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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SB-HSR-22-11-005


資料發布日期 1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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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名稱 騰龍KAA-0853遊覽車重大公路事故
改善建議編號 TTSB-HSR-22-11-005
受建議單位 交通部
建議狀態 結案
改善建議內容

重新檢視現行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48、49項,明確化座椅固定之測試規範,使實車與通過審驗之座椅固定裝置必須相同;並確認上述兩項檢測基準中之座椅固定裝置相關規範相互兼容。

回覆往來紀錄

112/02/6 交路字第1120000693號

一、我國車輛安全法規係調和聯合國車輛安全法規導入國內實施,有關安全帶固定裝置、座椅強度規定係調和聯合國UN R14及R80訂定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48、49項規定,座椅固定之測試規範明訂於第49項之5.2節,其測試方法有靜態測試及動態測試,另依本項基準規定,對於總重量超過5公噸之大客車,若其座位所對應的安全帶固定裝置是裝設在座椅上,且符合第48項規定時,則其座椅固定裝置亦可視為符合規範,故兩項檢測基準中之座椅固定裝置相關規範已相互兼容,與歐盟及日本等先進國家相同。
二、為確保實車與通過審驗之座椅固定裝置必須相同,交通部已啟動檢討國內車輛安全審驗制度改革精進作為,並將強化審查報告內容之規定納入要求。經與相關單位持續溝通協調,於111年12月15日召開111年度第6次「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及檢驗相關疑義事項」會議共同研商各項補充作業規定草案已獲有處理共識。
三、補充作業規定草案擬增訂申請者申請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48項「安全帶固定裝置」及第49項「座椅強度」項目之乘客座椅檢測時,應檢附檢測機構所要求之相關文件及檢測件規格資料,檢測機構於受理檢測申請時,應就申請者所提前述檢附之文件資料與檢測件進行比對確認是否一致,並將文件資料納入檢測報告。

 

管考建議:建請重提

建請修訂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48、49項,應明確規範測試座椅之固定方式。

 

112/03/14 交路字第1125003372號

一、我國車輛安全法規係調和聯合國車輛安全法規導入國內實施,有關安全帶固定裝置、座椅強度規定係調和聯合國UN R14及R80訂定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48、49項規定,座椅固定之測試規範明訂於第49項之5.2節,其測試方法有靜態測試及動態測試,另依本項基準規定,對於總重量超過5公噸之大客車,若其座位所對應的安全帶固定裝置是裝設在座椅上,且符合第48項規定時,則其座椅固定裝置亦可視為符合規範,故兩項檢測基準中之座椅固定裝置相關規範已相互兼容,與歐盟及日本等先進國家相同。
二、為確保實車與通過審驗之座椅固定裝置必須相同,交通部已啟動檢討國內車輛安全審驗制度改革精進作為,並將強化審查報告內容之規定納入要求。經與相關單位持續溝通協調,於111年12月15日召開111年度第6次「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及檢驗相關疑義事項」會議共同研商各項補充作業規定草案已獲有處理共識。
三、補充作業規定草案擬增訂申請者申請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48項「安全帶固定裝置」及第49項「座椅強度」項目之乘客座椅檢測時,應檢附檢測機構所要求之相關文件及檢測件規格資料,檢測機構於受理檢測申請時,應就申請者所提前述檢附之文件資料與檢測件進行比對確認是否一致,並將文件資料納入檢測報告。

 

管考建議:建請重提

建請修訂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48、49項,應明確規範測試座椅之固定方式。

 

本會於112年6月16以運安字第1120002275號函洽請交通部儘速回復分項執行計畫

 

112/07/6 交路字第1120009623號

一、 我國車輛安全法規係調和聯合國車輛安全法規導入國內實施,有關安全帶固定裝置、座椅強度規定係調和聯合國UN R14及R80訂定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48、49項規定,座椅固定之測試規範明訂於第49項之5.2節,其測試方法有靜態測試及動態測試,另依本項基準規定,對於總重量超過5公噸之大客車,若其座位所對應的安全帶固定裝置是裝設在座椅上,且符合第48項規定時,則其座椅固定裝置亦可視為符合規範,故兩項檢測基準中之座椅固定裝置相關規範已相互兼容。
二、 聯合國車輛安全法規並無規範座椅之固定方式,其係由申請者依車輛及座椅本身相關配置規格進行設計,可採機械固定(例:對鎖、攻牙)或非機械固定(例:J型勾、U型塊、滑軌)方式,聯合國法規僅要求座椅之固定方式須經測試符合相關規範。而我國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係調和前述聯合國法規,與歐盟及日本等先進國家相同,且於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49項規定中已有明訂座椅採機械固定或非機械固定方式時所應符合之檢測方式與標準。
三、 為確保實車與通過審驗之座椅固定裝置必須相同,交通部已啟動檢討國內車輛安全審驗制度改革精進作為,並將強化審查報告內容之規定納入要求。經與相關單位持續溝通協調,於111年12月15日召開111年度第6次「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及檢驗相關疑義事項」會議共同研商各項補充作業規定草案已獲有處理共識,本部已於112年3月15日核定實施。
四、 前述補充作業規定已增訂申請者申請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48項「安全帶固定裝置」及第49項「座椅強度」項目之乘客座椅檢測時,應檢附檢測機構所要求之相關文件及檢測件規格資料,檢測機構於受理檢測申請時,應就申請者所提前述檢附之文件資料與檢測件進行比對確認是否一致,並將文件資料納入檢測報告。

 

管考建議: 結案

所提具體工作已完成。

最後異動時間 112-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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