦理情形,嗣經鈞院核復管考建議為:「列管至台電公司轄管之2座車行拱橋完成訂定特殊性橋梁維護管理作業計畫後解除列管」,謹就鈞院管考建議之辦理情形說明如次: 台電公司刻正辦理轄管2座車行拱橋(龍澗橋及揚清橋)特殊性橋梁維護管理作業計畫編擬,目前維護管理計畫尚在修訂中,預定於112年6月底完成。
運安會意見: 建議持續列管。 建議列管至具體工作內容執行完成後解除列管。
112/3/24經授營字第11220010190號 1. 經濟部前就本分項執行計畫函報辦理情形,嗣經鈞院核復管考建議為:「列管至台電公司轄管之2座車行拱橋完成訂定特殊性橋梁維護管理作業計畫後解除列管」,謹就鈞院管考建議之辦理情形說明如次: 2. 台電公司已於112年1月完成2座車行拱橋(龍澗橋及揚清橋)特殊性橋梁維護管理作業計畫編擬,台電公司將依該等計畫辦理各項維護管理工作,確保橋梁維持其原有功能及安全狀態,建議解除列管。
運安會意見: 具體工作內容已完成,建議解除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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