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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SB-HSR-22-06-010


資料發布日期 11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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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名稱 高統568-TT遊覽車重大公路事故
改善建議編號 TTSB-HSR-22-06-010
受建議單位 交通部
建議狀態 結案
改善建議內容

重新審視大客車車輛煞車系統定期檢驗之程序及機制,例如比照汽車委託檢驗方式,確保汽車修理業業者可確實對營業大客車進行維修保養作業,以符合營業大客車定期檢驗之要求。

分項執行計畫

分項執行計畫 審視大客車車輛煞車系統定期檢驗之程序及機制
主(協)辦單位 交通部 (公路局)
管考狀態
已結案
具體工作內容已完成。
結案日期 114年03月17日
具體工作內容01

114/01/17交運字第1145000772號

  1.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之1,營業大客車在定期檢驗時,需檢附4個月內的保養紀錄,該紀錄應由合法汽車修理業者依原廠保養項目與週期進行保養,並由業者與業務主管共同簽證。保養項目涵蓋煞車管路、煞車鼓(碟)、來令片、駐車煞車、煞車總缸與分缸、儲氣筒、氣壓表、輔助煞車系統等。交通部公路局已制定「營業大客車保養紀錄表保養及檢查週期查核作業方式」,自114年1月1日起,各監理機關將每月抽查前月檢驗的車輛,若發現未依原廠保養規範,將通報主管機關補交保養紀錄,落實業者保養。
  2. 另交通部公路局已向底盤廠蒐集600種車型的煞車系統原廠保養週期資料,建立資料庫作為查核依據。經歷次營業大客車事故分析結果顯示,煞車系統的保養狀況與行車安全密切相關,因此查核重點放在煞車系統各項保養情況,確保業者能按規範及時進行維護,降低事故風險。
  3. 本案列管事項為加強日常車輛狀況的掌控,交通部公路局已制定「車輛出車前安全檢查紀錄表」,要求業者每日檢查輪胎胎紋厚度、胎壓、煞車系統等項目,並立即更換有磨損或異常情況的零件,保留相關檢查紀錄。此措施確保車輛在出車前即符合安全標準,有效提升行車安全與防範潛在風險。
具體工作內容02

113/9/13交運字第1130022101號

一、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之1,已有營業大客車定期檢驗時應檢附依法領有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之合法汽車修理業者出具4個月內保養紀錄表(卡),保養項目煞車系包括煞車管路、煞車鼓(碟)及來令片、手(駐車)煞車、煞車總缸及分缸、儲氣筒及氣壓表、輔助煞車系統、其他原廠規定項目等,該表應由汽車修理業者依原廠保養項目及週期規範保養(含檢查),並應由汽車修理業者及業務主管簽證;另本部公路局已邀集全國各區公路監理機關討論擬訂營業大客車保養紀錄表保養(檢查)週期查核作業方式,由監理機關每月依查核比例抽查前月檢驗車輛,針對煞車系類確認保養紀錄表保養情形,倘查獲車輛實際保養檢查週期未符合原廠保養(檢查)規範,則由監理機關發文通知業者或實地辦理安全考核,要求業者應完成保養(檢查),並重新檢附保養紀錄表供查核。

二、另本部公路局亦訂有「車輛出車前安全檢查紀錄表」供業者每日出車前檢查使用,檢查項目包括輪胎胎紋厚度、胎壓及煞車系統等。

三、本案列管事項本部公路局除車輛於定期檢驗時確認各營業大客車保養紀錄外,已有要求業者所屬車輛出車前,實施各項安全檢查,如遇部件磨損等,可立即更換車輛零件,並留存紀錄,建議解除列管。

管考建議:列管。

檢視交通部113年上半年所提之具體工作內容,未重新提出具體工作內容或說明。

俟交通部重新提出具體工作內容或說明後,本會始能提出解除列管條件。

具體工作內容03

111/10/26交路字第1110029443號

一、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之1,已有營業大客車定期檢驗時應檢附依法領有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之合法汽車修理業者出具4個月內保養紀錄表(卡),保養項目煞車系包括煞車管路、煞車鼓(碟)及來令片、手(駐車)煞車、煞車總缸及分缸、儲氣筒及氣壓表、輔助煞車系統、其他原廠規定項目等,該表應由汽車修理業者依原廠保養項目及週期規範保養(含檢查),並應由汽車修理業者及業務主管簽證。另公路總局亦訂有「車輛出車前安全檢查紀錄表」供業者每日出車前檢查使用,檢查項目包括輪胎胎紋厚度、胎壓及煞車系統等。

二、本部將督同公路總局及各縣市政府,研議檢討相關汽車客運業安全考核重點項目及或服務評鑑項目,增加至該業者委外保養廠之實際查核機制與內容,如發現有未依原廠規定之保養週期確實保養更換車輛零件,將研議對該保養紀錄表(卡)之簽證業者予以停止接受所出具保養紀錄一段期間,以確保客運業業者執行維修保養時落實執行,以符合營業大客車定期檢驗之要求。

運安會意見:列管。

待具體工作內容完成後解除列管。

 

運安會於113/1/23以運安字第1130000423號函洽請交通部盡速回復改善建議分項執行計畫列管項目六個月執行情形。

113/3/4交運字第1130002806號

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之1 ,已有營業大客車定期檢驗時應檢附依法領有公司、商業 或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之合法汽車修理業者出具4個月內保養紀錄表 (卡),保養項目煞車系包括煞車管路、煞車鼓(碟)及來令片、手(駐車)煞車、煞車總缸及分缸、儲氣筒及氣壓表、輔助煞車系統、其他原廠規定項目等,該表應由汽車修理業者依原廠保養項目及週期規範保養(含檢查),並應由汽車修理業者及業務主管簽證。另交通部公路局亦訂有「車輛出車前安全檢查紀錄表」供業者每日出車前檢查使用,檢查項目包括輪胎胎紋厚度、胎壓及煞車系統等。

 

運安會意見:持續列管。

交通部112年下半年曾提出以下具體工作內容:「本部將督同公路總局及各縣市政府,研議檢討相關汽車客運業安全考核重點項目及或服務評鑑項目,增加至該業者委外保養廠之實際查核機制與內容,如發現有未依原廠規定之保養週期確實保養更換車輛零件,將研議對該保養紀錄表(卡)之簽證業者予以停止接受所出具保養紀錄一段期間,以確保客運業業者執行維修保養時落實執行,以符合營業大客車定期檢驗之要求。」,但此次交通部刪除上述內容且未敘明理由。

俟交通部重新提出具體工作內容或說明後,本會始能提出解除列管條件。

 

最後異動時間 11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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