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TSB-HSR-20-11-039
事故名稱 | 南方澳大橋斷裂重大公路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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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建議編號 | TTSB-HSR-20-11-039 |
受建議單位 | 交通部 |
建議狀態 | 結案 |
改善建議內容 |
檢討「交通部公路橋梁檢測人員資格與培訓要點」,針對特殊性橋梁檢測之培訓課程內容,提供橋梁檢測人員適當之特殊性橋梁檢測方式及訓練,提升檢測人員辦理特殊性橋梁檢測之能力。 |
回覆往來紀錄 |
110/2/18交航字第1105001459號 一、依據交通部訂定之公路橋梁檢測人員資格與培訓要點第2點規定,辦理公路橋梁培訓之機關,包括公路總局、高公局、運研所及縣市政府,運研所每年依據要點分別辦理公路橋梁初訓及回訓,培訓對象包括縣市政府、顧問公司、交通部所屬非公路系統單位(觀光局、民航局、桃園機場公司及港務公司),初訓(每回)時數不得低於15小時;回訓(每回)時數不得低於6小時。全程參加初訓或回訓課程,並通過測驗且取得培訓機關具名核發之初訓結業證書或回訓證明者,始具有辦理公路橋梁定期目視檢測作業資格。 二、交通部運研所辦理109年公路橋梁維護管理訓練講習計畫時,已配合交通部109年1月新頒布「公路橋梁檢測及補強規範」,將新規範內容中特殊橋梁納入培訓課程教材中,講授各類特殊性橋梁型式、結構特性、檢測要點、評等準則、訂定維護管理作業計畫等內容,並將持續關注特殊性橋梁檢測技術發展情形,適時將最新檢測技術納入橋梁檢測人員初訓或回訓課程內容,以提升橋梁檢測人員專業能力。 三、至現地實橋方式訓練部分,考量授課時程、經費及學員管理與安全(進入箱梁或拱架內等侷限空間有高風險性),爰場地選擇仍以一般橋梁為主。後續將依院頒橋梁維護管理作業要點及交通部新頒規範檢討修訂「交通部公路橋梁檢測人員資格與培訓要點」相關內容。 四、另交通部高公局針對高速公路部分,自108年起每年均辦理特殊性橋梁、鋼結構橋梁及鋼筋混凝土橋梁3種類型之進階訓練課程,已納入110年培訓課程,並規劃有現地實橋檢測課程及詳細檢測現地操作等內容;另自109年度起規定,從事高速公路橋檢作業人員之資格,除必須取得交通部所訂「公路橋梁檢測人員資格與培訓要點」資格外,增訂廠商檢測人員辦理橋梁檢測作業前,需取得高公局自辦進階訓練課程結業證書。 運安會意見:建議列管。 建議列管至具體工作內容執行完成。
111/1/17交航字第1100037648號 1. 「公路橋梁檢測人員資格與培訓要點」已完成修訂,並自111年1月1日生效;其中初訓課程時數由原本15小時增加至21小時,回訓課程時數由原本6小時增加至14小時,以增加特殊性橋梁課程既有時數,並強化檢測人員特殊性橋梁檢測之能力。
運安會意見: 建議解除列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