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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SB-HSR-21-12-009


資料發布日期 110-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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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名稱 佳樂達279-VV遊覽車重大公路事故
改善建議編號 TTSB-HSR-21-12-009
受建議單位 交通部觀光局
建議狀態 結案
改善建議內容

評估隨團服務人員納入法規管理之可行性,以及依據隨團服務人員應承擔之安全職責,研究並推動所需之職前或在職安全教育訓練。

分項執行計畫

分項執行計畫 辦理旅遊安全管理訓練課程
主(協)辦單位 交通部觀光署
管考狀態
已結案
觀光署已完成隨團服務人員納入法規管理之可行性評估,並已於旅行業經理人訓練課程納入旅遊安全管理科目,並輔導旅行業公(協)會開辦相關培訓課程。
結案日期 113年03月15日
具體工作內容01

111/3/22觀業字第1113000528號

一、 針對「評估隨團服務人員納入法規管理之可行性」部分,按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7條第4、8、9、10款規定:「旅行業執行業務時,該旅行業及其所派遣之隨團服務人員,均應遵守下列規定:四、旅遊途中注意旅客安全之維護。八、應使用合法業者提供之合法交通工具及合格之駕駛人;包租遊覽車者,應 簽訂租車契約,其契約內容不得違反交通部公告之旅行業租賃遊覽車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遊覽車以搭載所屬觀光團體旅客為限,沿途不得搭載其他旅客。九、使用遊覽車為交通工具者,應實施遊覽車逃生安全 解說及示範,並依交通部公路總局訂定之檢查紀錄表執行。十、應妥適安排旅遊行程,不得使遊覽車駕駛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法規已完成交通部觀光局有關超時工作規定。」爰針對旅行業派遣之隨團服務人員帶團之相關安全注意事項,觀光局業已明文規定。
二、 另針對「研究並推動所需之職前或在職安全教育訓練」部分,旅行業相關法規已要求業者使用遊覽車時應遵守之規範(包含出發前應逃生安全解說及示範),再者,目前民間公(協)會或旅行業者皆有開辦相關培訓課程,旅行業經理人訓練亦已將旅遊安全管理 納入課程,是以,辦理國內旅遊之旅行社業 者業已依各別需求安排或要求隨團服務人員精進相關職能(含旅遊安全),爰毋須另針對隨團服務人員重複開辦職前或在職安全教育訓練。

運安會意見:請交通部觀光局補充提供資料。

本項改善建議包含下列2項重點:
1. 隨團服務人員納入法規管理之可行性評估。
2. 依據隨團服務人員之安全職責與促進自身行車安全之意識,提供相關之教育訓練。

建請觀光局針對上述項目研擬具體工作內容並提供相關佐證資料。

111/6/24觀業字第1113001347號

一、按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7條第4、8、9、10款規定:「旅行業執行業務時,該旅行業及其所派遣之隨團服務人員,均應遵守下列規定:四、旅遊途中注意旅客安全之維護。八、應使用合法業者提供之合法交通工具及合格之駕駛人;包租遊覽車者,應簽訂租車契約,其契約內容不得違反交通部公告之旅行業租賃遊覽車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遊覽車以搭載所屬觀光團體旅客為限,沿途不得搭載其他旅客。九、使用遊覽車為交通工具者,應實施遊覽車逃生安全解說及示範,並依交通部公路總局訂定之檢查紀錄表執行。十、應妥適安排旅遊行程,不得使遊覽車駕駛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法規有關超時工作規定。」爰針對旅行業派遣之隨團服務人員帶團之相關安全注意事項,觀光局業已明文規定。
二、查現行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7條第9款內容皆係針對使用遊覽車為規範,因遊覽車駕駛超時亦屬使用遊覽車注意事項,擬將原第37條第10款後段有關遊覽車駕駛超時工作之規定移列至第9款並配合酌作文字修正。前揭法規修正,本局業於111年5月9日召開修法會議討論竣事,刻正簽陳報部預告,後續因應法規修正將再函知業者使用遊覽車相關規定並要求配合辦理。
三、另有關研究並推動所需之職前或在職安全教育訓練,旅行業相關法規已要求業者使用遊覽車時應遵守之規範(包含出發前應逃生安全解說及示範),目前民間公(協)會或旅行業者皆有開辦相關培訓課程,旅行業經理人訓練亦已將旅遊安全管理納入課程。

運安會意見:列管。

本項改善建議包含下列2項重點:
1.隨團服務人員納入法規管理之可行性評估。
2.依據隨團服務人員之安全職責與促進自身行車安全之意識,提供相關之教育訓練。

俟完成具體工作內容後,再行檢視是否解除列管。

 

112/7/7觀業字第1120913473號

一、 按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7條第4、8、9款規定:「旅行業執行業務時,該旅行業及其所派遣之隨團服務人員,均應遵守下列規定:四、旅遊途中注意旅客安全之維護。八、應使用合法業者提供之合法交通工具及合格之駕駛人;包租遊覽車者,應簽訂租車契約,其契約內容不得違反交通部公告之旅行業租賃遊覽車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九、使用遊覽車為交通工具者,應實施遊覽車逃生安全解說及示範,於每日行程出發前依交通部公路總局訂定之檢查紀錄表執行,並應符合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有關租用遊覽車駕駛勤務工時及車輛使用之規定。」爰針對旅行業派遣之隨團服務人員帶團之相關安全注意事項,觀光局業已明文規定。

二、 查旅行業管理規則111年11月22日修正「前」,第37條第9款及第10款部分條文內容涉及使用遊覽車,且未要求每日填寫檢查紀錄表,爰為統一規範及透過每日行程出發前檢查強化旅遊安全,修正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7條將前揭2款涉及旅行業使用遊覽車之相關條文整併,增列應於每日行程出發前執行檢查。修正條文111年11月22日公布後已函知業者務必確實配合辦理。

三、 另有關研究並推動所需之職前或在職安全教育訓練,旅行業相關法規已要求業者使用遊覽車時應遵守之規範(包含出發前應逃生安全解說及示範),目前民間公(協)會或旅行業者皆有開辦相關培訓課程,旅行業經理人訓練亦已將旅遊安全管理納入課程。

 

運安會意見: 持續列管。

本項改善建議包含下列2項重點:

隨團服務人員納入法規管理之可行性評估。
依據隨團服務人員之安全職責與促進自身行車安全之意識,提供相關之教育訓練。
請觀光局參考本案調查報告中與風險有關之調查發現第6項與相關分析,提出具體工作內容。
113/1/9觀業字第1120928397號

一、 考量旅行業辦理國內旅遊與接待國外旅客來臺旅遊及國人出國旅遊,其屬性皆不同,規定亦不相同,經與旅行業界溝通討論後,現行運作並無窒礙難行之處,評估其妥適性及必要性並綜合考量納入法規管理可能影響旅行業規劃國內旅遊行程之成本、限縮目前國內旅遊隨團服務人員之工作權及旅客接受度等,影響層面甚廣,現階段仍宜依市場機制由旅行業視業務需要派專人隨團服務。
二、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7條第4、9款、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4款皆已要求業者使用遊覽車應遵守之規範,俾保障隨團服務人員執行業務安全,本署亦為精進旅行業管理,已於旅行業經理人訓練課程納入旅遊安全管理,並輔導旅行業公(協)會開辦相關培訓課程。

 

運安會意見: 解除列管。

觀光署已完成隨團服務人員納入法規管理之可行性評估,並已於旅行業經理人訓練課程納入旅遊安全管理科目,並輔導旅行業公(協)會開辦相關培訓課程。

 

最後異動時間 113-06-21
點閱次數 105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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