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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SB-HSR-22-06-004


資料發布日期 11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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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名稱 高統568-TT遊覽車重大公路事故
改善建議編號 TTSB-HSR-22-06-004
受建議單位 交通部公路總局
建議狀態 結案
改善建議內容

針對與營業大客車行車安全有關之系統保養項目,建立可確保汽車修理業依原廠保養維護週期進行保養之程序或機制,使監理所站或代檢廠可據以查驗,以提升車輛行駛之安全性。

分項執行計畫

分項執行計畫 訂定營業大客車依原廠保養維護週期進行保養之查核標準程序
主(協)辦單位 交通部 公路局
管考狀態
已結案
具體工作內容已完成。
結案日期 114年03月17日
具體工作內容01

114/01/22路運稽字第1145001130號

  1. 車輛定期實施保養及檢查,係確保車輛各項系統功能正常,保障行車安全。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針對車輛重要之9大系統,如煞車系、電系及燃油系等,制定保養紀錄表,要求營業大客車之汽車所有人進行各項保養及檢查,確保各大系統正常運作,並於定期檢驗時,檢附最近4個月保養紀錄表。
  2. 針對本案,經公路局研析歷次營業大客車事故資料,結果顯示煞車系統保養項目之保養情形,係與車輛行駛安全最為直接相關,爰以上述保養紀錄表,其煞車系統各項保養項目之保養情形作為加強查核目標。
  3. 為加強查核營業大客車煞車系統是否依原廠規定之保養週期,確實保養車輛及更換零件,公路局已向各營業大客車底盤廠蒐集煞車系統保養週期資料,建立營業大客車原廠煞車保養週期資料庫,計有600車型。
  4. 公路局已於113年7月19日邀集全國各區公路監理機關討論查核方案,並訂定「交通部公路局營業大客車保養紀錄表保養及檢查週期查核作業方式」規定,自114年1月1日起,將由公路監理機關每月依查核比例抽查前月檢驗車輛,倘查獲車輛實際保養檢查週期未符合原廠保養(檢查)規範,則通報該運輸業主管機關,要求重新檢附保養紀錄表供查核,以落實業者保養。
  5. 綜上,本案列管事項公路局已針對營業大客車於定期檢驗所檢附之煞車系統保養情形,建立查核機制,如遇未依原廠週期辦理保養車輛,將通知其重新檢附,確保車主(業者)皆能落實保養,建議解除列管。
具體工作內容02

113/7/10路運稽字第1135000654號

一、研擬營業大客車行車安全有關之系統保養項目:針對與營業大客車行車安全有關之系統保養項目本局研析歷次營業大客車事故資料,結果顯示煞車系統係與車輛行駛安全最為直接相關之部件,爰以保養紀錄之煞車系統作為查核目標。

二、蒐集營業大客車各廠牌車輛保養項目週期資料:為利查核營業大客車煞車系統是否依原廠規定之保養週期,確實保養車輛及更換零件,目前已建立營業大客車原廠煞車保養週期資料庫,已完成各營業大客車廠牌之煞車系統保養週期資料。

三、研商確保營業大客車依原廠保養維護週期進行保養之程序或機制:本局預計於113年7月邀集全國各區公路監理機關討論查核方案。

四、研擬制定營業大客車依原廠保養維護週期進行保養之查核SOP:彙整各區公路監理機關討論查核方案,訂定營業大客車依原廠保養維護週期進行保養之查核標準程序。

五、查核SOP完成行政程序核定後實施。

管考建議:列管。

交通部法制作業尚未完成。

俟公路局完成營業大客車依原廠保養維護週期進行保養之查核標準程序後解除列管。

具體工作內容03

112/02/15陸運綜字第1120001288號

一、研擬營業大客車行車安全有關之系統保養項目。

二、蒐集營業大客車各廠牌車輛保養項目週期資料。

三、研商確保營業大客車依原廠保養維護週期進行保養之程序或機制。

四、研擬制定營業大客車依原廠保養維護週期進行保養之查核SOP。

五、查核SOP完成行政程序核定後實施。

運安會意見:列管。

待具體工作內容完成後解除列管。

 

運安會於113/1/23以運安字第1130000423號函洽請交通部盡速回復改善建議分項執行計畫列管項目六個月執行情形。

 

113/02/29陸運綜字第1130011250號

一、 研擬營業大客車行車安全有關之系統保養項目:針對與營業大客車行車安全有關之系統保養項目本局研析歷次營業大客車事故資料,結果顯示煞車系統係與車輛行駛安全最為直接相關之部件,爰以保養紀錄之煞車系統作為查核目標。
二、 蒐集營業大客車各廠牌車輛保養項目週期資料:為利查核營業大客車煞車系統是否依原廠規定之保養週期,確實保養車輛及更換零件,目前已建立營業大客車原廠煞車保養週期資料庫,將持續蒐集及更新各營業大客車廠牌之煞車系統保養週期資料。
三、 研商確保營業大客車依原廠保養維護週期進行保養之程序或機制:本局將邀集全國各區公路監理機關討論查核方案。
四、 研擬制定營業大客車依原廠保養維護週期進行保養之查核SOP:彙整各區公路監理機關討論查核方案,訂定營業大客車依原廠保養維護週期進行保養之查核標準程序。
五、 查核SOP完成行政程序核定後實施。 

 

運安會意見:持續列管。

具體工作內容未完成。

俟公路局完成營業大客車依原廠保養維護週期進行保養之查核標準程序後解除列管。

最後異動時間 11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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